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陳家慶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從侵權行為、保險到國家政策
面對氣候變遷的災害補償與風險趨避機制
法律學系 法學四 陳家慶

一、 前言

    本次12/7 之演講邀請到台大法律系的老師汪信君前來演講,以”Climate Change, Insurance and Risk Mitigation”為題,講述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從氣候變遷帶來的損害討論此方面之侵權責任與保險機制。面對氣候變遷的加速,這些補償、避險工具也面對極大挑戰。於此,我們要問的是,政府的政策在市場上具有這兩種工具的情下,應如何調整以求政策成效的最佳化。

二、 侵權行為的路徑

    面對氣候變遷下巨災所帶來的損害,除了就國家行為請求國家賠償外,另一個解決路徑便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我國民法第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由此可知,就點型類型來看,負侵權行為者必須要符合損害、故意過失、因果關係等等要件。由巨災所造成的損害而言,其原因往往不會有一個直接的故意加害人或過失加害人,其往往是因為「既有的天災擴大」或是人類的「共業」,從而無法確定因果關係而使請求有所理由。前者如颱風所造成的風災在近幾年隨著氣候變遷而擴大,但我們並無法因此直接向特定人進行求償。即便確認有大量碳排放的廠商應對此負責,如保險業的調查當中發現氣候變遷的與雨量等導致災情的因素有所關聯[1],據此我們可以進一步確認大量排放的廠商應當就全球增溫導致的天災損害負責,然而進一步的具體的因果關係仍無法確定,更何況如後者所言,全球暖化是全世界人類發展的共業,要如何使特定廠商、單位進行侵權行為的賠償實在有所困難。即便採Proportional Liability,司法攻防所造成的時間、勞力花費,即便使我們獲得實體上的利益,但程序利益往往因此無法顧及,更何況隨著氣候變遷的加劇,若可能每年不斷擴大的農損均循侵權行為路徑求償,那麼程序利益的損害更將嚴重。

三、 保險的路徑

    相對之下,保險的路徑對於因果關係的要求較低,風險估算可於事前加以評量,如保險人以公司的龐大財利組織風險與損害調查,各保險人以不同的風險估計提供市場上大眾不同的保險商品以供避險。然而,正由於巨災的風險可能越來越大,風險的評估也將越來越不確定。以莫拉克風災為例,其巨大雨量在事前並無法切確預估。面對這種科學無法事先預估風險,只能事後確定損害的災難,勢必大大降低保險人承保的意願,或是降低願意承保的範圍,此將無法確保人民損害可以確實獲得足夠的填補。例如防洪標準常常以「五十年洪水頻率」、「一百年洪水頻率」來加以估量。就保險而言,或許可以以此量表估算被保險人可能會受到洪水影響的風險。然而,近年來颱風威力擴大,這種洪水頻率已經無法適切表達台灣可能會受到的洪災大小與發生頻率。即便這種量表沒有被巨災影響,但許多事前無法預估的損害也會發生,進而使保險人無法切確預估確實發生的損害或是降低承保意願或保額。例如納莉風災時即有雖然提防沒有被溢堤,但卻因大量降雨使抽水站無用武之地的情形:

    養工處長羅俊昇指出,現有市內堤防是兩百年洪水頻率保護,下水道設計標準是五年暴雨頻率的七十八點八公厘;颱風時,因下雨面積大,颱風雨頻率四十五公厘,所以每小時雨量如果超過這標準,下水道容量就會出現積水問題。至於抽水站的排水設計,有的地區因為較高,在暴雨時不用抽水,是採暴雨頻率設計,有的則以颱風雨設計;這次颱風,因為單日雨量和每小時雨量幾乎都超過容量,所以堤防和抽水站無法阻擋都出問題。仔細觀察市區這次淹水原因有兩個,一是洪水溢堤;一是雖未溢堤,但因市區雨量超過部分抽水站的設計容量,造成積水回堵。[2]

    因此,雖然保險提供了一個風險趨避的工具,但就政策角度而言,單純的國
家賠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機制並無法提供一個完善的損害填補機制。

四、 國家政策的抉擇

    當然,雖然現行的巨災損害填補機制並無法完整填補損害,但這不代表我們就要拋棄這些模式,全部由國家來進行損害填補。我們要問的是,在現行的損害填補機制下,政府政策可以有如合的回應與調整?因此,以下將從政府的角度去思考,對保險而言,政府是否有足夠的作為增加風險評估的準確程度,以為政府施政參考,同時也可以提供保險業者一個參考評估風險的基準?政府是否可以針對環境高敏感地區,仿照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政策,推動強制災害保險?在此當中對於潛在受災戶以及保險業這是否有足夠的誘因?最後,針對政府本身,其是否有辦法在事前的風險防免上進行足夠的風險分擔?當然也不能忽略風險分擔之外政府應該有的是後救助機制,不過這與環境責任的本身就比較沒有直接的關係了。是故以下仍以風險為中心進行政府機致選擇的討論。

1. 風險評估機制的強化
    政府本身擁有中央氣象局、環保署等政府機構,並有許多研究組織。這些具有足夠專業知識背景的單位,針對近年來的氣候變遷是否能夠提出一如前述ABI般的估計模型供其他政府機構以及民間業者進行政策或是商品上的調整。這需要政府機關間從風險評估導政策施行的合作協調,以及政府機關以及民間組織的合作,如此方能將科學的數據具體運用到實際的執行面。

2. 強制保險的納入
    政府前幾年針對汽車推行了「強制汽車責任險」,降低了車禍等事故因為因果關係而導致損害賠償緩不濟急的問題。而台灣也有許多環境敏感地帶,其中也有些高風險的開發,例如清境農場等等。對此我們可不可以以類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強制環境責任險對在高環境風險地區人民加以保險,使他們在「受災」時也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而一些高風險的開發也可以因此分擔部分環境責任。

    所以我們可以將這種保險分成兩種面向:
    1) 針對高環境風險居民的保險,使他們可以在災後受償。
    2) 而在高風險地區開發的業者,其短期間內無法搬遷,對其強制投保,使其在因為其開發而產生的損害上由保險進行環境責任的分攤。

    由上所知,我們可以發現一些問題,例如環境責任無法確定、保險人承保意願低等等。面對這些問題,我們可以以「不足額保險」因應,不是使保險人全部賠償,而是就可能損害的不同進行非足額的保險或是定額責任險等等。如此一來降低了保險業者可能因災害過大而生的無法預知過大賠償所導致不願意承保的情形。此外,如同強制汽車責任險,其對於保險業者的收入狀並不大,若單獨來看並無法提供保險業者誘因。但保險業者仍願意承保強制汽車責任險,除了國家政策之外,尚因為強制保險可以為保險人帶來客戶,進而有投保其他保險的機會。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強制保險仍然存在誘因,並且可以「部分的」分擔居民以及業者的環境風險。

五、 代結論──政策面的風險分擔

    除了風險評估以及保險機制以分擔人民風險之外,政府的政策是否能夠確實地於事前預防損害,在災害時能否確實的以國家力量迅速地進行救災,以及災後能否適時提供補償與重建機制都是在討論環境責任時,由政策面應當連同考量的週邊事項。因此,建立一個完整的災害應對機制,整合不同的政府機關以及民間力量是當前氣候變遷下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唯有考量風險評估以及市場機制的運作,方有機會使政策的規劃與執行達到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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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ance, ABI,的調查顯示,氣溫增加攝氏2度,颱風降雨將增加13若是四度、六度則會分別增加,26%39%。以我國為例,颱風短期間的超大量往往是損超出預期的主要原因。
[2]2001-09-22/聯合晚報/4/話題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