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黃詩淳副院長即將於3月底帶領本院學生前往琉球,與琉球大學法學院師生進行學術交流。於行程展開前,琉球大學人文社會學部戶谷義治教授特此來台,講授日本勞動紛爭解決程序的構造,以使本院師生先行掌握日本勞動法的相關知識。
戶谷教授首先指出,日本勞動人口高達約7,000萬人,隨之而來的爭議件數亦相當多。這些爭議具有金錢規模相對較小(勞工平均年收入約470萬日圓)、需簡易迅速解決以及包含權利與利益爭議等特性。針對這些需求,日本法發展出從自主協商到法院訴訟的多元管道。在爭議初期,法律鼓勵當事人進行自主協商。根據日本《工會法》(労働組合法),雇主若無正當理由(如日期過於迫近或協商進展難以期待等),不得拒絕團體協商。此外,律師公會與社會保險勞務士公會等民間單位也提供專業的斡旋與調解服務。行政機關在紛爭解決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分為勞動局與勞動委員會兩個體系。勞動局提供「綜合勞動諮詢」,並由紛爭調整委員會進行建議、指導或斡旋。其斡旋原則上不處理複雜案件,且通常僅進行一次期日。勞動委員會則由「公益、使用者、勞動者」三方委員組成,其職權包含調整集體勞資爭議、審查不當勞動行為(如歧視工會成員、拒絕交涉等),以及部分縣市受理的個別勞動爭議斡旋。最後,戶谷教授介紹了法院的解決管道。除了傳統的訴訟程序外,日本最具特色的制度為「勞動審判」。 勞動審判主要由一名法官及兩名具備勞資實務經驗的勞動審判員(通常來自企業經營者與工會幹部)共同審理。程序規範上,原則上在三次期日內做出結論,並以推動和解為主。最後關於勞動審判的效力,若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提出異議,該審判即具有與訴訟上和解相同的法律效力。
於演講結束後,本院師生們亦積極向戶谷教授發問,有同學對於勞動糾紛解決所花費的時間感到好奇,亦有同學從台日法制的差異出發,提問為何日本未採取單一工會制;另有同學提出演講內容外的疑問,例如日本外送員目前的法律地位。於同學們主動、積極地發問,與戶谷教授的認真而細緻的回應之下,講者與聽者或皆對於台日勞動紛爭解決程序,有了更多面向的認識。最終本場演講於全體參與者的合照後順利地劃下句點,並期待未來能持續開展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