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政策法律相關課程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Q: 從林園事件與判決中,我們可以發現社會中對於法院的判決充斥著一股質疑的聲音,也因此,當判決出現後,引起社會中的一片譁然。上課時,老師已解釋過如何巨觀和微觀的理解這個判決,而在這裡,我很好奇在這樣子的狀況社運應該如何看待,以及在其中政府及法院應當看待自己的角色。 A: 我想,社運本來就是民主化下的產物,在民主社會下每個人被賦予了可以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故社運,應當是此一觀念的彰顯,然社運團體與政府的關係往往是弔詭的,可以是合作、輔助,卻又有可能是對立,原因在於社運關心的,常常是片面的議題,且時常維持著熱情與高度的理想性。在林園事件,社運團體所在意與關注的便是環保機關為何遲遲沒有誠意為民眾管制汙染問題,而事後的判決時的法院又作了一個看似與工業發展部門掛勾的判決。在我的觀點看來,當然人民有的時候是熱情與衝動的,但在一個社運團體中,應該更需要有一些專業人士從中關注更巨觀的問題,例如在立法後行政機關訂定標準的速度以及立法機關是否夠強勢等等,並帶領著民眾對於這樣的問題給予壓力,當訴求清楚後,便能更有效率的凝聚社會運動的方向與目的,如此在與政府部門交涉的過程中,也不至於被模糊焦點(例如令環保機關認為社運只是為了當地居民的利益)而產生敷衍的補償,進而使得社會運動能夠達到更長遠、永續的目標。 至於立法與行政部門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藉此這樣的機會去抓住更深層的問題核心,而非只是一直抱著拖延、敷衍的心態。因為拖延,導致行政機關在制定執行標準十多所延宕,更因為敷衍,導致之後只是出於怕事而協調出補償13億這種的粗糙的結果。在這樣的事件發生後,我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當展開溝通,加強立法對於行政部門的監督,提升行政部門的執行力,如此一來,方能完全杜絕這樣無效率的協調。 而法院的角色,則應將一切判決更加公開透明化,除了判決理由書寫應當更直白易懂外,更需要點出在這當中大家所忽略的行政效率的問題,才能夠令一般民眾也能體切到並非一味的要將矛頭對準產生污染的工業區,而應當引領人們看到更深層的問題,如此一來,才能賦予這判決更重大的意義。 我認為,環境議題是個永續的發展過程,但當社運團體們關心的角度不夠深及廣,而政府機關也一味的只是想解決立即的問題,我們對於環境的發展將只能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地步,唯有在每一階段時各個部門弄清自己的腳色,才能引領我們的環境概念向上提升。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壹、問題與討論 Q:能否嘗試以學期初至今所學的環境法概念來分析「台26線旭海到南田(阿朗壹古道)道路開發案」,並從此議題的各種關係人所持之意見、作為…等面向來討論,試著以不同的方式來看待此議題。 A: 一、背景: 舊稱「阿朗壹古道」的琅嶠-卑南道,位於恆春半島東北隅、台東縣最南端,依山臨海,沿太平洋海岸而行,路線是由恆春經滿州至太平洋海岸,沿海岸經八瑤灣、牡丹灣北上至達仁鄉後直達卑南,全程約203公里。因台灣環島公路網(台26線省道安朔-旭海段)在此中斷未修通,且離最近都會區屏東市及台東市交通均在80公里以上,是台灣平地陸路交通最不發達最偏遠的地區之一,沿途人煙罕見,景觀自然原始,有「海角天涯」之稱。至21世紀初,安朔至旭海以及港仔至佳樂水這段,仍是台灣環島公路的唯一缺口。2006年公路局推動「台26線安朔至港口段公路整體改善計畫」,著手開闢南田段的公路,引起登山界和環保團體的危機意識,也使得沉寂許久的「阿朗壹古道」成為新聞的焦點。最新之進展為,此開發案已在2010年12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並完成其中的安朔至南田路段,而剩餘之南田至安朔段則在2011田2月因為被屏東縣政府列為「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而得以暫時保存至明年1月。 二、方法: 從網路及新聞搜集有關阿朗壹古道開發的相關訊息,包括:新聞報導、影片、文字記錄及部落格…等,再從其中整理各個參與者的立場及作為,最後試著以課堂所學的觀念來釐清這些行為互動之下的關係。 三、結果: 藉由網路搜尋而得到的資訊中,我將和此議題有關及參與的人士分成下列幾…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隔代正義─下個世代於本世代環境議題之公民參與 壹、問題: 自從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所處的世界因科學高度發展、技術突飛猛進,而享受了比之前更為便捷的生活。長久以來,人類生活於漸漸進步的現代社會中,所思所想皆是如何使生活更為美好,直到1962年,Rachell Carson發表了她的著作《寂靜的春天》,文中以感性的話語感嘆鳥兒不再歌唱、魚兒不再優游,眼前所見只有荒蕪一片,而直接導致這樣淒涼不再擁有美好景色的始作俑者,就是使用DDT等合成農藥。也許就是從那個時候起,我們開始會去留意環境已有不同,雖然有識之士已知道要停止或減緩人類活動對地球的傷害,但工業界、企業界仍進行著他們所謂的「開發」,而捍衛環境的人士也轉向利用「環境權」這樣一個概念,試圖將它納入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中,再利用程序正當性及公民參與、公民訴訟等制度去保衛他們所想擁有美好環境的權利,只是,在這樣一個制度下,是否有相對於我們這個世代較弱勢的「一群人」,他們參與的「機會」被剝奪了呢?我們應該要立法保障下一個世代在公民參與中也可以「占有一席之地」嗎? 貳、分析: 一、正當性基礎來源 〈一〉永續發展理念的發揚 隨著近年來氣候變遷對地球風貌的衝擊,世界各國開始檢討自己的工業發展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出就是人類活動造成氣候異常,但人類活動改變地球面貌,間接促使天候異常的論述應為大眾之說,無可反駁。而此也更加促成環保人士訴求環境保護重要性對政府、企業的壓力性,他們的終極目標大部分並非要停止所有的活動〈雖然有部分環保人士積極主張人類應停止一切開發活動,以讓地球休生養息,但究屬少數訴求,難為普遍社會所採,在此不述〉,而是以「永續發展」為宗旨,來評估活動的可行性及應改進之處;世界各國在國際會議也頻頻強調此一概念的重要性,在國內也以此做為政策形成的主要方針。從這個脈絡觀之,世界普遍肯定「永續發展」的理念,也就是說,肯定現代人應給予下個世代可享受美好環境的權利。 〈二〉隔代正義理念的盛行…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針對都蘭鼻BOT開發案,東管處是否確實盡到與民眾溝通之義務? -由此事件探討環境行政公共參與的民眾結構問題 都蘭鼻開發相關歷史事件與文化背景: 2001年起,交通部觀光局東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東管處),欲將都蘭鼻約30公頃之土地進行BOT計畫,實施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當時即遭遇當地阿美族人的聯署反對。 都蘭阿美人對於傳統領域的定義是「祖先生活的地方」,只要是祖先生活上會使用到的土地,即算是傳統領域。當時由一名當地高中教師發起了聯署爭取傳統領域的活動,其主要爭取之對象,乃是當地阿美語稱為「巴基發浪」(Pacifaln)的地點,亦即今日在地圖上可以看到的都蘭鼻海舺地區的土地及海灣(都蘭灣)(可見文末附圖1),該海灣在都蘭傳統意義上為阿美族人的領地,相傳是其祖先登陸地之一,也是當地耆老判斷氣象之地,而直到現今,都蘭部落漁季與海祭仍於該場所舉行。而在國家法令上管轄權則是為東管處所擁有。 其後東管處於2003續而規畫了「都蘭灣地區觀光遊憩發展計畫」、以及「都蘭鼻國有土地獎勵民間投資觀光遊憩設施規劃」等兩項規劃案,積極準備建設,卻遭當地傳統領地運動人士們串聯抗爭,擴大發展為新聞事件,且引發2003年8月29日,身為社會工作者兼導演的陳明才先生,於都蘭鼻海灣跳海自殺,並留下「天佑都蘭鼻」遺書,反對都蘭鼻遊憩區BOT開發案的事件。多起事件發生後東管處決定暫緩該開發案之執行。 2004年,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蔡政良先生對該地進行遺跡挖掘,並且進行口述歷史調查,研究期間製作出都蘭鼻的傳統領域圖(即附圖1)。 直至2009年8月初,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東管處於9月10日起,於都蘭鼻進行「98年莫拉克颱風漂流木緊急清理工程-都蘭鼻暫時儲存場」之施工,引起一個以部落少年為主要使用者的都蘭論壇網站之關注。並而後串聯於9月19日發起「都蘭部落阿美青年捍衛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主權行動」,該行動刻意以未申請來凸顯問題的議題性,並邀請媒體報導,驚動當地警方,約談行動人士,但並沒有後續事件發生。 2010年2月初發生消波塊事件,當地青年發現有不知名施工單位於都蘭鼻進行消波塊施工工程,引發諸多年輕人們的關注,並將矛頭指向施工負責單位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而後青年們發現該工程計畫乃是4年前(2006)由部落部份長老與民意代表們透過立法委員向政府申請,意在保護都蘭鼻海岸土地免於日復一…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媒體在環境議題中應扮演的角色? 一、問題之提出 環境問題之本質牽涉各種複雜面向訴之求及價值之衝突,自人類於科技、工業發展達一定程度而開始形成對環境之反思意識起,環境問題之實質面及程序面皆有眾多主義、學說及分析方法而未能有一致之解決共識,凸顯環境問題之全面複雜性及精緻性。 惟推究環境問題之最終訴求,最重要者仍應其實際上、對人民之權利保障問題,不論此處所謂權利係:環境權、生活方式選擇權、基本人權或正當程序保障之權。 又由於媒體乃現代生活中,人民接觸資訊最廣一最有影響力之管道,深深影響人民之價值觀及問題意識。因此就與人民權利切身相關之環境問題,媒體應扮演如何之角色,貫穿政個環境問題之現行處理及未來發展。 二、環境問題意識 於資訊爆炸之現今世代,媒體之影響力舉足輕重不可忽視,甚至有將之比喻為政府之第四權。蓋國家之政權以民主正當性為其基礎,又民主乃代表人民之利益及想望,而媒體實對人民主觀上利益及想望有極大影響力。 因此我認為,人民環境意識須被喚起,人民所擁有之企業或工廠才有將環境納入產業考量之可能,人民之行為才有改變至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之可能,人民才有基於環境權向政府做抗爭、協調之可能,政府亦才有重視、實踐環境保護的可能。而欲喚起人民之意識,媒體之責任及重要性乃不可或缺。 例如:由公共電視所拍攝一系列紀錄片,能夠使原本不了解、與自身不相關之其他人民能認識並正視相關的問題,並激發人民從不同的角度及思考模式去思想;或藉由新聞報導之題材選擇、網路、電視節目、廣播等等,縱不免有媒體業者主觀價值,仍對喚起民眾環境意識有巨大影響力,我相信這是現在台灣媒體應該更多去著重和貢獻的。…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前言: 對於環境法的課程,在上課之前,可以說是全然的門外漢,因此在上課的過程當中,發現到了許多與自己認為的環境法,有很多的差異性。在思考法律在環境議題上的角色時,也發現了許多自己未曾深思的問題。當然,有很多法律上的面向是自己陌生的領域,但是有些卻與自己所學的有所類似,不論是管制、協商、外部性之類的問題,在經濟學上都有類似的分析。但是對於經濟學來說,考慮的並不同於環境法,而是站在極大化利益的角度,當然她在分析的時候依然有一些缺點與不周延的地方。我想透過對於課程的回顧,試著說明自己學到了什麼,而與過去自己所學的有何連結部份,另外也將自己舊有的想法做一陳述與修正。 問題:你學到了什麼? 過去的哪些想法需要修正? 本文: (1)環境議題 環境法,為環境所訂定的法律,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的世界,環境問題也逐漸被世人所看見,開始關心以及討論。 在過去的學習過程當中,法律是政府所制定的,對於過去所學的經濟模型當中,法律是一種規範、一種限制,甚至可能造成市場的不效率。但是在模型當中,法律的力量永遠是外生變數,也是一個被給定的已知條件。因此,很少思考過法律是如何被訂定的。 環境法之所以出現,想必是環境出現了什麼問題,而對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甚至危害到了人,因此就必須要一個規範來作為標準。因為工業社會的快速發展,使的環境也急速的惡化,其中可以各有變動因素論與功能失調論來解釋為何環境惡化。…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為什麼台灣環境汙染事件層出不窮? ㄧ、前言: 問題意識 2 二、「法律管制論」的貧困 4 三、典範轉移:從法律管制到部署行動者網絡 6 四、如何佈署行動者網絡?…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宿舍不友善噪音造成的環境汙染該怎麼解決呢? 一、案情概要 宿舍堪稱是離鄉求學的學子們的第二個家,當回到宿舍後,大家所期待的,當然是能夠放鬆、休息的友善環境,然而,自從開學以來,女生宿舍的輔導員卻常常在寄到同學電子信箱的信中提到宿舍有噪音情形:同學打鬧聊天、關門聲音過大、走路聲音過大……等等,一開始只是柔性道德勸說,但自從上個星期起,輔導員在信中宣布:如有發現吵鬧情形,請直接撥保全阿姨電話,保全阿姨將出動到吵鬧地點「勸導」同學盡速解散。宿舍噪音問題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因為晚上回到宿舍後,有些寢胞會在公共區域和其他寢胞聊天打鬧,但聲音過大造成鄰近寢室不堪其擾,也有些寢胞習慣甩門,造成鄰近房間同學睡到一半被嚇醒而心有餘悸,在柔性勸說無效的結果下,決定以檢舉方式遏阻壞習慣。 因為噪音也是公認環境污染的一種,我從而想到:環境法課程中所學的,是否也可以幫助我用於思考、解決這個問題呢? 二、噪音汙染的性質 人們提到環境汙染的時候通常都注重到空氣、水、土地等等「有形」有害物質所造成的污染,至於「噪音」卻較少人重視,噪音是無形的,但是科學上證明,噪音對於人體有累積性的傷害,在生理方面,造因素使血壓升高、而持續處於120分貝以上的聲音中,會對聽力造成永久性傷害, 至於心理方面,則有精神不集中、情緒低落……等等不一而足的人體傷害,因此在大部分國家皆有噪音污染防治的立法。 然而,並不是出現在宿舍的聲音都是噪音,講話的聲音也通常不被認為是噪音,因此如同環境法所處理的對象是「超越一定程度的排放」,噪音汙染所要管制的,是某聲音基於:大小、時間、地點的要件綜合考量皆超越我們判定願意承受的範圍(例如: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標準裡由主管機關所訂立的管制標準),就構成噪音汙染。 三、誰有環境權/環境優勢?…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講到環境我們常想到的是地球暖化、資源耗竭等生態面向,然許多時候欲影響環境並不能僅僅觀看其表象,我想環境法這堂課幫助我們思及與環境相關的制度面及政策面。而這樣的政策思考也涉及了許多的經濟成分,當我們的立法或是政策走向某個角度,我們選擇了一方勢必也要犧牲部份的另一方,我們何以做出如此決策?背後的觀察是否足夠在在影響我們未來的環境。 記得第一堂課葉老師的一句話讓我印象很深「How clean is clean?」,單元一當然是從認識環境這個主題開始,加上環境惡化和環境問題的不同成因和特色,而我欲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污染的定義為何又應該如何定義?如果以字面來判斷我們得到的可能是超出正常的物質進而影響生命體系產生不利,或是從不同種類的汙染不同範圍的汙染來看。然而這樣的概念其實並不具體,因此除了認知到沒有截然純淨的環境,我們得判斷出超出多少程度的大自然自淨能力才能被稱為汙染。而這樣的標準很多時候是需要被制定出來的,但標準由誰來制定又是誰可以接受的範圍?對於汙染的判斷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具體個案中我們需要加以填充,抽象的概念無法判定不同事件中的要件事實是否符合。在環境權中我們並非將環境冠以無限大的權利卻無法否認的需要環境權來支撐法律以及訂出的標準,同時考慮了成本與福利後訂出的標準使得汙染亦有部分權利,就像老師提到的怎樣的乾淨才算是乾淨,我們必須考慮到太多面向,加上經濟分析等等政策思考才能定義出可接受並且得以實行的標準。汙染者在怎樣的限度被賦予權限,若能兼顧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當然得使環境權的面向更多樣化,但效率與社會成面的公益性亦是考量的重要要件,我們無法否認環境的影響無遠弗屆不僅僅在地域方面更是在時間軸上永不停止的影響著。所以對於汙染的定義與管制即便要兼及政策的考量仍應審慎權衡,對於規範當然有形式面及實質面兩種,此處我想深入討論的應該算是形式面的規制,撇處以環境為本位的經濟分析,管制結構的組成還有如何對管制工具的運用影響了法規的內涵。管制工具又包含了劃定汙染容許值的標準訂立、分區完全禁止或管制、申請許可、牽扯到經濟利益面的含稅或排放交易制度等等,欲定義汙染不得不從這種規範面來看,在不同種類的污染具不同性質和影響力的情況下,我們更該善用這些管制工具加以定義,如果不具彈性的加以規範可能造成的是太過寬鬆或動輒得咎,這樣的極端並無法對環境權有所保障,因此除了考量政治程序上可接受的標準,面對個案更應加以在多樣面向中滲入法律經濟分析,從實質面一起補充定義怎樣的汙染算是汙染。 此問題討論的最後我想加上土地汙染法修正草案提出的改變做結,『環保署日前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修法方向,預期將採取刪除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之規定、強化資訊公開,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需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修正整治費徵收不再侷限於「化學物質」等規定。』之所以會有此方向的改變是因為長期以來權利義務的定義不夠明確使得土地開發意願有所影響。對於改變汙染行為人的定義,不僅僅是因為污染長期累積與合法排放與否無關更因為國際趨勢使然。誠如以上的討論,環境是全世界共同享用並應一同努力的任務,除了在我國的種種自身環境政策等影響,在某種成面我們亦應考量到對世界的影響,以及參酌不同背景之下考量的經驗立法等等,這並非我們受到外國壓迫,雖然不能否認施壓可能發生,但各國的差異發展亦是得以堅持和保留的。 對於環境立法的走向隨著不同時代當然會有所差距,追求的不只是消極面的正當性,無法避免權衡利益、國際、科技等等的資源衝突,更應注意到最基礎亦是最終目標---永續發展。追求一個基本完整的體系外也應參酌如上段所述外國的經驗,台灣的法制有許多來自國外,其制定的背景以及我們本身的環境因素都應加以深入了解。環境牽動著人民的生存權,若從分類來看消極面是現在是得以安全生活而積極面則是能夠永續的仰賴此塊土地,在看到宜蘭人民反六輕的照片後,對於麥寮人的生存權我們確實應該多一份不同的態度。從報導文章中我們一再看到台塑六輕的工安事故以及麥寮人起而抗議,然而生存安全與經濟發展的權衡下,似乎法律制度無法掌控經濟的發展,無法達到停工的標準直到總統直接指示。當產業內部的力量無法自主管理而管制力量又不夠大,此時就該注意到調整法律規範或是如專家提到的設立專章,否則恐懼與危險將會隨著產業的恣意無限擴大。要如何健全環境法規制度真的不是一時間可以完成的任務,但隨著各個案例的深入思考我們可以看到更多台灣適合的走向,加上外國的啟發,人民本身起來為生存權奮鬥等等皆可以促使我們走向更完善的環境立法。 環境價值滲入政策面乃是最深的目標,當我們做出選擇而犧牲的機會成本,可能有人站在相同立場,但也有人看到不同面向,很難說怎樣的選擇是對是錯,但時間地點等眾多因素下我們可能會有所改變。就如同1970大西洋水泥公司案,在考量衡平性與將私人訴訟提升到公目的的比較中,因為害怕犧牲了經濟利益而未將工廠關閉,雖要求了對損害復永久賠償,但我們無法否認該選擇會產生了疑惑以及不同意見。法律制度的適用還有對該當個案的回應在時間背景之下做出了權衡,那樣的比較利益其實也涉及到我在前面報告中提出的討論,污染的定義。汙染的程度在政策分析下能接受的範圍,被處罰的方式,不得不說在環境議題上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但在大西洋水泥公司案中受到廣大質疑的是,不應該付費就可以製造汙染。在現代我們其實有點離開全力衝刺經濟與開發的背景,全球議題更受重視,我們對於環境與未來與科技文明造成的改變更應加入相當的思考,反思之下當初的不同意見應會得到更大的迴響。如同葉老師推薦我們去看的環境電影「怪手下的農漁村」,當你採取不同的環境價值,做出不同的環境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也會南轅北轍。在檢視農業政策後,如果想使農村永續發展、農村人力活化應採取的方案為何?深思對環境發展的影響以及初衷,不得不說結尾十分有力,當你把農村打造成讓都市人流連的地點,以及具體的補助鼓勵年輕人投身農業,怎樣才是長久真心的經營農地難道還會不清楚? 我想對於汙染最簡單的認識每個人已聽過、見過、並學過許多,常常我們會以為環境議題與我們離得很遙遠,但這次我卻認真的被葉老師提出的問句所吸引,眾多的報導和討論不管是簡略的或是深入都有助於讓我們更熟悉自己和環境的互動與改變,有時候會對於斷章取義或陳腔濫調的報導感到生氣,但字字句句都是使我們更靠近並熟悉環境意義的關鍵。另外就是認識環境決策以及環境權價值觀的建立,我們不能很單向的思考,因為在每個立法與政策行動的背後是受到眾多的因素拉扯,當新聞或報章雜誌的環境議題出現在面前所應伴隨的不僅僅是情感,在形成價值觀後我們做出的評斷更應立於全面了解之後。我們在環境議題的提出與思考後做出的規範判斷,也許微小但也可能造成影響,多元化的今天每個人的意見都有機會成為洪流,熱忱的參與能使我們的訴求更明確,適合台灣的環境規範制度亦可能因此而生。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問題:除了政府、市場、法律(極限性)以外,是否存有另外的機制,可以解決人類所面臨的環境浩劫? 一、 政府、市場、法律的局限性 按照功能失調論,上述三種規範或運行於社會中的機制,都無法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 1. 政府: 雜亂漸增主義,政府制定出來的政策大多是回應選民的需求,為了短期的利益考量,雖有考慮可行性等執行層面,卻未有前瞻性的思慮,使得污染等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法,以各個擊破的方式,而非整體的,全面的探討環境問題之所以會出現的內容有哪些。再者,因為官僚組織運作,常常是缺乏效率、權力壟斷、寡頭政治等等,而出現失靈的問題。 2. 市場:…
第 1 頁,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