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2.5.12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紀要:台灣氣候變遷政策體檢

PLES 於2012年5月12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以下為台灣氣候變遷政策體檢場次的紀要。
       葉俊榮教授代表PLES,從「組織、政策、立法」三個大項目,對台灣政府氣候變遷的因應行動進行「體檢」。結果發現:台灣政府的氣候變遷因應行動呈現了「雜亂漸增」且「虛無空泛」的樣貌。
      在組織方面,目前對於氣候變遷的組織因應,較多非制度化的任務編組,而且在不同的部會零星建制,欠缺全盤規劃,且將減量與調適分屬不同機關辦理,形成政策的分離。氣候變遷議題需要全盤思考並連結多元的資源力量,更應以高調的方式強調施政的重要性。因此,除了充實各部的職掌(例如環境資源部)外,宜透過立法在行政院下設置跨部會的氣候變遷政策統合與協調機制,由專責的政務委員主導,幫助行政院長結合各部會首長統籌氣候變遷決策。
      在政策方面,政府雖然提出各種計畫與政策,但這些都容易淪為口號或僅處理邊緣的問題,欠缺高調的全面政策規劃。目前,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仍然定位不清,推動的調適綱領僅是學者進行研究計畫的累積,對於國際參與的方式與定位也大都流於制式與表面。我們認為,政府應該全面規劃氣候變遷政策的藍圖與進程,而不是停留在一再重複的「節能減碳」。政策的推動,應以市民社會的共識為基石,提出明確的減量目標,並且全面檢討氣候變遷的調適機制,政府機關人員必須更投入,不能僅仰賴個別的研究或調查計畫。在國際連動方面,必須釐清國際參與的目的及策略,並與國內政策連動思考。
       在立法方面,目前立法行動遲滯零碎,且有往能源與產業傾斜的現象,忽略核心議題且未能與既有制度結合。政府應該結合前述的政策藍圖,短期內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全面向框架性立法,並有計畫有決心地推動後續立法。具體的個別立法必須實質處理核心的減量與調適問題,並結合既有的環境影響評估、空氣污染防制法、災害防救以及環境責任等法制,提供氣候變遷立法因應的整體法制基礎。
       整體檢驗臺灣當前在組織、政策與立法面向的因應作為,目前所提出的項目看似多樣,但多淪於零碎片段,欠缺全面而深度的思考,無法形成有效健全的制度基礎,也因而無法感受政府的強烈用心與企圖。今日所提出的思考方向,期待能促成政府未來對氣候變遷議題有更紮實、全面而深層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