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1

【活動紀錄】武裝衝突國家的氣候變遷責任:以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為例

2026/3/20 中心舉辦一場學士論文發表會,地點在環續中心,空間不大,卻充滿了氣候議題的關懷與學術討論的氣氛。由中心主任張文貞教授指導的大學部學生林佳緯同學,從俄烏戰爭作為案例出發,深入探討武裝衝突與氣候變遷之間複雜的互動關係,並嘗試在國際法框架下尋求責任規範的突破。
 
一、研究背景:武裝衝突與氣候變遷的惡性循環
報告首先指出武裝衝突與氣候變遷存在著惡性循環。一方面,武裝衝突本身會產生大量溫室氣體排放,並破壞國家進行氣候「調適」(Adaptation)所需的基礎設施與治理能力。另一方面,氣候變遷導致的極端氣候(如野火、乾旱、水災)會造成資源稀缺,進而引發或加劇武裝衝突。報告人將評估框架分為四個面向: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調適、損失與損害、以及全球氣候治理。
 
二、戰爭的氣候代價:事實與數據
以俄烏戰爭為例,數據顯示戰爭前三年的碳排放量高達2.368 億噸,相當於奧地利、匈牙利、捷克與斯洛伐克一年的總排放量。排放來源包含直接排放(如砲彈發射、軍事武器製造、燃料消耗)與間接排放(如民航機避開戰區繞道、以及佔比極大的戰後重建)。此外,戰爭也會導致國際氣候數據中斷(如北極科研合作中斷),並排擠氣候調適所需要的資金來源。
 
三、現行國際法的規範義務與限制
從規範義務的層次來看,報告人首先援引「國家責任法」(ARSIWA)框架,探討國家違反國際法義務時的責任,例如停止非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金錢賠償。在國際人道法中,《第一附加議定書》中雖已明確禁止造成「廣泛、長期且嚴重」的環境破壞,然而此設下的責任門檻極高且充滿人類中心主義,難以適用於一般軍事活動產生的碳排放結果。另一方面,雖然針對基礎設施(如大壩、能源設施)的攻擊仍受到諸如比例原則與預防原則的規範保護,但「兩用物體」(同時具備民用與軍事用途)的認定在實務上具有爭議性。佔領國禁止對其領土進行資源掠奪(如大規模伐木),並有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的積極義務。至於在國際人權法下,因戰爭而加劇的氣候風險,則可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水權與食糧權等。
 
四、法律的擴張解釋與未來展望
為了回應現行法律規範所形成的碎片化與人類中心主義的局限,提出三種可能的思考路徑。首先是氣候轉向的解釋,將氣候視角納入「比例原則」的衡量,並利用「馬丁條款」(Martens Clause)引導公眾良知來約束對於環境與氣候的極端破壞。其次,將生態滅絕罪納入《羅馬規約》,將環境視為法律主體,並建議調整構成要件的文字,強化刑事責任的課予。最後是建立整合性的規範體系,使多元法律領域(人道法、人權法、環境法)能夠和諧解釋、互補的整合性規則系統,以因應武裝衝突與環境氣候議題的廣泛層面。
 
五、議題對話與回饋
現場老師及與會者對於報告的回應也相當踴躍,展現出跨學科的議題討論與對話。包含對於戰爭或武裝衝突的根本想像、法律工具的現實選擇與正當性、科學歸因與責任建構、戰前與戰時的環境影響評估、規範整合與擴張的界限,以及對於臺灣現況的啟示等,許多相當困難卻重要而無法避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