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曾燕倫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與國際接軌的努力: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議題

 

公法組一年級

R98A21017

曾燕倫

 

一、台灣:一個被阻絕於國際社會之外的重要成員

   

    由於國際政治因素,台灣一直未能正常參與國際社會。連帶地在許多非政治性的其他議題上,儘管國際社會就規範與合作方面持續不斷有新的進展,台灣卻少有參與空間,往往必須單方面的在國內立法制定相關措施以配合國際趨勢。在生物多樣性議題上,也是呈現如此情況。

  

    有鑑於生物多樣性對於環境永續發展的重要性,早在1970年代,生物學家已經發出生物多樣性消失的警訊。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mnent)中,就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列為重點。聯合國環境總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於1988成立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協商委員會(INC),經過4年的研議,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在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中簽署通過,於1993年正式生效,截至目前為止已有192個國家加入。公約的規範內涵主要有三,分別是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永續利用、基因資源利益的公平合理分享。生物多樣性公約許多條款都是政策性的條款,把如何執行公約的條款留給各國自己做決定,而非硬性加以規定,強調主要的決策權在於國家。和其他保育公約不同的是,公約沒有把須保育之物種和棲地納入的附錄,也沒有制裁規定。 具體規範包含:保育與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措施與誘因、基因資源與傳統知識的取用規範(包含「事先告知同意原則」)、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締約國間的生物資源研究發展與利用、生物科技的合作與技術轉移、環境影響評估、教育與公眾意識、資金來源、公約執行有關的資訊會報等。生物多樣性公約可謂是二十世紀,人類保育史上最大的成就、國際社會合作上最成功領域。  

   

    台灣的物種豐富,數量是所有國家平均值的100倍,海洋生物更是全球平均值的400倍。然而在台灣,「生物多樣性」之觀念起步較晚。即使生物多樣性相關的各項保育工作其實已進行多年,但台灣向來的保育工作重點與世界生物多樣性保育的重點其實有很大的差距。例如,台灣仍以瀕臨絕種的物種或或明星物種為主,對物種生活史的調查與研究,則集中在高等動物、植物及農業昆蟲等,對其他類群所知有限,對於生態系整體、基因多樣性保育等相關的調查研究工作更是不足。保護區的經營管理則是以自然學科領域為主軸,幾無社會學、法律、經濟學人士參與做全盤規劃,欠缺跨領域整合。此外,台灣也未能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失去了與國際接軌的第一步。台灣因非聯合國成員,無法申請加入公約,因此目前僅以非政府組織身分派員參加締約國會議。

 

二、我國政府對於生物多樣性議題的因應措施   

 

    在此情形下,我國政府做了相當程度的措施以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行政管制方面,自1995年起,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及永續發展委員會先後規劃生物多樣性業務,指定由行政院農委會召集處理相關業務,及負責撰寫公約締約國大會所要求的《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00年2月15日完成台灣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草案),送行政院永續會審查,作為我國未來推動本工作之參考。2001年8月15日行政院永續會「生物多樣性工作分組」提出「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該方案也提出了台灣生物多樣性所面臨的幾個問題:包括生物多樣性之國家機制未整合、管理架構鬆散、研究與資訊未有效整合、教育及民眾參與不足以及工作連結薄弱等,提出現階段推動生物多樣性重點工作,期能保育生物多樣性,使自然資源可永續被利用。總之,台灣在生物多樣性工作之推動,是以行政院由政策宣示之方式來實現。論者認為,如此因應生物多樣性的措施,不足之處,在於組織權限重疊、權限不清、資源與人力有待調整等問題。更重要的是,缺乏高層跨部會的指導規劃,辦理單位(農委會)的層級過低。

   

    國內法規方面,在生物多樣性議題上,主要仰賴有關物種保育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晚近台灣也重視生物對環境的依存性,例如棲地的保育。然而目前國內法規面臨的問題,在於對於生物多樣性並無一部類似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架構性立法規範,而是散見於各不同領域的法規,主關機關等也因此大不相同,欠缺統整性。即以台灣保護區的設置為例,台灣各類保護區係依不同法源設置,例如:「國家公園」係內政部營建署依〈國家公園法〉劃定公告,「自然保留區」係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定公告,「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農委會或各縣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公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係農委會林務局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及〈臺灣省國有林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

   

    總之,生物多樣性是與台灣最切身相關的重要議題,而國際參與空間受限的問題,使得台灣內部更迫切需要一套整合性、全面性、有效率的法制規範,與國際接軌。此一重要目標之達成,相較於其他領域的學者專家,無疑更需要法律人居於領導地位,貢獻一己之心力。

 


資料來源:

我的e政府-世界年鑑http://www7.www.gov.tw/todaytw/2008/international/ch03/3-3-4-28.html

台灣生物多樣性工作之省思與未來願景,楊舜行

http://hysearch.wra.gov.tw/wra_ext/deveinfo/%E7%B0%A1%E8%A8%8A/1%E6%9C%9F/%E7%B0%A1%E8%A8%8A1%E5%B0%88%E8%AB%963.htm

台灣大學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http://bc.zo.ntu.edu.tw/biodivctr/jsp/show.jsp?MasterNo=1&SlaveNo=1

台灣生物多樣性資訊網

http://taibnet.sinica.edu.tw/

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http://biodiv.sinica.edu.tw/

生物多樣性公約網站

http://www.cbd.int/con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