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5.3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四):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紀要:綜合討論

        葉俊榮教授在進行綜合討論時,對各位報告人的內容提出了幾點反思:第一是大家的立法時間起源雖各不一致,但在國際氣候變遷大會進行後,也會因國際參與而帶動內國立法。第二,氣候變遷立法受到國內的政治氛圍影響很大,民眾的支持度也左右了策略,且這樣的現象並不是只有民主轉型國家才會如此。第三,大家所提出的各國立法顯現出氣候變遷治理上機制性的特色,包括管制工具的多元性與參與的增加,而組織的設計也透過立法而不斷增加,反應了氣候變遷的複雜度。而立法時間也造成立法模式的差異,例如墨西哥和英國,後進的氣候變遷立法往往比較完整而全面。然而真正要思考的是要如何將這些立法模式反應到臺灣,尤其面對著越來越弱的政府與越來越焦慮的市民社會,還要處理與面對和中國間的問題。

  

陳仲嶙教授回應了葉教授的發言表示:目前臺灣的立法屬於虛無因應,原因可能是在於緊密的政商關係使推動立法有所困難。但有什麼地方可能做出反應呢?或許可以思考司法者的角色,法院或許可以在個別判決中扮演催化劑的角色。另外在私部門部分,日本或墨西哥則有政府與私部門間的協議,可透過這些協議利用民間的力量推動進程;並且在臺灣民間的力量是有的,但還是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因此在公共參與和私部門協力加入後,或許可使民間的力量對於臺灣有所推進。立法與行政的失能,除了法院與民間力量的引入,也可加入專家治理的部分,但目前臺灣的專家治理是受到扭曲和不信任的,若能找到制度性的改善方向,例如增加獨立性等,或許可以有所改善而值得期待。

  

高銘志教授則指出,氣候變遷的立法面向非常廣,國外多為完整的推動架構,並且要有好的主管機關才能推動好的機關,並有適當的執行機構建構民眾的支持,所以如何建立整體的架構非常重要。臺灣推動的法律很多表面看起來像歐洲的法律,但內容還是帶有亞洲色彩,而使推動有所困難。並提到英國之所以成立能源與氣候變遷部門(DECC),就是為了解決跨部會的權責問題,但也指出或許是因為英國是內閣制,因此成立新機構較少阻礙;同時德國聯邦環境與核安署(BMU)的成立原因也是一樣的。另外有兩部分的法制很重要,將會貫串全部的氣候變遷治理:第一是政策環評;第二為公眾諮詢之整體架構。另外,國外立法的誘因與管制手段平衡兼顧也是很重要的,雖然有很多管制措施形成了很多阻礙,但政府所提供的誘因也很多,配套措施也很好。高教授也認為,在近期的氣候變遷談判中,新市場機制將成為臺灣的契機,或許臺灣可以藉此走出不一樣的路;教授並支持臺灣增加能源稅,因為其較排放交易的管制單純很多。他並指出問題不是在行政,而是極低落的立法效率,而使很多立法無法推動;同時也點出應利用支持再生能源與能源稅把非核家園把氣候變遷的目標結合。

  

蕭代基研究員建議在國際的法制比較研究應注意脈絡,例如英美法系國家,應留意是否與其他歐陸法系國家有所差異;像澳洲可以輕易的立法和重整,但對臺灣來說就有困難;同時英國和澳洲則建立了很多獨立機關,否則政策或立法很難通過。研究員並指出,關於環境除了要注重代際正義外,更重要的是糧食的問題,許多少數元素的不足可能使糧食供應撐不到一百年;另外,因為獨立機關缺乏代表未來世代的人,許多國家都因此設立以未來世代立場考量的委員會,以處理代際正義的問題;目前若沒人考慮未來世代的需求,處理氣候變遷問題將等於緣木求魚。並且在氣候變遷的立法背景上,現在已經知道全球的溫室氣體已超過氣候變遷回復的限度了,所以許多國家的氣候治理重點也擺向調適,因此未來的管制上跟過去20年的考慮也不一樣,應重新思考。在立法行政機關等,都應建立機關審慎考慮對後代的影響。同時他指出臺灣政府在做氣候變遷的補助時,不應該使用減稅的手法,因為減稅的預算程序和補貼程序完全不同,若使用減稅方式將造成財政部的負擔,使可用預算減少造成編列預算上出現問題。而他也回應臺灣氣候變遷的治理可能要靠地方政府主動,以地方包圍中央,使中央採取動作。

  

高仁川教授回應認為臺灣的問題,就是應區別專家的參與和公民的參與,然而政府多只聽專家卻缺乏公民參與的機制。另外學生林彥廷分享過去的經驗表示曾和水利署的人談論是否有氣候變遷策略的執行,但多仍是政令宣導;若是深入詢問面臨氣候變遷複合性的災害要如何時,水利署的回應只表示自己是行政部門無法做整體性的整合。學生李彥麟則回應臺灣的氣候變遷時機或許在學運之後,公民對公眾事務的意識增加,但對過去兩黨政治又很失望,因此綠黨或許因此而有機會進入政治主流對環境議題有所提升。陳志銘檢察官則指出,他注意到墨西哥政府有建立環境保護檢察官的制度,但應該很難套用在臺灣的體制上是有點可惜的事;同時在美國的體制中司法的介入一直很重要,在臺灣的檢察官也做了很多超越司法的行動,例如環境聯盟可作為平臺解決環境問題,並促進行政機關和環保團體的溝通。或許未來可以像墨西哥這樣,可以建立檢察官加入的機制,補強司法的機能,落實執法。張文貞教授則認為不管氣候變遷法採取什麼方式,背後推動的機關最好要比較高的階層,包括其科學的研究部分,才會把氣候變遷的優先順序放置較高;並且可以參考墨西哥,落實民眾參與的機制,可以避免人民的不信任,是未來臺灣立法可以借鑑的部分。葉教授總結指出臺灣雖在國際上似乎屬於邊陲,但我們應將邊陲翻轉為中央:臺灣的獨特經驗將會成為學術上豐富的研究素材,可以藉此產出很好的想法,而目前各國的經驗,更可以在未來作為臺灣立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