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司法三蔡瑞芳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一、    前言
    我家住在苗栗縣苑裡鎮,外公家則在鄰近的三義鄉,每次要到外公家時總會經過苗栗縣第50號鄉道。從苑裡延著此條路向東走到了快盡頭時還要彎進一條條的小路才會到達外公家,去年差不多此時再回外公家前剛好得知關於苗縣50道拓寬以及新建之消息,原以為舅舅會很開心,因為他老早就在抱怨每次從他家要到高爾夫球場從地圖上明明就只是短短距離,可是每次繞起來總是快一個小時,實在很不方便。沒想到回到外公家時卻聽到舅舅很生氣的在跟鄰居談論此事,心裡覺得很納悶,便問了身旁的媽媽,媽媽說是因為縣府說拓寬以及新建苗50道是為了連結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卻極有可能影響到當地的生態,因為所經過之地正好不但是台灣已瀕臨絕種的珍貴稀有一級保育類動物石虎的棲息地,更是新竹苗栗地區麝香貓的棲息地!也難怪一向注重環境生態的舅舅會那麼生氣。
    接著媽媽上網找了一張環境說明書中的路線圖叫我用GOOGLE地圖交叉比對,比對後我的腦海不禁出現問號:其實台13線和一高已經有不少的連接路段了,所以如果真要說是連接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照理講應該要筆直才有興建此替代道路的合理性,且應盡量尋找兩條路之最短距離。可是我從地圖上看:首先沿著原苗50道拓寬及新建之路段其實並不是兩條路之間最近的路段;再來不論拓寬的路段部分,新建之路段不但非有筆直可形容,甚至可以用左彎右拐來形容,毫無連結的便利性可言;又如果說是順便打通觀光之目的而言,此路段沿路也並未有觀光景點,實在不免讓人對此路段拓寬及新建之必要性產生疑問。
    後來聽舅舅與鄰居的談話中隱約聽到部分居民猜測是為了原苗50路段旁的高爾夫球場,但舅舅認為沒那麼簡單,他指出在高爾夫球場再南一點就是之前挖到溫泉的火炎山遊樂區,那裡有另一個開發案是由海線某位議員所擁有,因為這邊與作業無關所以不繼續討論下去。令我在意的是政府在考慮此替代道路的路線位置時真沒考慮到環境問題嗎?於是,事隔一年,我想藉由此次作業為自己找出解答。
 
二、問題與答案
問題一:
    政府在為一項建設之前,都不會先進行初步的環境影響評估嗎?即使只是調查一下以瞭解有於開發的必要性都沒有嗎?如果有的話,在發現對環境有影響之虞仍執意繼續的原因為何?又如果沒事先初步調查,原因又是什麼?難道政府非得等到有環保機構起而抗議、學者有所評論、民間有所輿論時才會被動的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嗎?
回答:
    環境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在開發道路時對環境有影響之虞時,應做環境影響評估,其規範對象依同法第六條本文應為開發單位。由第五條之文字解釋,係為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時對於環境有影響之虞,應而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該開發行為依第四條第一款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可得知法有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開發行為之規劃時即負有環境影響評估之責任。又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中第七條中並未排除政府不可為開發之單位,故可知當政府得為開發之單位,其為開發單位時,於開發行為之規劃時亦即有作成環境影響評估之必要。依本法第六條於開發行為之規劃時對於環境有影響之虞,政府即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惟管見以為規劃之時雖開發行為並未作成,且依施行細則第八條該規劃行為尚含可行性研究,然若以一般觀察之方法在為開發行為之規劃之前即顯而可得開發行為對於環境影響之可能性時,為顧及公眾之權益及避免政府公帑之浪費(因即使只是規劃,也必然有政府人事費用之支出、調請專家為第一階段之環境評估之費用以及為此所浪費之時間、勞力與精神),其於開發行為之規劃前即應於本於維護公共利益(此處之公共利益強調的不只是全體人民之“人”的利益,尚及於一切攸關公共之環境利益)以及基於憲法上保護人民之生存、生命、身體等基本權政府所具之人民基本權保護義務,於以一般觀察方法即可知道之範圍中為初步之環境影響評估,若顯而可見有影響之虞(如大家都知道某處是某瀕臨絕種生物的重要且唯一棲息地,就不該有在該處開發之想法),則應立即停止,不應在落入下一步的規劃時對於其可行性為討論時方為環境影響之評估。
 
問題二:
    該開發行為對當地生態影響究為何?真能如苗縣工務處所言可以動物廊道來降低影響?
答案:
    由《苗50線拓寬後續建設工程(山區段)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七章〈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對生態環境之評估之資料中,可知此路段開發對於當地野生動物生態之影響如下簡述:
1.       野生動物的棲地消失與縮小、族群喪失遺傳多樣性以及族群量下降:
    
    完整林地經路線開闢後,最大森林面積將縮減為原來的7成,石虎、白鼻心與麝香貓的所需之活動範圍面積大,且石虎具有領域行為,然而不同個體間的重疊程度,並無明確的在地研究可供參考。而麝香貓以及石虎之族群狀況皆為稀少且危急的物種,計畫樣區對於此兩種保育類動物有極大的重要性,應盡可能避免人為干擾與破壞。保育類猛禽雖受地面構造物之影響較小,然由於計畫路線行經天然森林,以及過境猛禽起鷹山谷,因此仍造成其棲地損失。
    經學者之研究發現道路常為生物族群間的主要隔離,並造成道路兩旁的族群具遺傳分化的現象。由此可知,計畫路線將造成火炎山脈南北向動物播遷的障礙,長期將產生族群內部的基因弱化,以及族群間的遺傳距離增加。
 而道路致死率更是營運階段對野生動物最直接的衝擊,除了陸生動物可能遭受汽車碾壓致死,亦可能出現猛禽為了撿食路死的小型動物而停留在路面,影響行車安全,並增加遭車輛撞擊的機率,形成二次路死
 
2.       家畜疾病的引入以及外來種的進入、因道路的便利性使人為狩獵活動深入山林:
    除了要考慮隨著道路的開通可能使帶有家畜疾病之家畜進入該區,藉不同管道直接或間接傳染給同為食肉目哺乳動物的石虎、麝香貓、白鼻心與鼬獾,亦應考慮到石虎與家貓雜交之可能性,避免基因汙染之情況。而外來種多為人為環境的優勢物種,常隨著道路等建設,漸漸擴展棲地範圍,進而影響到原生物種之生存。又道路之開通得以讓獵人更為輕易地進入森林內部,佈設陷阱捕捉石虎、藍腹鷴與白鼻心等保育類動物。
 
3.       另外別忽略了人為之干擾對野生動物之影響:

    施工期間機具的輸送、便道的興建以及夜間照明等工作,即使只是導致地景地貌與棲息地稍微的改變,但對於對噪音、廢氣與光害有敏感反應的野生動物而言亦帶來生存壓力,又若工期榆猛禽過境期進行,將造成遷徙猛禽改變路線,增加死亡率,降低遷徙成功率
動物廊道之可行性:
    在台灣第一條動物廊道是在國道3號嘉義民雄路段。由於國道3號幾乎都是沿著山區闢建,造成自然棲地破碎化,很多動物須跨越國道到另一處覓食、求偶、繁殖或遷徙,常造成野生動物之路死,而每年4至8月是白鼻心活躍期,為降低白鼻心的死亡率,高公局靈機一動,利用國道下方既有的涵管與車行涵道設計動物專屬的「地下道」,而此通道果真有發揮功能,使白鼻心路死之機率大降。由此看來以動物廊道來解決道路造成的棲地破碎化似有可行,但此並未解決猛禽過境期之問題,即使路旁設有警告標誌提醒駕駛人經過相關路段時需減速慢行,其成效仍相當有限,且此並未解決外來種可能侵入、家畜疾病之引入以及獵人之深入等問題,尤其應當思考最根本之問題,即究竟有無開發此路段之必要性,衡諸經濟發展以及環境保護就該如何取捨?由該評估報告中可得此路段開發後對於附近之觀光景點會帶來正面之效益,但真可為了此經濟效益而犧牲環境生態實有可議,尤其當面臨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受保護之該當性問題實更為衝突,誠然以見若於此情況下應承認該野生動物受保護之該當性大於開發之必要性,而不應再為納入開發之範圍,更無單以動物通道欲解決一切生態影響之思考。
 
三、結論

    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議題上,人民與政府之立場時常相對立,政府在兩者考量中多傾向優先發展經濟之政策,而環境保護至多為在發展經濟同時兼顧者,而非為第一順位之考量;然人民之立場卻非固定,而會因當代社會背景於不同個案中有所搖擺。於1960到1970年代台灣經濟快速發展之時,政府與人民一致以發展經濟為優先,甚少考慮到環境問題,當時公共汙水下水道之普及率不到3%,垃圾妥善處理率僅有0.8%,空氣品質不良率高達17%,重要河川嚴重汙染率亦高達11.7%,若言台灣經濟奇蹟的創造係以環境付出相當慘痛之代價所換來的一點也不為過。遲至1980年代起台灣島上為環保而發聲者漸多,1986年更是環保抗爭活動力最強的一年,相繼發生“反三晃”、“反杜邦”、“圍堵李長榮”三件激烈的環保自救事件,讓台灣人民環保意識高漲;而相繼發生的環境汙染事件更使政府應人民要求提高中央環保機關層級,於1988年成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主管機關位階的提升,加上大量增修相關法律以及管制措施,使重大公害糾紛於1990年代後數目明顯減少。環境影響評估法更於在1994年訂立,揭示著台灣在環境保護之立法上更近一層之發展,但台灣果真因此立法而進入全面注重環境保護之時代實令人有所質疑,因現有之環境調查、研究方法有其極限,尤其對於社會發展之相關部分有所不足之處,舉公民之公共參與階段為例,其在時機選取上的一個基本信條是越早越好,因越早實行公共參與,意外越少發生,方案也越有效;但實際運作上卻少有能做到此之個案,另外於方法以及參與對象之選取上亦常有所違誤,都造成實際上環境影響評估之正確性,該如何突破此困境,非單以立法即可解決之事,政府之態度以及人民對公共事物之參與度亦會影響。

參考資料
[新聞] 苗50線火炎山段恐毀石虎的家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3/59669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