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政策法律相關課程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題目:環境議題中農民運動的樣貌? ─ 從中科四期搶水爭議談起 民國97年,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工程決定設於彰化縣二林鎮,主要是能讓友達集團在此設置晶圓廠。在工業製程上,水始終扮演重要的角色。為避免晶圓、半導體材料表面的髒污缺陷影響其功能和壽命,製程中得大量使用超純水作為潔淨之用。為因應這樣的用水需求,中科四期預定興建大肚攔河堰作為永久用水來源。短中期的工業用水,中科打算像彰化農田水利會買水,預計最高調度為每日8萬噸;位於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的莿仔埤圳水源頭則是其取水地點。 然而,每日由集集攔河堰總量管制下的莿仔埤圳,目前早已面臨供水四天、斷水六天的狀況。換句話說,莿仔埤圳灌溉範圍內共約18850公頃的農田已呈現半缺水的窘境。於是,當取水的專管鋪設工程一起,當地的農民便群起抗議,至今已多次至行政院、環保署前抗議,並已透過訟訴爭取權益,現正纏訟中。 此爭議並不向國光石化的案子有強烈的破壞想像可供其他縣市的人民參考。此調水工程,充其量是只埋在地底下的大鐵管,看不到,也似乎沒有太大的污染可言。國光石化案子裡,人們可輕易想像石化工業的黑煙白煙佈滿海邊原本湛藍的天空,廢水汙染魚兒屍體浮起,以及濕地水泥化後一片死寂的狀況。汙染,在工業化快速而廣泛的台灣是較為人們熟悉的符號。 但台灣稻田的消失,並不會讓消費者發現一包包的泰國米有甚麼可怕之處,人們也無法輕易認知到即便沒有了汙染,三農的困境仍在。 從「以農養工」的「鄉村工業化」政策實施以來,由於工業的數量發展、區位的選擇,工廠從都市到城鄉交界到鄉村地區,伴隨著都市的擴張,農地萎縮的現象正持續著,水泥化以及受汙染的土地則不斷增長。亦即農民發現自己比鄰工廠,或受到工廠的包圍。環境風險持續升高,環境糾紛的發生率也在環境管制落後的情況下愈來愈多。但在都市裡少有工廠,人們生活在飲用水水質好、自來水接管率高、工廠廢水受隔離的環境裡。很明顯得,環境風險分配並不均勻,農民相較都市人而言,更容易也更快速面對到工業化下的危機;生活在水田、旱田生態系裡的農民無論是對爭(徵)地、搶水或汙染的問題都更亦感知到。 因此各項運動興起,新聞報導也多了起來。以反國光石化運動來說,大眾及主流新聞報導普遍聚焦在經濟與環境的對立,對於經濟效益、外部性的分析,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的進展多所關心。在科技的不確定性、官僚作風、政治責任的批判也多所著墨。但假如走進大城當地,蚵農們關心的,則是自己的生計。所謂的永續不言而喻,因為這對他們是一輩子的工作,也是世世代代的維生方式。不需要環保人士添加的「生物多樣性」等名詞去包裝、去反抗。這也許只是很簡單的生計抗爭。雖然,這種抗爭形式在「環保打敗財團開發」的掌聲中被淹沒了,但沒汙染了不代表農漁民就安全了。中科四期的調水工程引發的抗爭,正體現了這種生計抗爭的模式。在難以與台北城裡高喊:「我們只有一個台灣」的環境運動連結的情況下,它脫離了主流媒體想像中的環境運動,以農民運動的姿態展現在世人眼前。「讓我們好好種個田也不行?」溪州當地的農民曾如此說。…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綠色經濟是解決環保與振興經濟的解藥嗎? 一、綠色經濟出現背景 全球化與資本主義的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的問題,2008年的金融海嘯,造成嚴重的經濟危機。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無薪假、失業率居高不下,一連串利空帶給政府、企業、勞工和上班族莫大的焦慮。歐美各國使用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大量政府支出的財政政策,並沒有將經濟救活。如何挽救經濟,增加就業機會,目前仍是各國政府亟欲解決的棘手課題。 另外一方面,大量消費,永無休止的消耗,地球的能源及資源逐漸枯竭,人類賴以居住生存的地球也起了悄悄的變化。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由於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以及加速毀林和破壞草原,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的濃度大量增加,造成溫室效應、氣候變遷。而近年來全球暖化日益嚴重,極端氣候成為全球面臨的最大環境挑戰,其影響包括極冰消融、物種滅絕之外,更因氣候異常帶來威力更甚以往的各種天災,乾旱讓農作物減產,暴雨又引發土石流,危害人民居住的安全。如何與大自然和諧的共處,讓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能夠永續發展,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全球資源使用的分配其實是呈現不公義的型態,因為人們未曾考慮到要給下一代留下的是什麼。例如核廢料問題、過度地引地下水灌溉…等,皆是取得短暫的利益,卻將這一代造成的負擔留給後世的子孫承受。此外,非再生能源使用問題也日趨緊張,因此各種因應暖化、氣候變遷及節能的工作逐漸應運而生。在綠色議題全面受到重視下,為了合理使用稀缺的自然資源,產業的「綠化」勢在必行,與綠色相關的科技產業也快速的推升,綠色科技儼然成為最具商機的新興產業。根據美國市場調查機構(Cleantech Group)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早在2009年,綠色科技產業獲得的創投資金就已經超越IT與生物科技,成為最受歡迎的產業。 各國政府皆注重本國經濟的永續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採用了傾斜的產業政策大力扶植綠色產業,從法律、稅收、財政等方面,促進了綠色產業的發展,綠色經濟遂於此情形下出現。而消費者的綠色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用「綠色觀點」來選擇商品並向生產者施加影響,這種新的「綠化」的需求結構引導了「綠化」的生產和產業結構,從而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惟長久以來,即有人主張,環保問題係因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生,若欲解決經濟問題所增生的成本,勢必需要犧牲經濟發展,環保與經濟的取捨是否互斥,有無兼顧可能性呢? 有論點指出,有助於改善環境危機的綠色工作(Green Jobs)與綠領(Green…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綠色經濟是解決環保與振興經濟的解藥嗎? 一、綠色經濟出現背景 全球化與資本主義的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的問題,2008年的金融海嘯,造成嚴重的經濟危機。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無薪假、失業率居高不下,一連串利空帶給政府、企業、勞工和上班族莫大的焦慮。歐美各國使用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大量政府支出的財政政策,並沒有將經濟救活。如何挽救經濟,增加就業機會,目前仍是各國政府亟欲解決的棘手課題。 另外一方面,大量消費,永無休止的消耗,地球的能源及資源逐漸枯竭,人類賴以居住生存的地球也起了悄悄的變化。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由於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以及加速毀林和破壞草原,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的濃度大量增加,造成溫室效應、氣候變遷。而近年來全球暖化日益嚴重,極端氣候成為全球面臨的最大環境挑戰,其影響包括極冰消融、物種滅絕之外,更因氣候異常帶來威力更甚以往的各種天災,乾旱讓農作物減產,暴雨又引發土石流,危害人民居住的安全。如何與大自然和諧的共處,讓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能夠永續發展,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全球資源使用的分配其實是呈現不公義的型態,因為人們未曾考慮到要給下一代留下的是什麼。例如核廢料問題、過度地引地下水灌溉…等,皆是取得短暫的利益,卻將這一代造成的負擔留給後世的子孫承受。此外,非再生能源使用問題也日趨緊張,因此各種因應暖化、氣候變遷及節能的工作逐漸應運而生。在綠色議題全面受到重視下,為了合理使用稀缺的自然資源,產業的「綠化」勢在必行,與綠色相關的科技產業也快速的推升,綠色科技儼然成為最具商機的新興產業。根據美國市場調查機構(Cleantech Group)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早在2009年,綠色科技產業獲得的創投資金就已經超越IT與生物科技,成為最受歡迎的產業。 各國政府皆注重本國經濟的永續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採用了傾斜的產業政策大力扶植綠色產業,從法律、稅收、財政等方面,促進了綠色產業的發展,綠色經濟遂於此情形下出現。而消費者的綠色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用「綠色觀點」來選擇商品並向生產者施加影響,這種新的「綠化」的需求結構引導了「綠化」的生產和產業結構,從而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惟長久以來,即有人主張,環保問題係因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生,若欲解決經濟問題所增生的成本,勢必需要犧牲經濟發展,環保與經濟的取捨是否互斥,有無兼顧可能性呢? 有論點指出,有助於改善環境危機的綠色工作(Green Jobs)與綠領(Green…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第七章的環境司法的討論當中,老師提到了法院在環境議題的角色,其中在環境訴訟的審查密度上,有多元自由主義與環境主義的兩個大方向,在當前社會政治狀態下,是否真的應該走向環境主義的法院?實際上有沒有這樣的例子? 依據權力分立的原理,在一國政府中,應該由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設定政策目標,由行政部門實現目標,而由司法權進行事後的控制。由此可知,整體國家施政方向的決定,應該由立法部門做最初的設定,不然也應由有民主正當性的行政部門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制定政策,實現其欲彰顯的價值,而似乎不該由法院帶頭影響政府,決定在施政時哪種價值應該優先被考慮。雖然以上的政府權力分立模型相當粗略,但其中對於各部門主要工作的描述大致構成了我對政府的想像,因此初聽到「環境主義」的審查標準時,這個概念令我印象深刻,並在心裡留下疑問:法院真的應該離開中立的角色,而優先考量某種價值嗎? 在上課的投影片中,老師使用John H. Ely的代表性強化理論解釋上述問題,這個理論本來主要用來解釋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其中相當強調民主代議政治,在民主政治正常運作之下,法院不應該介入價值選擇的問題,但是若民主代議政治失靈,沒辦法真正反映民意時,司法權就有介入的空間。 那麼以台灣現在的社會政治環境,是否已經發生民主政治失靈了呢?首先就選舉制度來看,最能有效表現多元意見的立法委員選舉,經過修憲後改為單一選區制,在選區中小黨候選人本已經不易當選,又設下百分之五的政黨比例代表門檻,使得現今的立法院109名立委(缺額4名)當中,國民兩黨合計共占104席,雖然不能以此席次數目就斷定代議政治失靈,但從選舉制度整體觀察,較為堅持環境主張的小黨(例如綠黨),確實很難進入立法院。至於現有兩大黨的民意代表,受限於政黨以及連任的壓力,需要現在擁有較多資源者(例如企業)的支持,而不願輕易改變現有的資源分配模式,去主張環境價值,因此雖然有眾多環境立法,似乎仍然無法用立法權的力量,改變現在政府經濟價值第一的做法。沒有在政府作為中表現出對環境的關心,是否整個台灣社會本來就不重視環境呢?若是如此,也沒有所謂代表性的問題,但是我們看到關於國光石化的爭議,最後是由行政部門指揮中油撤案,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社會輿論的壓力,在此顯示至少有一部分的台灣人民希望考慮環境的問題,但是在立法院中或在整個政府當中,這樣的聲音相對是非常微小的,由此可以看出台灣現今政治環境中,民主政治在環境議題上失靈的現象,此外環境問題還有跨世代的問題,在我們的政府當中也沒有下一世代的代表,來主張資源永續利用的概念。 因為以上代表性的缺陷,依據上述代表性強化理論,法院可以正當的介入政府中價值選擇的問題,而在環境訴訟當中,以環境價值優於其他價值的審查密度來裁判。 雖然在理論上建立了正當性,「環境主義法院」還是一個抽象的審查標準,到底在訴訟中有什麼意義?特別是很注重法律適用的我國司法,似乎很難找到空間讓法院採取如此的審查標準。為此我產生第二個疑問,「環境主義」的審查密度,有沒有法院的判決嘗試採用過? 最近很常被討論、很具爭議性的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或可找到一絲環境主義的痕跡。針對中科三期開發案,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在經過審查後認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有條件通過開發計劃,後來當地居民提起訴訟欲撤銷環評結果,理由包括環評會議投票程序問題,未依環評法第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十九條判斷開發案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且就本開發案事實判斷,應該做成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的審查結論。環保署則主張環評的程序合法,做出的結論也是委員多數決的結果,在沒有違法情況下,司法機關不能審查其妥當與否。…
環境影響評估法解決了問題還是製造難題 -以中科三期為例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緣起 台灣自經濟起飛後,因持續追求經濟高度發展,未能顧及環境汙染問題,民眾亦未對環境議題有所意識,對於往昔清澈見底、小魚悠遊的水溝和河流轉變成惡臭難耐、垃圾、油污漂浮的「臭水溝」,雖無奈卻視為理所當然,偶而聽起長輩以無限懷想的口吻談起童年時暢遊於大自然的樂趣,而那大自然竟就在自家門外。悲哀的是仔細一想就知道這並非是很久遠以前的事,距今也不過四十餘年,台灣的環境在經濟掛帥的發展態勢下被快速犧牲。 幸而,民眾的環境意識最終被層出不窮的公害事件給喚起了。台灣的環運萌芽於1970年代中期至1985年間,當時所關心的議題包含飛歌女工中毒案、中部地區多氯聯苯中毒案、保護關渡紅樹林、保護恆春過境侯鳥、反對太魯閣立霧溪興建發電廠等等[1]。 政府於1972年開始回應民眾對環保議題的訴求,首先制定的是飲用水管理條例及國家公園法,爾後是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空氣污染防治法,由此看來政府的回應是片面、零散、缺乏計畫性、制度性的,而環境影響評估法則遲至1994年底才完成制定。 二、中科三期事件始末 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之環境影響評估,於2006年由當時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表決「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環保團體以「審查會表決程序違反正當性」,未能體察「光電產業廢水有毒、對居民健康有顯著不利影響」,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事實,提起訴訟籲請撤銷。歷經三年纏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境保護署敗訴定讞」,創下我國第一件環保署通過審查、卻遭法院撤銷的案例。[2]中科三期案例可視為環評制度上的重要里程碑,不僅是因先前環評法雖屢屢引起爭議,卻未受過實質挑戰,更因理論上環評法之本質為事先預防和民眾參與,故通過環評意味著國人可放心開發事業單位之開發行為應對環境衝擊減到最小,而事業開發單位亦不需要擔心民眾之抗爭影響其投資。然而此案例卻顯現出環評制度不僅在最重要的健康議題未能作到把關,亦未有民眾參與而引起抗爭,甚至訴訟並遭法院撤銷,致事業開發單位之投資成本不斷提高。故藉由中科三期案例,我想了解環評制度為何在實踐上製造了本來它所要預防的問題。 三、檢視環境影響評估法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茲藉由檢視環評法法條本身設計及行政機關之執行層面,分析如下:…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一、 前言 我家住在苗栗縣苑裡鎮,外公家則在鄰近的三義鄉,每次要到外公家時總會經過苗栗縣第50號鄉道。從苑裡延著此條路向東走到了快盡頭時還要彎進一條條的小路才會到達外公家,去年差不多此時再回外公家前剛好得知關於苗縣50道拓寬以及新建之消息,原以為舅舅會很開心,因為他老早就在抱怨每次從他家要到高爾夫球場從地圖上明明就只是短短距離,可是每次繞起來總是快一個小時,實在很不方便。沒想到回到外公家時卻聽到舅舅很生氣的在跟鄰居談論此事,心裡覺得很納悶,便問了身旁的媽媽,媽媽說是因為縣府說拓寬以及新建苗50道是為了連結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卻極有可能影響到當地的生態,因為所經過之地正好不但是台灣已瀕臨絕種的珍貴稀有一級保育類動物石虎的棲息地,更是新竹苗栗地區麝香貓的棲息地!也難怪一向注重環境生態的舅舅會那麼生氣。 接著媽媽上網找了一張環境說明書中的路線圖叫我用GOOGLE地圖交叉比對,比對後我的腦海不禁出現問號:其實台13線和一高已經有不少的連接路段了,所以如果真要說是連接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照理講應該要筆直才有興建此替代道路的合理性,且應盡量尋找兩條路之最短距離。可是我從地圖上看:首先沿著原苗50道拓寬及新建之路段其實並不是兩條路之間最近的路段;再來不論拓寬的路段部分,新建之路段不但非有筆直可形容,甚至可以用左彎右拐來形容,毫無連結的便利性可言;又如果說是順便打通觀光之目的而言,此路段沿路也並未有觀光景點,實在不免讓人對此路段拓寬及新建之必要性產生疑問。 後來聽舅舅與鄰居的談話中隱約聽到部分居民猜測是為了原苗50路段旁的高爾夫球場,但舅舅認為沒那麼簡單,他指出在高爾夫球場再南一點就是之前挖到溫泉的火炎山遊樂區,那裡有另一個開發案是由海線某位議員所擁有,因為這邊與作業無關所以不繼續討論下去。令我在意的是政府在考慮此替代道路的路線位置時真沒考慮到環境問題嗎?於是,事隔一年,我想藉由此次作業為自己找出解答。 二、問題與答案 問題一: 政府在為一項建設之前,都不會先進行初步的環境影響評估嗎?即使只是調查一下以瞭解有於開發的必要性都沒有嗎?如果有的話,在發現對環境有影響之虞仍執意繼續的原因為何?又如果沒事先初步調查,原因又是什麼?難道政府非得等到有環保機構起而抗議、學者有所評論、民間有所輿論時才會被動的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嗎? 回答:…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一)問題提出:以2001年新竹香山牡蠣汙染事件為例觀察,第一級產業居民對於揭露產業地域環境汙染的學術研究作出反彈的原由何在? 第一級產業(農、林、漁、牧業)相較於二、三級產業而言,屬於相對高度依賴自然資源者,自生產要素之投入、生產過程乃至於最終之產出,全套生產活動皆與自然資源緊密結合;因此,對於第一級產業之生產從業者而言,自然環境不僅為其終日所居處、生活之核心,更是其生產活動進行之場所與生產要件的提供者(如森林之於林業、海洋之於海洋漁業)。為維持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與產出產品的質與量,第一級產業之從業者對於環境之重視應較他人來得更高,除尋求提升生產活動產出與自然負載力之間的平衡外,針對可能造成自然環境暫時、長時甚至是永久性破壞之汙染,亦應是相當關心。 日本於1950年代後半至1970年代發生之著名四大環境公害事件中,發生在熊本市水俁灣的「水俁病」,以及發生於富山市之「痛痛病」(イタイイタイ病),傳人體病變之肇因,即有機汞化合物、重金屬鎘等,自汙染源傳播至人體積累而至發病之途徑,大多來自於對於第一級產業產品之直接攝取,因此嚴重打擊了該病發生地區之漁、農業生產活動,不但造成其原先產出收入的減損,更可能導致其高度依賴之生產環境遭到長時間甚至永久性的破壞,而這樣的嚴重打擊也反映在後續訴訟的損害賠償之中[1];而在臺灣,如轟動一時的林園堵廠事件,亦揭始於區域村民就廠方排放廢水對於其漁獲銳減表達抗議及要求賠償。 自上述試舉事例試進行歸納,若一地區之第一級產業從業者自覺(或依據自覺而自行進行調查)某一汙染源(如工廠)之汙染行為,造成其產出之農業產品受到汙染,或是造成其產出收入上的減損,基於財產權、工作權與生存權之受害,即極可能據此對於該汙染源進行賠償或改善之要求,而可能在整起糾紛與權利救濟之過程中,立於汙染源之對立面;然而,另有如發生於2001年新竹香山之牡蠣汙染事件[2],該地區蚵農與漁會一致砲口對向的,除了「未針對汙染採取行動」,的相關單位外,更是對「刻意打壓弱勢漁民」[3]的學者大為不滿,向其任職機構採取激烈的抗議,甚至考慮提告以及求償高額賠償金,學者與其發表論文並引來政府高度關切,甚至針對發表學者,要求其至法務部說明[4]。原先本應盡力為環境之保護與汙染事實之發掘,甚至是為一級產業生產者與市場消費者提供積極作為的學術研究,究竟為什麼在此次事件中,反倒成為了眾矢之的,人人群起而攻之? (二)試列舉原因回答 今時之第一級產業,無論農、林、漁、牧業,無一不具極高程度之市場指向,如企以高投入換取高產出,進入市場換取現金後再投入生產系統之中,以提高產量級品質,進而再創造更多的利潤;另一方面,由於運輸革新、冷藏技術成長等科技進步條件,使得農、漁等產業區位可以遠離市場,相對來說農、漁獲便可以從專事生產的農、漁村,進入城市進行販售,即據比較利益法則形成之區域專業化與時空收斂現象。因此,農、漁業等第一級產業之從業者,對於市場反應相當關切,如消費者反應、政府政策影響等等,在在影響其產業活動的進行,舉凡任何一點不利因素,大多都是生產者所不樂見的,因為這都有可能造成市場消費者的消費意願降低,而影響其產出量及利潤的賺取。 據當年(2001年)相關報導[5]中漁會人士指出,集中收獲於七月至九月、十一月至二月兩個時段的牡蠣,是為沿海漁民相當重要的收入來源,光香山一地每年總產值極達近五千萬元,全省總產值更可上達十餘億元。本次新竹香山地區牡蠣汙染事件揭載於國內報章媒體的時間,約於該年一月十日左右,恰好位於牡蠣的盛產期,兼逢年關將近[6],一向都被預期為「大賺一筆」的時間點上,竟然爆發了人人聞風喪膽、避之唯恐不及的汙染「醜聞」,是以嚴重地影響了漁民的收入。以一月十號當日為例,作為主力市場之一的大台北地區,當日批售量急速驟降到僅剩平時的三分之一,價格更是下滑了四到六成之多。此事件由於發生於相當敏感的時間點,勢必造成漁民之極大憤怒,是以將矛頭對準了揭載汙染情形的學術研究的原因之一。[7] 另外,相似性質的牡蠣汙染事件,亦曾於1986年於高雄茄萣海域爆發過———即赫赫有名之二仁溪「綠牡蠣事件」。由於二仁溪中游兩岸於1980年代出現許多專事處理廢五金回收、提煉的工廠,在其大量使用有毒的酸性化學藥劑,並將廢液逕行傾倒溪中,甚至在岸邊堆積大批電子廢棄物,而在1986年爆發整起事件。事後,政府補貼蚵農損失近八億元,並銷毀所有的綠牡蠣,工程之大、情況之嚴重,甚至連國外媒體都規劃了專題報導,對於蚵農更是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有鑑於十餘年前的「前車之鑑」,重拾消費者信心的蚵農更是戰戰兢兢,因為一地汙染事件的爆發,很有可能一併衝擊全台蚵農集體,造成難以計量的龐大損失。 本事件濫觴於傳播媒體引用國內六位學者發表於英國期刊《環境汙染》(Environmental…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法院在做判決時有抗多數困境的優勢,但反面來說,這代表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民主正當性,在某程度上,這也是法院面對人民的一項劣勢。但我們在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該如何看待司法這項特質呢?民主正當性對於環境訴訟訴訟來說是否真的需要呢? 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人民不會去探究司法機關做出的判決是否有民主正當性,因為司法必須、而且我們希望它有超然性與中立性,況且司法要解決的,多是私人與私人間、私人與政府間、政府與政府間的案件,但在新興的環境訴訟,卻是公益和政府之間的紛爭,以往在水平分立的原則下,就算審理和行政相關的案件時,法院仍會守著司法和行政的界線,會尊重行政的裁量權和保留餘地,僅就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做審查,而不去干涉是否合乎目的性。可是當影響影響人民甚巨的環境議題送進法院時,法院是否還要侷限在法律條文的解釋和以往的原則,到底要不要在新的訴訟類型改變過去的訴訟方式?這時候,法院到底該如何拿捏裁判的標準呢? 在這裡先提一個時事,就是中科三期七星農地的環評,它是一個打破司法和行政彼此相敬、牽制原則的有名案件。行政高等法院撤銷了中科三期的環評,環保署先是扭曲撤銷訴訟的效力,後等上訴被駁回了,又進一步扭曲環評法第14條的文意,依通常觀念,第14條並非只要有環評程序,不論其有無通過、是否被自始失效便可以開發,依環保署的解釋,豈非將環評程序架空到了一個程序性而無實質意義的位置? 環保署和開發單位漠視法院的行為引起社會輿論,但惟獨不見被行政機關占盡便宜的司法體系出來說話,是因為司法必須保持它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嗎?又行政機關有著民意的正當性,相較之下,法院扮演人民權利保護者的角色,若是讓兩者發生衝突,那似乎只會顯得尷尬。因此在發動了司法救濟後,人民和法院只能眼睜睜看著行政機關無視判決和人民受損的權利。 其實在一般判決中,也會有敗訴者不服判決的情況發生,此時法院有強制力和積年累月的判決使得執行力和公信力可以確保,但是中科三期這類的環保議題卻是新興、又有特殊性質的訴訟案件,它對人民、後代的影響甚大,我們不應該等法院用判決去累積公信力,那在形成公信力的過程中只會製作更多中科三期環評案的翻版。 基於以上原因,我開始思考此類環保議題的判決,是否可以讓它沖淡「無民主正當性」的味道,來使司法有更正當、平等的權原讓行政機關受到判決約束?中科三期這個事件,在法律人眼中是難以想像和忍受的,但它就是一個行政機關漠視、迴避司法的事實。行政權已經失去自我控制的功能,司法是要恪守自己中立被動的身分,還是要隨行政的荒誕行徑做出改變呢? 接下來我開始思考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會不會影響到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原則?還有,有了民主正當性,司法機關在實務上有沒有可能拘束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分前,都會舉辦的公聽會和諮詢委員,可是實務上,常會讓人無法信賴和有橡皮圖章之感,認為做決定者只聽自己想聽的部分而毫無公信力,若是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依兩造的要求,就想爭辯的部分好好攻擊防禦,真正保障人民參與決策的權利,還可以如同民事訴訟法中的信賴真實說,使雙方容易對結果心服口服,而不是因為法院有立場導致了判決結果。還有當人民信賴司法會做出公正判決時,就不會去尋求制度外的解決方式,以往包圍圍堵這種救濟管道,不但會增加兩方之間的摩擦,還會讓尋求救濟人民被稱為環保流氓、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如此看來有民主正當性對人民是好的,但在行政程序法中已經規定了要讓民眾參與決策的條文,若是到了訴訟又允許民眾對此環境案件和行政機關進行溝通、辯論,使人民心想到了訴訟還可以參與,似乎也是架空了前面的公聽程序,無端浪費國家行政資源。再來,法院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在目前除了增加人民的信賴,也沒辦法使行政機關遵守判決,中科三期的案件告訴我們行政機關並非都懼怕社會輿論,如此一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使行政機關有義務受判決拘束,或使司法機關有權力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法條,不然法院最後也只是行政機關的諮詢機關。 可是動用了立法權使司法權有拘束行政權的能力,那為何不直接用立法權的立法來拘束行政權,還要多此一舉透過司法判決呢?如果用立法在前行的決策程序就嚴行控管,例如環評人選的選擇如何公正可信、多數暴力該如何處理……做出最令大家信服的行政決定,這樣就不會使司法權和行政權面臨這麼尷尬的情況,也可以減少訴訟資源。另外就是加強對於企業的管制和輔導,如果企業的形象良好,願意公開透明或是為環保盡心盡力,受到人民的信賴,則開發區的衝突也可以減少。對於企業的拘束,如同對行政機關,也是可以透過立法來達成的。…
本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關連與運作。課程內容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做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臺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具體討論對象。本課程分為六大部分,共有21個單元,分別為:發展脈絡與研究方法(單元1至單元3)、制度結構(單元4至單元7)、制度單元(單元8至單元13)、管制領域(單元14至單元17)、國際環境議題(單元18至單元19),以及永續發展與環境法的挑戰(單元20至單元21)。
本課程目標在於讓同學瞭解環境問題背後的制度面因素及其如何影響環境的現況。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整體界面。本課程分為六大部分,分別為:發展脈絡與研究方法、制度結構、制度單元、管制領域、國際環境議題,以及永續發展與環境法的挑戰,每一個部分又再區分成數個單元。課程內容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作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台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課程的具體討論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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