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3.8.5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四)會後紀要

Thomas Merrill教授於演講中談到關於美國行政法在受到環境法影響後所產生的發展與轉變。在美國過去的行政管制有三種特色:一、由管制進行利益分配;二、管制與被管制者的雙邊對立性;三、決策者與調解者皆是具有經驗者而非特殊的專家。然而於1970年代,環境意識逐漸崛起後,在處理環境議題上行政管制的態樣也產生了一些變化,首先,環境問題著重在把內部成本外部化,而環境管制則追求將外部化的結果最大公益化;再者,由於環境議題的全球性,因此管制也從雙邊對抗轉變為全球多邊管制的消長;最後則是關於管制者使有經驗者成為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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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管制的程序上,依據美國的行政程序法規,過去僅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規則時須事先通知,接收外界意見並提出依據和目的等簡要說明;但由於在環境議題中有太多的資訊,因此公民團體與受管制者認為過去的程序有所不足,而政府對於資訊有更多的揭露,並且需對於外界意見解釋更為詳盡。在行政法上,當事人地位也有所轉變;過去人民需有明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才能提起訴訟,然而法院利用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中賦予人民環境訴訟地位的可能性:當機關作為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時,需有詳細的解釋與評估,否則司法就可介入影響政府作為。且由於1970年後環境立法停滯,不足以處理新興的環境問題,因此為了補足立法的不足,法院有時會主動處理環境爭議;儘管過去法院曾提出Chevron原則,限制當法條本身較模糊時,則行政機關有其管制的空間,然而所謂的模糊與否也有許多法院解釋的空間,因此在處理環境議題上法院的介入使得行政法產生了許多轉變。
  
    另外在最後,教授也指出除了法院之外,也出現新的監督機關: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 (OIRA),其具有專業領域的人才,負責審核行政預算與政策等,而在此之下行政機關也被約束需要考量其行為的損益比,尤其是需要高度專業知識的環境問題。

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參考如下當日講者的powerpoint.

中心助理柯亦儒記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