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2.5.12「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紀要:第二場

 PLES 於2012年5月12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以下為第二場的報告與討論紀要。

       本場由中研院經濟所的蕭代基研究員擔任主持人。第一部分中,施文真教授以「由雙邊氣候變遷財務機制論我國之外援政策可能之發展」為報告題目。施教授於報告中指出,不論在調適或減緩的面向上,財務機制在氣候變遷領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在另一方面,氣候變遷與國家發展的關連性日益顯著,氣候變遷政策與國家發展政策間的互動與衝突也是相關領域重要的研究議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針對氣候變遷政策的「官方發展外援(Official Development Aid, ODA)」已成為許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會員國」提供ODA的援助項目之一,與氣候變遷相關的外援金額也逐年上升。施教授主張,在國際性的財務機制尚未完備之際,透過雙邊財務機制較具有彈性也較具有主導性的方式來提供氣候變遷的援助,為較務實的做法。我國邦交國多為受氣候變遷影響甚鉅的島國,雙邊財務機制不僅可較有效率地提供邦交國外援,更可以藉此增加我國與相關國際組織及開發銀行的互動,為一多贏的政策工具。施教授以七個國際間的氣候變遷雙邊財務機制為基礎,提出我國未來以氣候變遷財務機制作為外援政策的思考方向。第一,在資源取得方面,除了預算之外,也可以配合未來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構,將部分的拍賣所得作為資金來源;亦可鼓勵私部門的投入。第二,在資源分配方面,除了貸款、贈與及技術援助外,可考慮投資或捐助相關國際氣候基金;在計畫類型上,則應適當分配減緩於調適計畫。第三,在管理與組織面,則可由負責外援與環境、氣候變遷議題的機關共同負責。
       與談人李貴英教授首先肯認施教授認為可將氣候變遷雙邊財務機制納入外援政策的構想。其指出,目前的援外政策是以外交部 2009年5月出版外援政策白皮書及國際合作發展法為基礎,現有的問題是援外贈與政策多為無監督機制的贈與。氣候變遷雙邊財務機制納入外援政策中應避免這樣的問題,並可從投資型援外政策及公私協力的角度有更細緻化的思考。  
       第二部份由汪信君副教授以「保險機制之建構與氣候變遷之調適與減緩:以風險內化與道德風險為中心」為報告題目。汪教授於報告中指出,保險機制與保險產業分散風險的功能已成為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時不可或缺的機制。然而,保險機制究竟如何判斷其於風險管制扮演之角色以及判斷採取何種保險模式仍有相當討論空間,也是汪教授在本次報告中的主要研究議題。汪教授檢視兩種風險內化與保險機制的基礎,並指出此兩種基礎應用在氣候變遷議題的困境與道德疑慮。第一種是以侵權行為責任與責任保險為基礎,第二種則是以補償保險與巨災風險轉嫁為基礎。前者的困境在於侵權行為損害基於以上考慮,汪副教授進一步指出未來氣候變遷保險應採公私協力模式為之,可參考的對象為在我國已建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住宅地震保險。
       與談人張士傑教授從有效性的觀點,認為保險機制不僅有補償的功能,更有事先控管及內化風險的功能。然而我國政府與人民對於保險的認知不足,也尚未將其風險管理內化至政府運作中。未來的氣候變遷風險管理,就中央層級而言,如何有效整合資源並將風險管理的概念內化在政府運作模式將是一大重點;而在地方政府層級與民眾方面,也應考慮如何以政策增加自我風險管理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