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司法一顏婉真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隔代正義─下個世代於本世代環境議題之公民參與

壹、問題:
           
    自從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所處的世界因科學高度發展、技術突飛猛進,而享受了比之前更為便捷的生活。長久以來,人類生活於漸漸進步的現代社會中,所思所想皆是如何使生活更為美好,直到1962年,Rachell Carson發表了她的著作《寂靜的春天》,文中以感性的話語感嘆鳥兒不再歌唱、魚兒不再優游,眼前所見只有荒蕪一片,而直接導致這樣淒涼不再擁有美好景色的始作俑者,就是使用DDT等合成農藥。也許就是從那個時候起,我們開始會去留意環境已有不同,雖然有識之士已知道要停止或減緩人類活動對地球的傷害,但工業界、企業界仍進行著他們所謂的「開發」,而捍衛環境的人士也轉向利用「環境權」這樣一個概念,試圖將它納入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中,再利用程序正當性及公民參與、公民訴訟等制度去保衛他們所想擁有美好環境的權利,只是,在這樣一個制度下,是否有相對於我們這個世代較弱勢的「一群人」,他們參與的「機會」被剝奪了呢?我們應該要立法保障下一個世代在公民參與中也可以「占有一席之地」嗎?

貳、分析:

一、正當性基礎來源

 〈一〉永續發展理念的發揚

     隨著近年來氣候變遷對地球風貌的衝擊,世界各國開始檢討自己的工業發展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出就是人類活動造成氣候異常,但人類活動改變地球面貌,間接促使天候異常的論述應為大眾之說,無可反駁。而此也更加促成環保人士訴求環境保護重要性對政府、企業的壓力性,他們的終極目標大部分並非要停止所有的活動〈雖然有部分環保人士積極主張人類應停止一切開發活動,以讓地球休生養息,但究屬少數訴求,難為普遍社會所採,在此不述〉,而是以「永續發展」為宗旨,來評估活動的可行性及應改進之處;世界各國在國際會議也頻頻強調此一概念的重要性,在國內也以此做為政策形成的主要方針。從這個脈絡觀之,世界普遍肯定「永續發展」的理念,也就是說,肯定現代人應給予下個世代可享受美好環境的權利。
   
〈二〉隔代正義理念的盛行
         
    在我們這個世代,於科技及資源開發享受了來自前一代人的努力,但卻利用此一知識基礎「超前」剝奪應該屬於下一代人所能享有的「環境權」,讓他們直接面臨我們所遺留下來的難題。憲法上基本人權的理念成了現今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因而,我們接受每個人都能享有與自己同等權利的觀念,所以為下一代人保留我們所能看到的美景的這種想法也會漸漸深植在每個人心中,這就是所謂的「隔代正義」!當我們這個世代耗盡資源,卻要讓下一代負擔苦果,這樣的不正義開始讓我們去反思,是否我們該做些什麼樣的努力來遏止這種事情的發生?抑或是,有沒有如何的一種制度,可以來平衡這種「代表性」結構的缺陷?因此,我們開始思考讓下一代也能參與我們這一代於環保議題上的參與,並開始去探求正當性基礎來源,毫無疑問地,其始於「隔代正義」。而擴大下一代人參與的制度將是一種可以彌補世代代表性結構缺陷的良方。
 
二、可行性制度
    
   〈一〉保留國會席次
         
     在憲法中明定人民享有「環境權」的國家少之又少,關於環境保護的規範工作主要由國會來進行,如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中揭示,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由於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因此較細節性的規範主要留交「法律」,讓立法院委員們透過專家評估、民眾意見及各方建議的綜合下,制定出一部部的「環境法」。所以,如果能在國會中保留一定席次的代表權給下一世代,不但可以彌補跨世代代表性結構缺陷的問題,也可以讓法案的性質在永續發展方面強化理念,而現代委員們在面對財團、企業的遊說時,也會有來自此方面的壓力,而迫使其與業界斡旋時,有更大的立場取得業界的讓步。
   
    〈二〉政策形成諮詢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做成的政策,在形成初期往往是以永續發展為旨而交由相關機構,只是在執行時,經濟發展與環境生態是否真的能夠兼籌並顧?而資訊的公開與透明能否讓有識之士都能夠通盤了解?舉例而言,有不少的計劃是由政府與企業攜手合作開發,也就是所謂的BOT案,但往往這時會發生一個現象,在政府一公佈這個資訊時,民眾便開始走上街頭反對了,原因是,這時通常已通過第一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了。現代人尚可以走上街頭遊行訴求,使政府在做下一個決定時加入人民的想法,但下一代的人在此情況下幾乎可說是「一籌莫展」了,因此,在政策形成的肇始階段,就讓下一代代表取得加入諮詢的正當性實有其必要性。
   
    〈三〉隔代公民參與
         
     在環境議題上,下一代代表的積極參與將有助於社會更加正視隔代正義的議題,因此,如果可以擴大下一代在公民參與的多元性,將讓許多面向更加具有永續發展的開展性,但有時,政府已決定要進行開發計劃,此時,任何制度上、程序上的參與已無力回天,甚或是耗時繁久,無法及時阻止建設的進行。這時,人們的唯一、最佳的方法便是走上街頭遊行,因而,我們要讓下一代人也可以擁有此一權利,而在這樣情況下的最佳辦法便是,讓隔代正義的理念與現代的環保訴求做結合,以附隨性的原則擴大公民參與,採此一辦法的主因是,計劃在制度上已無法再做變動時,各方訴求應彙整而形成一強有立的勢力,以對主事者造成壓力。  
   
    〈四〉隔代公民訴訟
         
     在環境糾紛中,有權提起訴訟的除了因為環境汙染直接受害的當地居民以外,其它如環保團體、環保人士或間接受害的個人皆可提起訴訟,這就是「公民訴訟制度」。而這個制度實行的主要原因是,當地部分居民可能受到企業利益的誘惑、箝制,轉而引導其他多數居民消極不採取訴訟程序,以致發現時為時已晚,因而,政府允許其他人也擁有此一權利。讓下一代也可以擁有在當代提起公民訴訟的價值在於,讓法院於審判環境汙染事件時,其客觀性也可擴大至世代間,因為有些環境汙染也許在當代尚不能明顯的顯現出其傷害,但到了若干年後,其發生的損害將超越現今,如同車諾比核電廠災變,當代受到核子汙染的人雖都獲得賠償,但是因為外洩核子汙染的水源、土地導致新生兒畸形的所有當事人,是否有因而獲致額外賠償,所以,如果讓下一代擁有公民訴訟權利,他們也將可以預先主張將受傷害的補償,透過法院給予他們將來求償的正當性。
   
    〈五〉隔代利益分配
         
     在各國環境汙染糾紛事件中,一定有一方得受讓出其權利與他方,也許是「價金」,也許是「環境權」,使用這樣的用語,十分具有買賣的意味,如果不堅持環境權具有不可買賣性的話,那麼對造成環境汙染的一方求償而同意其繼續使用該土地的行為,頗具買賣的形式,在此則不再進行環境權是否可供買賣的論述,吾人將先把環境資源定位成一種利益。既是利益,就會涉及到分配,因此,下一代人是否可以透過與企業、財團間的協商而達成協議,讓工業繼續使用土地,但必須支付一定的金錢供未來世代做回復土地之用?或是,透過協商要求企業、財團在不傷害到其未來世代使用該土地的限度內始可進行其計劃?在這樣的程序中,當代與下一代人使用利益的分配將更為壁壘分明,而不至於產生現代人過度使用資源的情況,在隔代正義保障上也將更能維護下一代的權益,使之不至於發生過度的「隔代不正義」。
 
三、制度實施困難性
 
     〈一〉代表人員形成
   
    下一代在環境議題的公民參與已如上述,只是,這些代表如何形成?以何形式組成?年齡層分布?分區代表式就如同當代國會的組成方式?其實,以下一代的人員直接參與現代公共事務有其困難性,已出生的,可能還不懂制度運作,尚不了解為何要爭取這些權利,而且,對於尚未來到人世的呢?不就等同於「顯失公平」了嗎?
   
    〈二〉保留席次多寡
         
    上述肯定應在國會中為下世代保留席次,以積極保護其權益,但,應該在國會占有多少席次呢?多了,就顯得議題法案的發展方向轉變而成只為未來世代量身訂做;少了,就失去實施此制度的原意,變成只是環保相關議題的「正當性代言人」,所以,席次的多寡實有賴相關單位好好思量。
   
    〈三〉法院案件負擔
         
     現今法院法官的案件量大增,屆時若加入一「隔代公民訴訟」制度,想必更會使法官負擔大增,因而,是否要設限由特定人員、團體來進行?但是,這會不會變成特定人士把持了這項資源而藉機圖利?
   
    〈四〉跨世代利益糾結
         
     若跨世代間可透過金錢來補償未來的損失,那會不會造成經濟制度運作的混亂?讓跨世代間的利益關係相互糾結,將使所有經濟制度大亂,屆時,將是一場環境問題導致而成的「經濟大混亂」。
 
四、改善方法
   
     在此,我將提出一些我的看法供作參考。
    
     〈一〉代表形成:最好的模式便是由特定地區特定專業領域由比例選出,方式可參考該國家的國會選舉,如此一來,這些人可在當地為自己的專業領域,替下一代謀求權利,而其代表正當性,便是直接來自於下一代,但間接透過現代人的投票授權產生。
    
     〈二〉席次多寡:其席次的多寡應參照該國家新生兒及兒童比例保留,最主要原因乃是,雖然每年的比例不盡相同,但在近十年間比例應不至於變動過大,所以可拿過去十年比例平均而得,如此一來,該年通過的法案便可兼顧到未來世代比例的正當性,而避免失去平衡。
    
     〈三〉環境法院:建議設立「環境法院」,一來可使受有環境方面知識的法官擔任,不至導致承審法官於環境保護議題方面一無所知;二來可讓環境保護議題具有獨立性,以科學的角度看來,環境議題有其迫切性,直接關係到人民的身家安全,因此,「環境法院」的設置有其必要性;三來可解決人員不夠的問題,公民訴訟的主要精神便是提供大家都可以有一個管道來維護環境權,如果設限,將引發出一連串問題,誰適任?會否受財團控制?過度鍾情於某項議題而忽略其它……等。
    
     〈四〉基金會:在使用金錢來補償下一世代的環境權時,其形式應是將其做為回復當地環境計劃的基金,而設立基金會。此基金會的主要運作宗旨有二:直接做為將來回復地貌之用、儲蓄以讓未來世代於資源耗竭時,可從事其他事業以維生,而下一代代表則分為兩個單位,一擔任基金會幹部,操作其運行;一為監督委員,基金會直接對其負責。
 
五、結論
    
    「隔代正義」將成為未來處理環境議題時的首要考量,而就現今關於環保理念─永續發展中,也可獲得隔代參與現代環境相關計劃的正當性。參與的形式可以橫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給予之充分權限將使其實施更具意義,但是在實施時也將面臨許多技術性、細節性的困難,因此,為施行此一進步性、發展性的制度,勢必將在現今程序中再加入一些機構或改變,隔代正義理念的落實,將有待未來在法律、政治及社會上的長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