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於4/10(周五)舉辦這場由謝佳恩同學的碩士論文發表,以「氣候治理網絡之形塑與重構:南韓與尼泊爾之比較」為題目。該報告不僅深入剖析了兩個國家在迥異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脈絡下,如何形塑氣候治理的方式,並探討藉由各自所發展出的氣候訴訟,法院可以扮演的角色。從比較研究的角度,選擇這兩個國家對於區域(亞洲)氣候治理的理解,以及作為特定類型的典範而言,均具有相當程度的研究價值。
一、兩國氣候治理模式的對比
* 南韓(北方國家代表示範):氣候治理模式呈現經濟至上、強勢政府主導的特色。其氣候政策長期依附在經濟發展框架下(如李明博時期的「低碳綠色成長」),並由總統直屬委員會高度集權統籌。其核心課題在於面對較活絡的公民社會,政府如何平衡產業界(財閥)利益與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 尼泊爾(南方國家代表示範):屬於「最低度開發國家」,政府效率與公民社會量能較為脆弱且經歷過政治動盪。在氣候治理上高度依賴國際外援與專案式計畫,其核心焦點不在「減量」而在「調適」(Adaptation)。
二、氣候治理下司法的功能與角色
* 南韓憲法法院的制衡功能:憲法法院在 2024 年做出重大判決,首度將氣候變遷納入健康環境權的保障範圍,並肯定「未來世代」的主體性,判定政府未設定 2031 年後的具體減量目標為違憲。法院在此扮演了協調與監督的制衡角色。
* 尼泊爾最高法院的領導與整合:面對立法空白,尼泊爾法院基於氣候正義原則發布「強制令」(writ of mandamus),課予政府制定專門氣候法並給予具體立指引的義務。討論中將其定義為「合作治理」角色,旨在整合脆弱政府、國際援助與人民需求。
三、法院參與氣候治理的必然與限制
* 法院進入氣候治理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必然且被期待的現象。由於行政機關往往因短期利益而不願做出長期承諾,法院透過法律解釋的權威性,能減輕政府協調利害關係人的壓力。然而,司法仍有其限度,未來的氣候治理網絡仍將是多元行動者(政府、法院、公民社會、國際社群)持續動態協商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