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5.5.14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升講座(二十二)會後紀要:「氣候變遷法」的成形:學術與治理的展望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22)

講題:「氣候變遷法」的成形:學術與治理的展望

時間:2015/05/14(四)12:30–14:30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實習法庭

主講人:葉俊榮教授(臺大法律學院)

主持人:張文貞教授(臺大法律學院)


  本次講座中,葉俊榮教授透過新出版的《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暢談自身對於氣候變遷法的成形脈絡與觀察,包括氣候變遷的特色、氣候變遷治理的核心,以及臺灣氣候變遷法的展望。

  
  葉俊榮教授首先從氣候變遷的弔詭切入。隨著科學發展,氣候變遷懷疑論者日漸減少,人們不再質疑氣候變遷是否真有其事;弔詭的是,與此同時,制度悲觀主義卻開始盛行,其背後的理由應是對於協商機制的不信賴。1992年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及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簽署之後,歷經漫長的國際談判,終於在1997年出現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京都議定書,替氣候變遷治理打了一劑強心針;然而,2009年的哥本哈根會議本來受到高度期待,卻因為國家利害的對立、大國政治與密室協商破壞國家之間的互信,最終未達成新的共識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使得制度悲觀主義的聲音在氣候變遷議題當中顯得更加清晰。此外,氣候變遷的惡化與緩慢的治理進展,也被一些論者歸咎於市場與民主的失靈。

  不論如何,眾人仍然期待未來的締約方大會能夠產出涵蓋範圍更廣的議定書。目前備受關注的便是今年底的巴黎會議。然而,臺灣在此的角色顯得相當特別。臺灣雖然並非締約國,但碳排放量卻幾乎佔全球的1%,站在臺灣的角度,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巴黎會議將會達成共識,對於臺灣會有什麼影響?各國對於臺灣在氣候變遷議題中的貢獻與責任,又會抱持什麼樣的期待?   

  葉俊榮教授並指出,氣候變遷的四個重要特色為大尺度、不確定性、多層次治理、決策程序導向。在氣候變遷相關議題當中,尤其涉及損害賠償時,由於因果關係過於複雜,難以證立,損害也難以預測,因此傳統上以因果關係建立究責與管制正當性的法律制度,面對氣候變遷的不確定性,即必須有所調整,甚至可能需要典範轉移。

  葉俊榮教授也進一步談及,當前國際上氣候變遷治理的三大困境,分別是國家中心、利益本位與程序失調。過去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中,便很明顯地呈現出以國家為主要行動者的談判模式;而許多大國對於碳排放管制的立場,也表現出以國家利益為導向的態度;以共識決為原則的決策程序,也被一些批評者視為導致談判僵局的原因。不過,國際氣候變遷治理透過以下三種途徑,已經有所突破:

(1) 「上沖」的趨勢:也就是超國家層級行動者的出現,最明顯的例子即為歐盟,從過去締約方大會中歐盟的積極參與,以及歐盟對成員國的氣候變遷政策推動,便能清楚看出此種國家之上的串聯對於氣候變遷治理所帶來的效益。
(2) 「下洗」的趨勢:也就是次國家層級的氣候治理角色逐漸凸顯。基於氣候變遷多層次治理的特色,無法只仰賴國家的力量,而許多次國家層級行動者相較於中央的作為來得更積極、更具動能,例如加州之於美國聯邦政府即是最好的例子。
(3) 全球司法網絡:法院相互援引外國的判決,各國法官的交流,區域法院的整合,開始統整出超越國家的思考。

  面對氣候變遷法,葉俊榮教授認為,今日,我們應該正視其已經成為一個新興的法領域,涵蓋全球治理、政策工具、關鍵議題(如能源、調適、貿易、人權等)、制度規範四種面向。氣候變遷法的成形,是建立在「科學」與「經濟」兩大基礎之上:一方面,氣候科學的成果累積,特別是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歷來發佈的評估報告,逐漸破除懷疑論,使越來越多行動者相信氣候變遷是人類造成、需要由人類加以治理的問題;另方面,經濟方面的研究與論述,特別是英國的Stern Review,說明了氣候變遷也是經濟問題,人類應投入成本來因應氣候變遷,否則將會招致比因應氣候變遷的成本更巨大的損害。面對此種已然成形的法領域,氣候變遷議題如何成為法律內容,以及法律內容如何實踐,即是法律界的思考重點。



  本次講座與會成員相當多元,除了學生之外,也不乏來自各領域的學者,以及外交部的人員,發言亦十分踴躍。主持人張文貞教授針對臺灣缺乏國際地位的現實處境加以補充:近來,國際刑事法院已經正式認可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締約方,此種轉變即呼應了葉俊榮教授所提出的國家本位突破,有許多國家已經開始摒棄純然政治之爭,以國家身分作為參與國際組織、規約的前提開始鬆動,臺灣在氣候變遷議題的國際參與上是否能夠更進一步突破,相當程度決定於自身的努力。

 

  聽眾提問的內容,包括:巴黎會議是否可能產出具拘束力的協議?除了科學與經濟基礎之外,「社會」是否也是氣候變遷法形成的重要基礎?未來的氣候變遷法是否應該拉進城市的角色,甚至更進一步地以城市為本位?國際法的立法模式對於國內法產生的影響?臺大大氣系、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鴻基教授也提出疑問:由於科學基礎會隨著時間出現明顯改變,量變、質變皆然,未來社會型態也可能截然不同,氣候變遷的法律規範應如何與時俱進?

  針對上述問題,葉俊榮教授首先釐清,拘束力的核心並非制裁,規定的內容越明確,就越有拘束力;與會的臺大政治系林子倫副教授也表示自身對於巴黎會議抱持「審慎的樂觀」態度,目前的趨勢是由下而上的形成整體性的氣候戰略,已跟向來有所不同,但直接的制裁規定仍可能不會出現。對於氣候變遷法的「社會基礎」,葉俊榮教授相當贊同並感謝提問者的意見,認為「社會」確實是氣候變遷法的重要基礎,未來的研究也必須對此多加著墨。至於國家本位與城市本位的拉鋸,葉俊榮教授指出,城市有其獨特的面向,佔有許多區域性的優勢,然而每個城市背後都隱含著不同國家的治理型態,終究無法完全超越國家的概念;因此,城市在氣候議題中的角色強化,並不代表完全捨棄國家,反而應該賦予國家更多責任。而在氣候變遷立法模式的部分,葉俊榮教授認為,氣候變遷議題必須和鄰近區域相連結,不同國家的立法模式、進度自然也會因此出現歧異。而臺灣的氣候變遷立法意義尤其不同,畢竟臺灣缺乏國際參與的基礎,立法院幾乎沒有機會依憲法第63條議決公約、議定書,因此,唯有透過自身得以主導的立法過程,方能凝聚國民意志、提出自我主張,使我們與國際氣候變遷議題產生主動的連結。葉俊榮教授目前與其他多位教授正著手研擬的氣候變遷法草案,正是背負著上述期待而生,除了試圖跳脫技術性的窠臼、建立更明確的方向性與政策性之外,也選擇了框架立法的形式,強調程序與社會參與,以因應氣候變遷的不確定性,達成法律能夠與時俱進的期待。   

  葉俊榮教授最後總結,現實的世界中,臺灣政府在氣候變遷政策的推動上進度較為緩慢,在等待政府的立法出現突破的同時,自己試圖透過《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這本著作,從宏觀的角度提出氣候變遷研究成果,期待能夠醞釀出更強大的力量。葉俊榮教授也鼓勵與會聽眾,法學僅是氣候變遷議題的其中一個面向,在關注氣候變遷時,應該跳脫學科的藩籬,盡可能吸收其他領域的滋養。

 

(此一圖片由臺大出版中心提供)

(賈凡逸紀錄,李彥麟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