2022/04/27

數位智能法院、法律科技與接近正義研討會

主題:數位智能法院、法律科技與接近正義研討會

日期:民國111年4月25日(一)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

 

為因應近年來科技進步,本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及數位法律研究中心與中華民國科技部共同辦理「數位科技法院、法律科技與接近正義研討會」,與各界法律專家共同討論當代科技與法律整合之相關議題。

首先係由本院黃詩淳教授報告之「老親扶養費酌定裁判之實證研究」作為起頭。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逐漸趨向少子高齡化,扶養費用事件增加、法官案件量繁重,司法實務上也衍生諸多疑義,為解決問題,黃教授於報告中提出使用「法律資料分析」、由「機器與法官一起做事」之解方,並發表出一套老親扶養費酌定之預測模型,以達到分析司法現狀、分析重要法律因素並輔助預測裁判結果之效。

第二部分則是由本院楊岳平教授所發表之「股份收買請求權價格裁定之實證研究」。楊教授先由股份收買請求公平價格裁定之理論說起,介紹我國股份收買請求之制度、適用場合及比較法,再進行法院實證研究之資料分析,並提出公平價格裁定之分析結果,並對結果進行評析,最後則指出關於公平市場價格作為公平價格的基礎之妥適性、股東套利之問題,以及關係人交易可能對公平價格裁定之影響。

第三部分則是由本院沈冠伶特聘教授進行報告,主題為「民事訴訟之數位證據、線上審理與訴訟權保障」。報告人指出隨著資訊交流多元化,傳達人類意思之載體不再侷限於紙本,由於民事訴訟並未限制得作為證據之物件,數位資訊及其載體原則上具有證據適格,惟其證據力及證據價值為何,及應行何種證據調查程序,在現行法下仍有待釐清。沈教授認為有關數位證據之調查程序,應視應證事實及證據之作用,分別採用準書證、新書證或勘驗程序,且有鑑於數位證據之大量複製性,其開示及提出有賴於當事人兩造之協力,而遠距視訊審理雖然有其便利性及經濟性,但應區別情形已決定其必要性及可行方式。

第四部分則是由本院蘇慧婕副教授擔任報告人,題目為「憲法訴訟言詞辯論影音直播的憲法正當性」。蘇教授先由公開審理原則開始,包含其憲法基礎、衝突法益及概念內涵,接著介紹德國法公開審理相關規範,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公開審理的判決行分析。接者指出憲法訴訟之特殊性,包含案件事實矚目性、裁判客體為法律審,以及裁判效力通案性,以致其具有特殊公開性。最後則探討臺灣司法院憲法法院的公開審理,並對於我國法進行規範與實踐之評析。

最後則是由本院蘇凱平副教授進行報告,題目為「數位證據、數位審理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首先是「數位證據之舉證責任與驗真」之議題,蘇教授指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數位證據的規範幾乎空白,最高法院僅能自行依據數位證據的特性發展相應的證據法則,蘇教授欣見最高法院積極發展本土化的證據法則,惟其仍有未盡之處,其於報告中透過將我國法與英美法中既有的證據法則相銜接,梳理出我國數位證據法則的清晰法理,並期許未來各級法院在操作數位證據概念時得以依循。接下來,蘇教授則是針對「言論自由與刑事法庭程序之公開播送」進行探討,近年來法庭程序是否應容許公開播送受到社會矚目,惟在涉及(廣義)言論自由與刑事審判保障之各項價值發生衝突時,各項價值應如何平衡,似未有太多討論。蘇教授認為未來實施法庭公開播送程序時,應該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並主張我國有必要透過實證方法,瞭解實際進行法庭程序播送時,對於參與訴訟之人可能造成何種影響或改變,從而評估在何類刑事案件與刑事程序中可能允許播送法庭之程序。

本場精彩之研討會最後在由沈冠伶教授主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蔡志宏庭長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林柏泓法官與談之綜合座談會中告一個段落,為本場針對科技與法律整合之議題討論畫下圓滿的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