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林季陽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經濟學方法論與法律經濟分析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上週演講主題是「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葉老師在演講中就經濟分析方法如何運用在法律議題上有諸多見解與闡述。主要內容包括認為法律係屬被研究的範疇,經濟分析僅係研究之方法、福利極大化與成本最小化等雙主流。較為可惜的是因為時間因素而無法將投影片中的內容一併講授,故對於”cap and trade”和”carbon taxes”等基於經濟誘因所設計出的氣候變遷相關制度僅能自行參詳餘下之投影片。然學生今次之reflection paper其內容仍將牽涉至該部分,合先敘明。本次報告結構將先探究經濟學方法論上一些關於經濟分析方法之性質,進而討論該類性質在經濟分析應用於法律議題上所造成的影響與遭致的批評。
 
    現代經濟分析方法之本質
 
    經濟學之發展自Adam Smith之國富論開始,而有集成章節較具系統性的論述至今,應可謂也經歷過數次類同於物理學發展的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從國富論的觀察歸納性敘述到今天在大學課堂上隨處可見的教科書內容,時有十萬八千里的大轉變。在此便不詳述經濟思想史之相關內容,就僅就現今經濟分析方法之本質進行討論。翻開現在的經濟學教科書,從需求供給開始到效用函數再到廠商理論,隨處可見數學方程式的表達型態,就連近半世紀來最為熱門的賽局理論(或稱博奕論)也與高等微積分、實分析等高深數學密不可分。換言之,經濟學欲藉由引入數學工具來強化其論述之可信性,並披上硬科學的外衣。然而,不同於真正硬科學的是,經濟學論述不易具有重複操作性。尤當在區分規範經濟學與實證經濟學之後,此弱點便被突顯出來,例如被攻擊其理論基礎之假設多具高度非現實性這一點。在此便必須先瞭解為何經濟學會走上這一條「工具主義」(或稱工具理性)之路。工具主義一詞事實上使用甚廣,亦非源自經濟學。但在經濟學範疇中所代表的意思,若以白話詮釋則係「縱然模型假設不真,但若模型對現實世界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釋能力或預測能力,該模型即屬可操作」。換言之,只要可以解釋得過去或能預測到某些現象,就算假設不真也無所謂,這便是現在經濟學方法論之主流想法。其濫觴多認係來自Milton Friedman《實證經濟學的方法論》[1]此篇文章。其文認為如果試圖解釋某些個人假定行為之效果,則只要該效果事實上能被觀察到,而且如果事實上如同假設那樣行為時會產生該效果,則該行為假設便能被利用,即便該假設是虛假的[2]。上開想法自然引發甚多不同反對聲浪,蓋其某程度上背離過去經濟學論述係奠基於對經驗事實的觀察此點,與傳統邏輯大相逕庭。縱然大多數簡化假設之目的均係為將某些現實世界之複雜性或變量排除在外,然而在此基礎下所發展出的種種現在經濟分析方法所遭致的批評,實多肇因於此。
 
法律經濟分析之困境、典範不可共量性與可能之發展
 
    觀乎今日對法律經濟分析之批評多置於過度看重效率導向的制度設計,常導致忽略效率以外之面向。就此,學生以為現在種種具有工具主義性格之經濟模型,無論追求福利極大化或成本最小化,誠如上述實亦僅在某程度內具有解釋能力與預測能力,且這些能力也並非百分之百。然而,無論是經濟學者或法律學者往往在批評或捍衛各類關於經濟誘因之制度設計時,均易於遺忘甚至忽視此點。換言之,經濟誘因原就僅是影響人類行為種種內在因素其中之一,在制度設計上賦予經濟誘因只是多一層保證,並非絕對。例如,法律經濟分析之基礎多從理性經濟人之角度出發,然而前景理論(Prospect Theory)的發展便強力挑戰了此一假設,若非前述工具主義之性格使然,否則甚多經濟理論以及法律經濟分析之結果便再難站得住腳。當然,法律經濟分析之困境非僅如此,例如葉老師在投影片中所提及對其一直以來的批判,包括道德疑慮、執行障礙與政治顧慮等,而這些都不是在理論層次稍事進行修正便得以輕易解決之問題。在此或可謂此兩學科間係具有某程度的典範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ility),即在基本定律、觀點、方法論上的不同,導致法律經濟分析發展至今其本質上最大的困境。
    然在行為經濟學的日漸發展下,或許有可能為法律經濟分析走出另外一條可行的路線。其基本假設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有限意志力(Bounded Willpower)、有限自利(Bounded Self-interest)便是對新古典經濟學所做的修正,也是對其本質之工具主義做出不同聲音的回應。這便是另一種科際整合之展現,首先經濟學與心理學整合出行為經濟學,再以此種方式重新對法律議題進行分析,此即是行為法律經濟學(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3]。本文認為雖然此門學科之發展仍處草創,但基於修正工具主義此一脈絡,或許可能減少與法律本位主義的不可共量性,並為法律經濟分析打開不同的視野。


[1]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Milton Friedman,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1953) pub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 《批判的經濟學方法論》,Lawrence A. Boland,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p.30。
[3]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Cass R. Sunstein (Edito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年,p.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