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宗旨:達勝集團及中嘉集團為培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下稱本院) 學生赴美一流大學攻讀之財經商事實務菁英,特設置本要點;且將持續尋求與其他組織之合作,極大化本獎學金之效益。
二、申請時間:除108年為4月8日至4月23日外,其餘年度為每年3月5日至3月20日。
三、申請資格: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院學士班畢業生,未繼續攻讀任何碩士班者。
(二)本院學士班畢業生,現為本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在學生而未畢業者,以商事法組及經濟法組為限;經濟法組應以專攻商事財經法為限。
(三)本院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畢業生,其論文題目需與商事財經法直接相關。
(四)本院學士班畢業生現就讀或畢業於外校碩博士班者,準用(二)、(三)之規定;該校組別名稱若有不同,則性質應屬相同。
四、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備置下列文件,並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將PDF檔及Word檔併寄至 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信箱,寄件主旨應載明:「申請達勝中嘉獎學金」,並應於寄件後以電話 (+886-3366-8900) 確認,且取得電子郵件確認函後始可認為完成申請流程:
(一)個人履歷(中文、英文,各以A4 1頁為限)
(二)Statement of Purpose (英文),以800字為限
(三)語言考試成績(TOEFL不低於100分或IELTS不低於7.0)
(四)外國大學LL.M.學程或J.D.錄取證明(原則以附件一所示學校為主)
(五)其他相關優異表現及其證明文件(例如律師執照)
五、審查方式及程序
(一)審查程序: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書面審查,第二階段為面試。
(二)審查委員會:由5名審查委員組成。達勝集團指定3名(至少包括1名實務界人士,該實務界人士之執業領域需與併購或資本市場直接相關),另2名分由本院院長及本院商事法學中心推選之專任教師擔任之。委員會採合議制。本院院長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進行書面審查。
(三)審查程序:
- 本院院長除108年應於5月15日前召開審查委員會外,其餘各年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 除108年度應於5月底前通知第二階段面試外,其餘各年度應於每年4月中旬通知第二階段面試。於第二階段面試開始前,允許申請人補件「外國大學學程或錄取證明」
- 除108年度應於6月10日前公布獲獎人名單外,其餘各年度應於每年5月10日前公布獲獎人名單。
六、其他條件
(一)申請人如於達勝集團服務並獲推薦者,得免參加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直接參與面試。
(二)本獎學金分為全額新台幣300萬元及半額新台幣150萬元獎學金,由審查委員會依申請人之條件及情況決定給予之金額。若獲獎人有取得其他任何政府、私人組織或其他之留學獎學金或任何形態之金錢留學補助,與本獎學金合計超過新台幣300萬元者,本獎學金實際發放數額將以補足至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
(三)發放時程:
1.LL.M.
(1)第一期獎學金:於入學時發放50%之獎金
(2)第二期獎學金:於春季學期開始時,將其所擬修習之春季課程清單併同秋季修課紀錄、修課成績單,經審查委員會確認其所修課程符合下列(四)之規定後,發放30%之獎金
(3)第三期獎學金:於取得學位時,提供全學年之修課紀錄及全學年成績單,經審查委員會確認其所修課程符合下列(四)之規定後,發放20%之獎學金。
(4)所撥款項以扣除匯費後為準。
2.J.D.
獎學金於入學時發放50% (第一期獎學金)、第二學期開始時發放50% (第二期獎學金)。獲獎人於請領第二期獎學金時,應提供當學期之註冊相關文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核無誤後發放。所撥款項以扣除匯費後為準。
(四)LL.M.學程修課限制:獲獎人於LL.M.學程中,其80%所修學分,需與下列領域相關:
- 競爭法 (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Law)
- 契約及商事法 (Contracts and Commercial Law)
- 公司及證券法 (Corporate and Securities Law)
- 企業法令遵循及監理 (Corporate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 智慧財產權及資訊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Law)
- 商業交易 (Transactional Law and Business)
(五)獲獎人能準時修畢課程且成績優秀、表現良好時,達勝集團將盡力協助獲獎人於海外取得法律事務所之實習資格。
(六)獲獎人學成返臺時,應回校分享申請本獎學金及留學、實習之經驗;於海外就學或就業期間也應發揮利他精神,於學業或生活上協助其他獲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