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法學三林品君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法院在做判決時有抗多數困境的優勢,但反面來說,這代表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民主正當性,在某程度上,這也是法院面對人民的一項劣勢。但我們在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該如何看待司法這項特質呢?民主正當性對於環境訴訟訴訟來說是否真的需要呢?

    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人民不會去探究司法機關做出的判決是否有民主正當性,因為司法必須、而且我們希望它有超然性與中立性,況且司法要解決的,多是私人與私人間、私人與政府間、政府與政府間的案件,但在新興的環境訴訟,卻是公益和政府之間的紛爭,以往在水平分立的原則下,就算審理和行政相關的案件時,法院仍會守著司法和行政的界線,會尊重行政的裁量權和保留餘地,僅就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做審查,而不去干涉是否合乎目的性。可是當影響影響人民甚巨的環境議題送進法院時,法院是否還要侷限在法律條文的解釋和以往的原則,到底要不要在新的訴訟類型改變過去的訴訟方式?這時候,法院到底該如何拿捏裁判的標準呢?

     在這裡先提一個時事,就是中科三期七星農地的環評,它是一個打破司法和行政彼此相敬、牽制原則的有名案件。行政高等法院撤銷了中科三期的環評,環保署先是扭曲撤銷訴訟的效力,後等上訴被駁回了,又進一步扭曲環評法第14條的文意,依通常觀念,第14條並非只要有環評程序,不論其有無通過、是否被自始失效便可以開發,依環保署的解釋,豈非將環評程序架空到了一個程序性而無實質意義的位置? 
  
    環保署和開發單位漠視法院的行為引起社會輿論,但惟獨不見被行政機關占盡便宜的司法體系出來說話,是因為司法必須保持它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嗎?又行政機關有著民意的正當性,相較之下,法院扮演人民權利保護者的角色,若是讓兩者發生衝突,那似乎只會顯得尷尬。因此在發動了司法救濟後,人民和法院只能眼睜睜看著行政機關無視判決和人民受損的權利。

    其實在一般判決中,也會有敗訴者不服判決的情況發生,此時法院有強制力和積年累月的判決使得執行力和公信力可以確保,但是中科三期這類的環保議題卻是新興、又有特殊性質的訴訟案件,它對人民、後代的影響甚大,我們不應該等法院用判決去累積公信力,那在形成公信力的過程中只會製作更多中科三期環評案的翻版。

    基於以上原因,我開始思考此類環保議題的判決,是否可以讓它沖淡「無民主正當性」的味道,來使司法有更正當、平等的權原讓行政機關受到判決約束?中科三期這個事件,在法律人眼中是難以想像和忍受的,但它就是一個行政機關漠視、迴避司法的事實。行政權已經失去自我控制的功能,司法是要恪守自己中立被動的身分,還是要隨行政的荒誕行徑做出改變呢?
    
    接下來我開始思考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會不會影響到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原則?還有,有了民主正當性,司法機關在實務上有沒有可能拘束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分前,都會舉辦的公聽會和諮詢委員,可是實務上,常會讓人無法信賴和有橡皮圖章之感,認為做決定者只聽自己想聽的部分而毫無公信力,若是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依兩造的要求,就想爭辯的部分好好攻擊防禦,真正保障人民參與決策的權利,還可以如同民事訴訟法中的信賴真實說,使雙方容易對結果心服口服,而不是因為法院有立場導致了判決結果。還有當人民信賴司法會做出公正判決時,就不會去尋求制度外的解決方式,以往包圍圍堵這種救濟管道,不但會增加兩方之間的摩擦,還會讓尋求救濟人民被稱為環保流氓、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如此看來有民主正當性對人民是好的,但在行政程序法中已經規定了要讓民眾參與決策的條文,若是到了訴訟又允許民眾對此環境案件和行政機關進行溝通、辯論,使人民心想到了訴訟還可以參與,似乎也是架空了前面的公聽程序,無端浪費國家行政資源。再來,法院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在目前除了增加人民的信賴,也沒辦法使行政機關遵守判決,中科三期的案件告訴我們行政機關並非都懼怕社會輿論,如此一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使行政機關有義務受判決拘束,或使司法機關有權力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法條,不然法院最後也只是行政機關的諮詢機關。

    可是動用了立法權使司法權有拘束行政權的能力,那為何不直接用立法權的立法來拘束行政權,還要多此一舉透過司法判決呢?如果用立法在前行的決策程序就嚴行控管,例如環評人選的選擇如何公正可信、多數暴力該如何處理……做出最令大家信服的行政決定,這樣就不會使司法權和行政權面臨這麼尷尬的情況,也可以減少訴訟資源。另外就是加強對於企業的管制和輔導,如果企業的形象良好,願意公開透明或是為環保盡心盡力,受到人民的信賴,則開發區的衝突也可以減少。對於企業的拘束,如同對行政機關,也是可以透過立法來達成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司法或許可以在訴訟中多請一些專家學者來使他的判決有公信力,畢竟法官的專業並沒有辦法面面俱到,所以在環境訴訟中廣納多方意見,做出好的判決是必須的。但最好的方法應該是在行政處分做成時就令人信服,減少訟源,否則司法機關廣納四方意見後就用民主正當性拘束行政機關,無疑成為了一個更上位的行政機關。至於中科三期的案件,目前只能期待監察機關或釋憲機關出來糾正這荒唐的現象,而不是讓司法機關因為行政機關的離譜行徑而變成了四不像,在問題可以用其他方法解決時,我認為還是要把握住原則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