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8

【活動紀錄】跨國企業開發下的東南亞環境與人權倡議

中心於4/17邀請王郁云律師,分享她在國際非政府組織「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的實習經驗。王律師提到該組織如何結合法律訴訟、政治倡議與專業培訓合而為一的策略,在東南亞湄公河流域對抗跨國企業的侵權行為。藉由跨國法律救濟的多元途徑,以及對於在地的量能建構與培力,克服地理、語言與政治的重重障礙,實現權利保護的目標。

 

一、 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限制與應對

    其實,這些國際參與對於台灣而言,並非這麼理所當然。在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時,台灣人時常面臨國際地位的限制,需要透過有創意的方式。不過,這種國籍限制在區域性或周邊組織的活動較不明顯,通常可以組織名義直接參與,較不會針對國籍進行干預,也意味著多層次的國際參與空間,能為台灣提供更多發揮的機會。

 

二、 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的核心策略

    ERI 成立於 1995 年,由緬甸人權運動者Ka Hsaw Wa與當時兩位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學生共同創立。當時為美國首件利用《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針對跨國企業(如Total Energy與Unocal)在緬甸造成環境與人權侵害提起的訴訟,並最終達成和解。ERI的運作結合了三大策略:法律(Legal),主要在於進行包含訴訟的法律途徑、法律議題研究等。倡議(Campaign),則是動員社區人民,共同尋求解決方案,並與國際 NGO 串聯。培訓(Training),建立專業培訓的學校,提供為期七個月的沉浸式訓練,提升語言及多元能力,並招募湄公河流域的社區領袖與年輕律師。

 

三、 跨國法律工具與策略性訴訟

    王律師認為善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對於訴訟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就美國法律制度的運用而言,除《外國人侵權法》外,也時常運用美國訴訟程序中相對廣泛的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針對特定類別(Category)的事證要求開示,從而取得關鍵的實質證據。因此,即使訴訟發生在其他國家,如果相關企業的總公司設在美國,律師可以請求美國法院啟動證據開示程序,要求提供證據。這套策略運用「前階段證據開示」或「預審制度」的優點,彌補大陸法系國家(如台灣或東南亞國家)在訴訟中取得證據相對困難,且必須逐一對應請求權要件的缺點。

 

四、 湄公河流域的環境挑戰與在地培力

    不過,這些倡議與行動的落實也有許多現實的困難必須考慮。湄公河流域因跨國企業開發自然資源,正面臨嚴重的環境與人權問題。環境受到破壞然而政府卻消極應對。例如泰國北部曾發生河川污染案件,河中魚類出現大量腫瘤現象,當地的政府官員卻與企業相互勾結,宣稱水質安全,以淡化外界疑慮。另一方面,在越南或緬甸等國,人權與環境律師往往必須以臥底身分行動,用其他名義的活動進行掩護,避免成為政府部門的眼中釘。也因此,在這些國家從事在地的倡議工作時,除了專業能力以外,組織與成員之間的信任(trust)往往被視為最核心之行動準則之一。

 

五、 台灣法律人的角色與反思

    王律師認為,台灣走過威權時代的經驗其實相當寶貴,對於正經歷轉型痛楚的東南亞國家(如泰國、緬甸)極具參考價值。儘管台灣法律制度相較完整,但在處理跨國案件(如台塑越鋼案)時,法院往往無法理解不同脈絡中受害者面臨的風險,例如在判決中公告數千名原告姓名,導致其回國可能面臨政治壓迫的危險。最後,王律師也期許對於有志於國際倡議的年輕法律人,可以積極培養英文能力與跨國團隊協作經驗,另外也應該思考如何將法律專業的累積,轉化為與國際社會溝通、解決跨國不正義問題的實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