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5.3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四):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紀要:林春元助理教授/加拿大

加拿大與澳洲在氣候變遷立法上有許多相似性,兩國氣候變遷立法發展也都與政黨政治有關。最初對於立法的態度頗為積極,但2011年卻退出京都議定書,使各方對加拿大成為領導角色的期望某程度上落空。

  

在立法方面,2007年制定京都議定書施行法。此施行法類似框架立法性質,當時正好COP 11也於蒙特婁召開,便在這個時間點左右開始制定本法。而制定出的各式標準都與京都議定書有緊密結合。令人意外的是加拿大在2011年退出京都議定書,且在2012年廢除本施行法,根據這個演變,預期將會使之後立法推動緩慢。2007年京都議定書施行法可說是後續氣候變遷立法的框架,之後推動的各式法律其實都可放在此框架內,有趣的是框架被廢但後續法律仍存續,變成分散立法的模式。在廢除框架法後,制定聯邦永續發展策略,成為推動永續發展的基礎。至於組織上並無新設機關,仍是環境部在推動,包括制定、評估、管理、執行都是環境部的權責。而政策內容多與美國亦步亦趨,傾向採取與美國相同標準。

  

規範機制與手段,整體而言重心放在交通與能源,在能源上有積極發展,制定能源效率法,2008年的修正納入溫室氣體相關條款,2012年環境部公布一系列規範,要逐步淘汰火力發電的形式。此外,加拿大也側重農業與林業,特別把農業放進管制政策。在研究與資訊建立部分,包括潔淨空氣管制進程,每年要調查溫室氣體排放情況並提出報告。而聯邦永續發展策略則要求環境部進行相關報告。

  

相較於美國較不重視財務機制,加拿大財務機制有三面向:首先是關於科技發展,先制定溫室氣體科技投資基金法,2010年也有資助清潔科技的發展基金;此外非常重視調適,從2007年至今每年都投注非常多資金在研究氣候變遷調適措施,發展調適方案;另外也有氣候融資,幫助發展中國家發展減量調適政策。

  

林教授認為加拿大氣候變遷立法,從跟國際緊密互動到退出京都議定書,之後如何發展相關政策,值得繼續觀察。是否會因為退出就停止發展,或是關起門來發展自身的政策?另外,在加拿大的新政策裡也可以看到跟美國相似之處;而聯邦與地方角力也值得觀察,由於地方傾向不贊成聯邦政策,所以是否可以由地方的整合合作來帶動,值得觀察。加拿大也非常重視調適,且與財務機制緊密連結,投注資金推動調適,均為值得注意的重點。

  

施文真教授指出,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排放制度和美國加州相連,可以發現州的推動比聯邦還要積極。葉俊榮教授也認為加拿大和美國產生次國家層級的州和州(省)跨國合作是一個現象,另外碳市場的發展,在美國和加拿大會有何種連結也是觀察重點。

 

張文貞教授也提到,由北美地區觀察,政黨都會影響氣候變遷推動。此外,在條約法上加拿大採二元論,退出條約後,施行法就無所附麗,但從加拿大並沒有將之轉換成內國法,可發現加拿大退出氣候變遷國際機制的力道是很強的,且其當初建立內國施行法的動力也不足。值得觀察者,是在加入京都議定書到訂定內國施行法之間並不代表沒有實踐,只是這些實踐沒有內國法的效力和地位。葉俊榮教授並補充,可以觀察到將氣候變遷放在政治脈絡下所反映出的政治現象,此外加拿大是目前唯一既退出京都議定書又廢止自身內國法律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