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司法参陳威韶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問題:除了政府、市場、法律(極限性)以外,是否存有另外的機制,可以解決人類所面臨的環境浩劫?
 
一、    政府、市場、法律的局限性
按照功能失調論,上述三種規範或運行於社會中的機制,都無法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

1.      政府:

    雜亂漸增主義,政府制定出來的政策大多是回應選民的需求,為了短期的利益考量,雖有考慮可行性等執行層面,卻未有前瞻性的思慮,使得污染等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法,以各個擊破的方式,而非整體的,全面的探討環境問題之所以會出現的內容有哪些。再者,因為官僚組織運作,常常是缺乏效率、權力壟斷、寡頭政治等等,而出現失靈的問題。
 
2.      市場:

    因為外部性的因素,市場機制下的交易行為,並沒有考慮到第三人的效益或成本,但交易的雙方都沒有將之內部化,所以雙方不是高估就是低估了成本效益,使得市場失靈,無法調節;如同哈定的《共有財的悲歌》,正是描述市場失靈後,對於環境的破壞與玉石俱焚的例子,雖然哈定認為,在此情形政府應介入其中,但是政府的問題已如上所述。
 
3.      法律:

    因為法律有被動性的特色,所以當有新的環境污染、破壞出現,將無法適時的、有效的控制污染擴散,常是等到爆發後才會進一步立法,但卻為時已晚。再者,由於法律制定的基礎,是人民授權與同意,所以常必須在法條中反應選民的需求,所以對於環境議題,常有不同的聲音,而法律並不能一味保護環境,而應考量雙方的意見後,制定一套標準規範(環境權與污染權);但必須問的是,協調的立法方式,真能保護我們認為重要的價值嗎?還是常常淪落成財團、利益團體玩弄於鼓掌之間的工具呢?
 
二、    公民社會的建立
 
1.      公民社會作為另一種機制:

    公民社會的組織原則,不是如市場的競爭原則,也不是政府的命令原則,而是互惠、平等與信任。但必須承認的是,人們再面對環境議題的時候,仍然不免有自利的想法,但有自利的想法,不代表沒有建立信任的可能性,就像民間的救濟會(收會錢),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目的,比方說要買房子、買車子等等,但救濟會的基礎本建立於成員的互相信任,否則怎會有人願意將錢交出呢?但也正是因為自利,所以在資源的分配上必須是公平,若有不平等的分配資源,將破壞平等的原則,豈能有信任的產生?又按照囚徒困境的理論情境,雙方都採取了對自己最有利的作法(選擇認罪與背叛),但不是對團體最有利的作法,無法創造最高的利益與福利,所以能夠有信任基礎的建立,每個社會行動者都以團體最高的利益去做衡量,因為相信每個行動者都是肯維護團體的利益(信任與互惠的結合),而達成雙贏的結果,如此,就能打破囚徒困境。所以,公民社會的理論,能提供另外一套論述,供我們思考,現階段的社會規範、制度機制,既然無法有效解決環境面臨的浩劫,是不是可以透過公民社會的建立,使得全民共同參與於環境保護的行列,又不會感到堅守環保對其不利益?
首先,應該先建立公民對於環境保護的意識,這一點我認為相較1960、70年代,已經進步許多,透過大量的電影、新聞等媒體播送相關的消息與議題探討,使得人們反思究竟什麼是我們追求的?是眼前的金融風暴,是人類以其萬物之主的高度建立的金融市場、工業產業,還是與萬物共生共享的世界?

    再者,就市場機能而言,應建立買方與賣方的信任關係,因為公民認為環境保護議題是重要的,所以會要求廠商除了賺取利潤,更應該做到環境保護。
    
    最後,政府所要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平等的平台,沒有偏頗於任何一個利益團體,讓公民能夠參與其中,討論相關的環境議題應該如何面對?應該如何透過全體的力量去修正或補償過往對於環境的破壞與侵害?應該如何衡量,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二者間,達到調和。
 
2.      Elinor Ostrom,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土耳其的Alanya漁村

    這個漁村相較於其他的村落落後,人口大約是100人,兩三個人一組操作著漁船與漁具;在1970年代以前,因為漁民沒有節制地捕撈漁獲,又因為爭奪好的漁場而彼此衝突,漸漸地漁獲量減少,品質也不斷下降。1970年代初期,當地居民自發性地討論一種模式分配漁場,經過十二年的協商與討論,終於形成了一套機制,並且受到當地居民的遵守。
這套規則是,每年九月,只要具有合格捕魚證照的漁民會被列在清單上,同時漁場會按照捕魚的組數劃分,透過抽籤的方式,漁民分配漁場,並且每隔一個月,向東邊或西邊移動一個漁場。由於是抽籤的方式,每個漁民都有機會分配到漁獲量最豐盛的漁場,也可能被分到最差的,但又有定期轉換漁場的協議,所以不會由特定的漁民控制了主要的漁場,或特定的漁民一直捕不到魚,也因此免去了過往的衝突、搶奪等等產生的社會成本。

    這項規則的監督機制來自漁民的相互監督(利益動機的副產品,因為沒有人願意成為下一個遭到侵害的漁民),因為漁場的分配情況會被寫在清單上,所以一旦有人越界捕魚或者超量捕魚,其他人必然會給予譴責。在這個小魚村裡,因為彼此互相認識,所以使得人情壓力等社會互動能夠給予有效的監督與懲罰。如此,哈定的《共有財的悲歌》獲得解決。
以上的例子,說明了公民社會的建立是能夠解決環境問題,透過平等(漁場的分配)、互惠(漁獲量不會減少、品質不會降低、人人都有魚可捕,又不必透過衝突、競爭、爭奪的方式,增加不必要的社會成本)、信任(相信大家都會願意遵守規則)關係的建立。
 
 
3.      公民社會的缺陷

(1)   時間成本:

    如同上面所述,Ostrom的小漁村實驗,花費了十二年的時間,才能夠形成初步的公民社會,但人生能有多少個十二年?再者,這是一個成功的例子,有許多的案例是失敗的,即便花費這麼多的時間。所以,除了必須花費許多時間,才能夠達成一丁點的功效,甚至有失敗的機會外,也必須思考在這段時間之內,會不會仍持續地破壞環境?會不會跟法律制度一樣,都是緩不濟急的機制呢?
(2)   地域成本:

    上述舉的例子,都是存在於範圍比較小的地區中,比方說小漁村,農場。但是考慮到全球性的環境議題,就能看出公民社會的侷限,因為現階段全球仍是各自為政的國家、區域,所以每個國家也是一個自利的個體,該如何建立信任、平等、互惠的機制?目前仍然沒有很成功的案例,雖然有透過國際組織、團體,建立起單一性(對於特定環境議題)的標準,以平衡資源分配,與污染物責任歸屬等等,但其建立的基礎並非平等基礎,而是透過國際強權的主導下,衍生而出的規範內容;再者,也非有信任關係,因為有許多強權國家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而不願意參與環境保護的行列中;再來,更不是互惠的機制,因為上述的原因,開發中的國家只是服從標準,而非打從心底認同環境保護的價值,甚至是能夠不服從就不服從,對於已開發的國家而言,在過去已經開發完成,製造許多的環境問題,如今卻由全球人民買單?最後,如今既然已成世界強權,掌握了科技等等較不破壞環境的產業,卻限制了開發中國家的發展機會,不禁讓人思考,這可能是環境議題的階級複製,豈有互惠的機制存在?
 
4.      公民社會與其他機制的互動關係

(1)    政治:即是代議制度受到草根民主、審議民主、參議式民主的調和,以尊重彼此差異為核心,透過聆聽、討論的方式,達成共識與協議,並強化了民主的正當性。

(2)    市場:企業必須提出讓公眾信任的產品、服務,並且負起社會責任,將部分的利潤回饋社會,又或者如印度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提倡的窮人銀行,即是打破了競爭、鬥爭為目的的市場機制,而透過合作、信任機制,解決資金無法有效利用、當地居民貧困的問題。
 
 
三、    如果公民社會能夠建立

當公民社會建立起來,我們能夠期待每一個存在於社會中的公民,都能對環境議題有所了解,並認知到我們為什麼要環境保護,進而可以要求市場、政府扮演著另外角色:

1.      就市場機制而言,公民可以要求公司主動揭露其生產過程、方式,並說明對於環境會有哪些影響(可能是危害,也可能是環境友善的生產方式),因為公民在乎環境保護,所以透過市場機制,公民拒絕購買那些對環境較不友善的產品,而去選擇對環境較友善的,進而能夠淘汰那些對環境較友善的,並且驅使廠商競逐於環境保護中,因為追求環境保護對他們的生意是有幫助的。
 
2.      政府部門而言,可以扮演著監督的機制,比方說提供環保標章,讓民眾可以信任自己購買的產品是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此外當有公司違反相關的行政規範時,作為守護者的角色,用公權力去介入並修正,但應該先讓社會去修正,透過拒買的方式,迫使廠商修改生產程序,甚至是停止生產,如果公民的力量無法適時或有效對抗時,在由國家機器介入修正,避免社會建立起的信任關係崩解。
 
3.      就法律部門而言,扮演的角色是協調與評價,當侵害產生、污染物造成人體的傷害,或者是污染責任難以界定時,由法院判斷並說明責任歸屬。
 
4.      如果公民社會能夠建立,我們能夠期待的是,人民不將是待宰的羔羊,反而成為社會中的行動主體,進而改變世界的風貌;但前提是,我們必須透過不斷的論述,不斷的教育,不斷的討論並揭露各方的資訊,讓公民了解到我們為什麼應該保護環境?當有公民得到共識的時候,才能進一步去論述,如何建立一套公民社會的機制,而藉此作為整體環境保護的守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