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政策法律相關課程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不同經濟思維下的能源政策—對能源稅與生質能源政策的再思考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蕭院長演講重點主要討論下列四點:生質能源、綠色稅制、碳交易以及結合綠色稅制與碳交易之設計。本文選擇聚焦於討論以不同經濟思維來就有關生質能源政策與能源稅重新思考現行政策。故文中將翦除部份略為瑣碎之心得論述。 蕭院長於討論生質能相關政策時,其選擇標準(criterion)似以淨能源分析與成本效益分析為出發點。例如淨能源產出數值(EROI)、NPV等方式[1]。此類選擇標準其出發點均源自經濟學上所稱之效率,然而此處效率如何定義,仍有討論空間。蓋一般經濟學上之效率,為求衡量之便,多以經濟利潤、貨幣價值為代表之,然便如張老師所提出之疑問所示,成本效益分析如何呈現質化面向,即效率之外的環境政策所追求之其他價值,仍是量化研究所無法克服之先天缺陷。且該成本效益分析,亦無法呈現各項再生能源科技在技術發展上是否有所突破此一重要因素。此外,近年來開始發展的綠色經濟思維即非單純以貨幣價值來衡量經濟效率[2]。是以,蕭院長所提之淨能源產出與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所得數值自應慮及上開限制而對基於該數值所做出結論採審慎之態度。 另一方面,若立基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緩和氣候變遷之影響,生質能源之選擇準則上,實應將是否達成碳中立為優先。成本效益分析應退居較後順位的選擇準則。蕭院長認為不應由政府來選擇替代之生質能源,若以經濟自由主義觀點出發,自然採此立場並不意外。然而學生本於經濟領域背景,實應說明蕭院長此看法僅係經濟學上見解之一支。縱以蕭院長於演講中所舉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Stiglitz來說,實際上在其名著『全球化的許諾與失落』中便對基於貿易理論所發展出的全球化政策有所質疑[3],認為基於純理論所建構出的政策建議若未考量各國之民情、歷史脈絡而逕行實施,未必能達成理論所提示之經濟效益,且在歷史經驗上也證實此一說法。因而在此應說明,並非所有研習經濟學之人皆服膺應交由市場來決定此一見解。畢竟就經濟史角度觀之,亦不乏經市場競爭後所達成結果,事實上未較有效率之例證。 另外,關於蕭院長所提出之綠色稅制,其理論基礎在於綠色稅制應反映使用者成本與代際公平,依其公式,自然資源價格=邊際機會成本=邊際生產成本+邊際使用者成本(能源稅)+邊際環境外部成本(環境稅,EX:空污費)。然而若同時考慮污染者付費原則,為何支付環境稅者不應同時支付能源稅,似有疑問。再者,蕭院長對雙重紅利甚至三、四重紅利所抱持的信心,似乎在理論與實證基礎上仍顯薄弱。除未就國內外對雙重紅利效果持質疑態度之文獻予以回應外,亦未就歐盟等已採行能源稅、排放權交易等國家,其施行至今所面對的問題正面回答。此部份具體內容,將在下段呈現。 首先,短期碳稅較佳,長期排放交易制度較佳的講法,係哈佛大學教授Weitzman在1971年所提出之定理。雖謂定理,但首先不可忽略其係建立在眾多非真實之假設上的推論。是以對其結論之應用,自應審慎為之。再者,蕭院長就學生對稅率訂立之提問的回答,實難認非有前後矛盾之情。蓋若認稅率由bargain行為所產生,首先無異於要求對課能源稅採反對態度之利益團體,對增稅此一劣等財去喊價,實難想像如何有此經濟誘因。第二,蕭院長所奉之的歐美能源稅,其稅率亦非由bargain產生,而係基於複雜之經濟方法所試算得出。因此恕學生難以苟同蕭院長直接否認一般均衡模型(CGE…
壹、前言:氣候變遷與能源問題所延伸出的環境法律政策思考 氣候變遷所帶出來的相關議題當中,能源管制及能源安全可以說是最首要的問題,牽涉也相當複雜。不過,問題儘管複雜,但其解決方法的思考,卻也都不脫環境法律與政策思考的基本方向。環境法律與政策的研究方法,首重背景事實的掌握,在正確瞭解事實之後,才能進一步發現並整理問題之所在,再以此出發來思考法律與政策所能扮演的角色。 以台灣的能源問題為例,我們首先必須瞭解台灣目前的能源來源與能源結構,才能思考能源價格與能源安全的問題何者須優先處理,何種政策在現今情勢下有必要先行。而法律與政策間的關係,有時法律隨政策而生,有時政策後於法律出現,兩者也可能互相交錯影響;在能源政策的問題上,不僅事實面的問題必須掌握清楚,法律與政策的對應關係,也必須列入考慮。 貳、臺灣的能源問題 從許多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臺灣的能源結構問題在於我國極少自產能源,依賴外國能源輸入高達總能源使用的97.9%,且石化能源使用之比重相當高。試想如果運油船被中國封鎖,臺灣所貯藏的能源能維持國家運作多久?這不但涉及能源正義,更是能源安全的問題。 除了前述自產能源低所導致的能源運輸安全問題外,台灣能源使用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與GDP成長的分離(de-couple)也遲未出現。相較台灣,OECD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GDP成長於1990年開始分離;亦即,GDP繼續成長的同時,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的排放卻逐漸減緩。這也是京都議定書以1990年為溫室氣體減量基準的原因。臺灣至今尚未出現經濟成長與污染排放量分離的現象,甚至能源使用量還一路上衝,這代表我國的能源發展形態有根本性的問題。已開發國家已經在轉型,但臺灣卻改變的十分緩慢。 接踵而來的問題是,即使產業配合轉型,如果不清楚工業部門當中佔最大宗排放溫室氣體的業別是哪些,例如少數業別可能佔GDP極低,但卻有極高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則轉型未必有實益。即使成功轉型,固然排除了某些既有的污染產業,但也不意味著新興產業就一定是低溫室氣體排放、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產業,如果新興產業沒有對其能源效率或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一定的環境影響評估,則所謂新興產業也不見得就一定比傳統產業更節能,對環境更有益。這些問題,都是台灣必須予以嚴肅面對的能源課題。參、能源法律與能源政策之爭議 能源法律與能源政策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發揮最大效益,但有時兩者卻有先後、甚至是矛盾或衝突,「綠建築」相關的政策與法律就是這樣典型的案例。近來台灣社會已經逐漸有「綠建築」的觀念,也逐步落實在實際的建案中,例如我們法律學院在校總區的這兩棟新館。不過,國內公私部門的建材尚未規格化,既有管制規範也十分寬鬆,均不利「綠建築」的發展。民間即使主動願意作,也會面臨既有法律的限制,更不要說希望透過法律或政策來鼓勵民間配合了,這也使何以台灣許多公私建築都不能符合節能減碳的目標。這是典型法律與政策無法配合的情形。我們如果去德國,會發現有些教堂已經使用太陽光電板(VIPV)作為建築物的外牆,這些措施都有賴政策及法律的基礎,但台灣的法律環境始終不利於這樣的發展。 其次是能源政策相關的財稅工具選擇的問題。管制污染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課稅減低排放量,另一種則是管制總排放量,但允許廠商自由交易排放權。這兩種政策工具的選擇,在許多管制議題上會有不同的考慮,在能源管制上也常引發各方不同看法、甚至有相當爭議。能源政策及其政策工具的選擇,與運輸、產業、民生等重要議題等息息相關。在全球產業的發展上尤其明顯,每當能源價格上漲,戰爭與國際政治利益的衝突往往一觸即發。能源價格的波動亦同時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產業結構以及內國對原油的補貼。以臺灣漁業為例,考量到漁民生計及漁業發展,政府大量補貼漁船油費,但同時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能源使用浪費,使台灣在環境議題的國際互動上面對許多困難。許多政策,單純從內國角度出發是一種思考,從氣候變遷與國際規範的角度切入後,又有不同觀點。有時從內國特定需要出發的政策,在氣候變遷的國際管制下卻明顯呈現缺陷。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氣候變遷下的巨災因應:以國際人權、緊急憲法及政府組織為核心的思考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2009.09.21/09.28 壹、巨災因應的全球化特性 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所導致的極端氣候及巨大天然災害,已經是目前人類社會所必須共同正視並積極因應的重大課題。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人們愈來愈清楚認知到,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為求快速發展的生產活動,造成人與自然的關係失衡,是導致氣候變遷加劇的原因。劇烈的氣候變遷,為人類帶來無法預期的巨大天然災害。1990年代初期,也許仍有人對工業發展、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遷及巨大天然災害間的因果連結感到懷疑,但時至今日,我們已經從好幾次巨大的水災或旱災等天然災害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損害中,真實體認到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的巨大衝擊。如何在發展與自然中取得平衡以永續發展,正是現今國際社會最關切的問題。從法律人的關懷角度出發,如何在法制層面上建立妥善而全面的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導致的巨災,已然成為廿一世紀裡國際法學社群普遍關心的重要課題。 氣候變遷的巨災因應作為一新興議題,其不同於傳統議題的地方,正在於其全球化的內涵。巨災的根本原因——氣候變遷,本身即是不分國界的問題。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人類的發展對於自然氣候的影響,不會因國界或任何人為疆界而有別;氣候變遷為人類所帶來影響,更是普遍而全面。人類集體地對自然氣候造成了影響,而自然氣候的影響也及於人類全體。在此脈絡之下,巨災因應議題自然超越國家疆域,而為國際法或是跨國法所關注。因此,因應氣候變遷導致的巨災,即必須瞭解此議題的這種特殊性質,將問題放在全球化的脈絡下思考。在巨災因應的法制面上,也因此必須打破傳統法律學的框架,賦予新視野與新思維。貳、巨災因應與國際人權 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巨災,往往對自然環境或氣候上較為敏感的地區造成重大、甚至無法回復的損害。這些地區因為其先天自然環境上或氣候上的弱勢,往往經濟發展也相對落後,政治社會條件較為貧乏,其中不少是少數民族、原住民或弱勢族群的居住地。這些少數或弱勢族群,身處在這些天然條件相對貧乏的地方,原本會被當地或內國的其他多數族群所歧視,甚至引發對立、分裂或分離主義的問題。倘若發生巨災,對這些族群的救援與因應,是否能夠完全仰賴內國政府,不無問題。如前所述,氣候變遷的巨災,其實不是任何一個地方或國家的問題,而是全體人類社會過度快速發展的「歷史共業」。因此對於巨災的救援、甚至是制度化、法制化的因應,就不能只從內國或當地的角度來看問題,而必須提高到國際法的角度。事實上,目前國際人權法的發展也正是如此。天然巨災受害者的人權保障,不僅指向當地或內國政府,更進一步國際官方或非官方的組織。受災者的人權保障,不僅從內國法來規範,更受國際人權法所規範。 聯合國有鑑於天然巨災中出現各種人權侵害的情況,遂於2006年6月由 inter-Agency…
葉俊榮教授每年均於大學部開設環境法課程,目標在於讓同學瞭解環境問題背後的制度面因素及其如何影響環境上的現況。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整體界面,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作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台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課程的具體內容,討論的議題包括:環境權的論爭、環境立法與環境管制結構、環境管制與民眾參與、公害糾紛形成與處理、污染防制費的徵收與經濟誘因、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法、環保的行政訴訟、環境協商、環境行政程序、國際環保議題、國際環保公約、永續發展理念的形成與發展等。◎指定教材A.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臺大法學叢書(六三),2001年新刷(編號為A1至A10)。B. 葉俊榮,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臺大法學叢書(一一○),1997年 (編號為B1至B10)。C. 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臺大法學叢書(七六),2001年新刷(依章節順序編為C1至C6)。D. 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出版社,1999年(編號為D1至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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