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5.3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四):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紀要:張文貞教授/墨西哥氣候變遷法初探

墨西哥作為新興民主國家,正需要經濟發展的時刻,卻在2012年通過《氣候變遷總法》(General Law on Climate Change),引起了世人關注。

 

在立法背景上,墨西哥作為開發中國家,本來在《京都議定書》下並無強制的減量義務,但是2010年時墨西哥舉辦第16屆締約方大會之前,東道國墨西哥有意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有所進展與表現。雖然因為內國未達成共識而無法在大會之前完成立法,但會後墨西哥各政黨卻願意繼續推動立法,並在2012年完成。有論者就認為國際因素是墨西哥的氣候變遷立法動因。但是,隨著氣候大會結束、立法時機已過、鎂光燈不再,墨西哥為何能夠將立法的動能延續下去,張教授認為是將來需要釐清的重點。而墨西哥在民主轉型歷程、政黨與政治勢力分佈、社經結構變遷上與臺灣相似,而墨西哥在兩次政黨輪替的過程中,為何都能持續推動氣候立法,更是值得臺灣研究與師法的對象。張教授報告時也指出:不論是何黨執政,綠黨在墨西哥的氣候立法上持續扮演「關鍵的少數」角色。值得注意的是:氣候變遷立法也帶動了墨西哥的修憲,在憲法加入環境權條款。可見除了國際因素之外,內國的政治與民主因素也跟氣候立法密不可分。

 

從1992年以來,在《氣候變遷總法》通過之前,墨西哥的氣候變遷立法模式偏向零散的分散立法:法律上主要是透過個別的森林法、能源法分別從各個氣候子議題進行管制,再搭配各種「政策」、「策略」、「計畫」推動低碳發展與氣候調適;此一時期也陸續設立各種氣候變遷專責的政府組織。《總法》通過以後,即轉為框架立法的模式,早期的個別立法成為《總法》的補充。

 

《總法》在政府組織架構與權責機關的部分,面臨如何整合原有機制的問題。張教授認為墨西哥在新舊整合上做得很好,許多舊有的機關以及環境保護檢察官機制都保留,並新設跨部會的氣候變遷委員會以協調相關政策。《總法》也劃分了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在氣候變遷議題上的權限,以落實多層次的治理。

 

在規範機制與管制手段上,《總法》針對減緩議題,設定了具體的減量目標、清潔能源目標與時程,授權聯邦政府設立排放交易機制,建立了碳排放的申報、監測與資訊機制,並針對不同的產業部門採取不同的減量策略。在調適行動上,《總法》挑出內國脆弱性、糧食安全、生物多樣性、水資源、能源等重點調適領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減緩及調適議題上,墨西哥都非常重視森林保育。在財務機制方面,《總法》設立了聯邦層級的氣候變遷基金,明定資金來源與用途,在減緩、氣候變遷教育與資訊等用途之外,最重要的是協助脆弱族群進行調適。

 

墨西哥也重視氣候決策的民主參與及資訊公開。《總法》要求各層級政府的氣候決策必須引進公民社會與學者專家的參與,給予影響決策的機會;也要求政府建立氣候變遷資訊系統,供所有人民取得相關資訊。而為了充實氣候變遷資訊平臺,政府有權要求私部門提供相關資訊。《總法》並就資訊議題設有罰則,可見墨西哥對於資訊公開的重視。

       

整體而言,張教授認為墨西哥氣候立法的觀察重點,除了法律的實質內容之外,也應著重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總法》中的相關公民權利。而其立法脈絡與成功的因素,更是值得臺灣借鑑與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