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獸醫二陳謙豪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Q:
   
     從林園事件與判決中,我們可以發現社會中對於法院的判決充斥著一股質疑的聲音,也因此,當判決出現後,引起社會中的一片譁然。上課時,老師已解釋過如何巨觀和微觀的理解這個判決,而在這裡,我很好奇在這樣子的狀況社運應該如何看待,以及在其中政府及法院應當看待自己的角色。

A:
   
    我想,社運本來就是民主化下的產物,在民主社會下每個人被賦予了可以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故社運,應當是此一觀念的彰顯,然社運團體與政府的關係往往是弔詭的,可以是合作、輔助,卻又有可能是對立,原因在於社運關心的,常常是片面的議題,且時常維持著熱情與高度的理想性。在林園事件,社運團體所在意與關注的便是環保機關為何遲遲沒有誠意為民眾管制汙染問題,而事後的判決時的法院又作了一個看似與工業發展部門掛勾的判決。在我的觀點看來,當然人民有的時候是熱情與衝動的,但在一個社運團體中,應該更需要有一些專業人士從中關注更巨觀的問題,例如在立法後行政機關訂定標準的速度以及立法機關是否夠強勢等等,並帶領著民眾對於這樣的問題給予壓力,當訴求清楚後,便能更有效率的凝聚社會運動的方向與目的,如此在與政府部門交涉的過程中,也不至於被模糊焦點(例如令環保機關認為社運只是為了當地居民的利益)而產生敷衍的補償,進而使得社會運動能夠達到更長遠、永續的目標。
    
    至於立法與行政部門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藉此這樣的機會去抓住更深層的問題核心,而非只是一直抱著拖延、敷衍的心態。因為拖延,導致行政機關在制定執行標準十多所延宕,更因為敷衍,導致之後只是出於怕事而協調出補償13億這種的粗糙的結果。在這樣的事件發生後,我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當展開溝通,加強立法對於行政部門的監督,提升行政部門的執行力,如此一來,方能完全杜絕這樣無效率的協調。
   
    而法院的角色,則應將一切判決更加公開透明化,除了判決理由書寫應當更直白易懂外,更需要點出在這當中大家所忽略的行政效率的問題,才能夠令一般民眾也能體切到並非一味的要將矛頭對準產生污染的工業區,而應當引領人們看到更深層的問題,如此一來,才能賦予這判決更重大的意義。
   
    我認為,環境議題是個永續的發展過程,但當社運團體們關心的角度不夠深及廣,而政府機關也一味的只是想解決立即的問題,我們對於環境的發展將只能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地步,唯有在每一階段時各個部門弄清自己的腳色,才能引領我們的環境概念向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