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外文三陳家琦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為什麼台灣環境汙染事件層出不窮?

ㄧ、前言: 問題意識                 2
二、「法律管制論」的貧困                           4
三、典範轉移:從法律管制到部署行動者網絡          6
四、如何佈署行動者網絡?                          8
五、結論:台灣科技倫理教育亟需納入預防原則        11
 

 

1854年,John Snow認為,儘管飲用倫敦某水井所抽出之地下水與造成霍亂流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很不明確,但是基於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還是有必要封掉該水井,以保衛市民健康。後來水井封掉後,倫敦該區的霍亂流行嘎然而止。
 


案例一 

 

 

1973年,美國發現長期使用安非他命,會造成使用者重度憂鬱甚至自殺,立法嚴格規範一般藥物,如感冒和減肥藥,不得驗出安非他命。1990年代,台灣濫用安非他命情況愈演愈烈,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可是迄今,坊間感冒藥與減肥藥一般還是可驗出安非他命。
 



案例二

1980年代,矽谷周邊許多被半導體污染的小城紛紛揭露半導體污染事件,1985年,美國 Birth Defects Monitoring Program 證實矽谷周邊地區胎兒異常或死胎的比率明顯地偏高。1987年,台灣積體電路公司成立,帶動台灣半導體業發展。2000年以來,台積電仍享有卓越的聲譽,「來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去台積」;逐漸取代過去「來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去美國」的留學夢。其董事長張忠謀為台灣清流,社會聲望領袖。台灣總統也幾乎每年都必定向其請益。如2011年,11月2日馬英九總統向其請益,雙方密談四十分鐘。
 

 

一、前言:問題意識
    隨著科技進步,我們享受著過去無與倫比的舒適生活;但是,同樣的拜科技工業之賜,我們在環境與公共衛生上也付出慘痛的代價。此故,一百多年來,預警原則逐漸成為追求永續發展的基調。如聯合國就深以石棉案為警戒,認為國際社會如果在1965年石棉致癌的健康風險評估尚未來定論之際,就採預警原則,禁制石棉之國際貿易,而非等到1993年使用石棉之風險為普遍認知時才為之的話,那麼可以拯救34000條生命,節省190億歐元。[1] 所以,無論國際法或各國國內法,幾乎都奉預警原則為圭臬,如生物安全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京都議定書等等,都可找到預警原則的相關條文。[2] 
    台灣相關的環境保護法,也躬逢其盛,仿效國際法精神或各先進國家的國內法的預警原則。[3]不過,台灣社會通念對預警原則的掌握還是相當不足。如本文前引案例二,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的統計,去年一年內,治安機關總共查獲海洛因約1,100公斤,安非他命2,460公斤,均超過前十年間緝獲量之總和,委實駭人聽聞。供應面既然如此龐大,需求面這邊的吸毒人口自然也增多:從民國八十一年九月起,各衛生單位每個月平均檢驗8千件左右的煙毒及麻醉藥品尿液檢體,結果是每個月平均檢出約5千件的安非他命或嗎啡(海洛因在體內代謝為嗎啡後排出)陽性檢體;易言之,每個月約有5千人因吸毒而被捕,然而在每個月有五千人被捕的情況下,迄今欲不見尿液檢體之檢驗陽性率及件數有減少的跡象,扣除累犯,仍顯示出吸毒者有增無減。曾有人依據去年緝獲的海洛因毒品數量,以其為市面流通量的1/10估計,推算台灣吸食海洛因人口約有40萬,數字實在嚇人,但如以安非他命的緝獲量計,數目更驚人,恐破百萬。
    
    我們從安非他命的例子,可以看出台灣公共衛生相關法律的執行赤字,可以說已經爆表,讓有關安非他命等毒品管制的法律幾乎形同虛設。

    同樣的,如本文前引案例三。半導體業在美國因汙染、公害訴訟成本太高,資本移轉,跨海來台。他們並沒有痛定思痛,追求環境正義。相反的,台灣三大園區污染事件層出不窮。[4] 譬如1997年起竹科陸續被揭露排放有毒廢水,致癌物質濃度高於正常七倍,以致聖經書院神職人員致癌比例偏高,而抽檢鄰近住民255人中,56%血液檢驗異常,數十人肝、腎功能異常。2000年,竹科廢棄物被承包的廠商任意傾倒而污染高屏溪大高雄地區將近36 萬戶民眾無水可喝達6 日之久。2009年汙染霄裡溪,「當地居民發現稻子無法結穗,田裡連農藥都不怕的福壽螺卻死光。」[5]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高污染的半導體業教主領軍下的科技新貴,不僅參贊國家機要,而且成為許多台灣青年的偶像!「憑創意與聰明卡住關鍵位置,然後擠壓上下游的利潤,壓榨勞工,踐踏土地,或者外包去壓榨外國勞工,踐踏外國土地,以便擴大自己的利潤。」[6]

    我們從半導體汙染的例子,可以看出台灣科技倫理教育破產,是非顛倒。上自總統,下自青年學子的價值觀,嚴重違反環境正義。

    簡之,台灣環境問題已經從根爛起。不僅環境汙染事件層出不窮,環境法律執行赤字暴表,而且上自總統下自青年學子都中了「錢神論」的毒,以錢為偶像,一切向錢看。我們該如何解決此問題?以下,筆者將進一步申論,解決此問題,單靠法律是不足的。「法律管制論」跟「錢神論」一樣有其貧困。法律並非萬能。試圖突破讓台灣環境從根爛起、深深中毒的體制(constitution)的宰制,發動阿基米德式政變,建構新行動者網絡,或許可以成為解決方案。而在重擬體制的過程中,將預警原則納入科技倫理教育中,或許可以成為「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的足下或第一步。
阿基米德有句名言說,「給我個支點,我將舉起全世界」。這句話後來為巴斯德(Louis Pasteur, 1822-1895)所襲用,「給我個實驗室,我將舉起全世界」。[7] 果然,實驗室製造出來的電子電機和化工材料,讓台灣改頭換面,成為電子王國和塑膠王國,同時也成為汙染大國。或許,我們可以找到適當科技的支點,發動政變,讓台灣成為永續發展大國。
 
 
 
 
 
二、「法律管制論」的貧困[8]

    為什麼台灣環境汙染事件層出不窮呢?有關此問題,台大葉俊榮教授上窮碧落下黃泉,幾乎已然窮盡法律制度的探討,而找出五種原因:一、權限劃分不清、協調不良。二、「非正式經濟」叢生。三、地方政治結構。四、不良的誘因與嚇阻效果。五、環保機關資源不足。他還提出三種可能的因應之道:一、充實地方環境主管機關實力。二、協商式執行。三、環境公民訴訟。

 

環境法上課投影片,單元八:傳統命令控制的環境管制,第17張。


    不過,誠如葉俊榮教授所言,傳統法律管制所能扮演的角色其實相當有限。如我們將此問題,放在Lessig Model中來思考[9],就發現還缺了風俗習慣(norm)、市場(market)和基礎架構(architecture)等三大角。亦即,單憑政府法律制度的管制,還是會有很多問題,如管制者與被管制者對立,行為義務與標準可能無法操作或落實,管制成本節節高升等等。為此,葉教授又提出協商與經濟誘因,以補充法律管制之不足。協商與經濟誘因,或許補足了重新管制中市場機制這一塊,然而還是缺少基礎架構與風俗習慣,不足以讓台灣從根爛起的環境問題改頭換面。

 

    如以安非他命的管制為例,台灣立法因為繼受外國法,翻譯成本不高,再加上喝過洋墨水者比比皆是,整部移植先進國家的毒品管制條例,其實一點不難。報章媒體上,常常會出現,警察破獲K他命集團,或是查獲哪個派對、哪個藝人吸毒。再加上各級學校的宣導,如高中春暉專案之反毒等等。我們很難說法律管制不努力、教育宣導端正社會風氣上還要更用功等等。不過問題還是沒解決,台灣毒品依舊泛濫,吸毒人口依就破百萬。問題的癥結,可能不在法律管制,如果比較美國經驗來看,我們輕忽了由技術物網絡所構成的基礎架構。美國自1973年以來,管制安非他命,禁止在一般感冒藥或保健食品(如減肥藥)中驗出安非他命。[10] 可是,我們台灣的感冒藥或減肥藥卻普遍還有大量的安非他命。任何高中畢業,略懂化學常識,只要到藥局買一大堆感冒藥和減肥藥,就可以躲在大樓公寓內,煉毒、販售牟利。再加上從國外走私進口的。安非他命藥源如此豐沛,取得如此簡易。台灣有關安非他命的法律管制,輕忽技術物網絡所構成的基礎架構,顯然註定失敗,而實際上也正是如此。

    又如以台灣對綠建築的倡導與管制為例。「台灣的建築產業耗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佔全國總排放量的28.8%(其中建材生產9.31%,營建運輸1.49%,住宅使用11.88%,商業使用5.94%)。」為解決此問題,根據洪靖的研究,台灣政府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推動節能減碳、永續科技、永續能源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經濟發展之共享」。政府還鼓勵各種綠色科技的創新與發明,如:太陽能板、中水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等,以及各式各樣的「綠建材」。此外,台灣也在1999年發展了自己獨特、專門適於亞熱帶氣候的綠建築評估體系EEWH,並設立「綠建築標章」來為認證並鼓勵綠建築的興建。綠建築前景看好,環境問題似乎可獲得解決。可是實際上,十年下來,如下表所示,依舊停留在口號階段,台灣依舊是水泥叢林王國,新建案的綠建築比例不到千分之二。[11]

2004-2007綠建築相關統計(洪靖整理,資料來源:營建署、建研所)
年份
核發使用執照的建案數(件)
獲得綠建築標章的建案數(件)
綠建築數÷建案數
2004
32902
17
0.05%
2005
35271
42
0.12%
2006
37978
78
0.21%
2007
34797
74
0.21%
總計
140948
211
0.15%
*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必須經過政府相關單位審核並取得使用執照,方有水電可用。

簡之,環境汙染事件層出不窮、毒品氾濫、高耗能建築充斥等等,在在見證了台灣法律管制的貧困,「法神論」者的不足。我們有必要另謀對策,轉移典範。
 
 
 
三、典範轉移:從法律管制到部署行動者網絡

    為什麼台灣污染事件會層出不窮?台灣「錢神」體制究竟何德何能,如此具有宰制性,讓我們實際上,上自總統,下自青年學子歌頌膜拜「壓榨勞工,踐踏土地」的偶像?我們又該如何發動政變,改寫憲章、改革體制呢?拉圖的行動者網絡理論(Actors Network Theory, 簡稱ANT),或許可以告訴我們如何典範轉移,如何從法律管制轉移到行動者網絡管制或Lessig所說的基礎架構管制來。

    社會學總是著力於描述人類社會的權力關係。不過,他們對於此權力關係如何打造,如何變成這麼有宰制性的敘述,就非常不足。為什麼會這樣?拉圖說,傳統社會學太著重於人文層面,而把技術物或自然層面切開,這樣反而無法看到自然人文如何交纏共構成我們的現代社會網絡。他認為我們當研究的是人、技術物、自然現象與觀念的交纏共構的混種(hybrids);而非像專家一般,武斷區分自然範疇與人文範疇,只研究某個自然現象或人文現象。自然、人文,兩端欲離愈遠,只是現代性武斷的區分,而其實我們從未現代過。如我們瀏覽一下谷歌新聞,同一版面會看到「法院介入調停,澳航周一部分復飛」、「70億人口時鐘只是象徵意義」、「強化雷射醫材技術」、「紐倫堡發明展」等等,混種網絡無所不在。他就在此問題性下,開展其行動者網絡理論(Actors Network Theory)。
 
    他以旅館鑰匙圈為例,簡要說明什麼是行動者網絡理論。旅館經理總面對不斷有粗心的顧客將鑰匙拿走,導致得換鎖、重打鑰匙,不勝其煩。於是,他在客房門口貼告示,請顧客出門前記得將鑰匙留下。成效還是不彰。於是他又命令,櫃檯提醒顧客,將鑰匙交還。然而,旅客交還鑰匙的比例還是不高。後來,經理採用了一項發明,將鑰匙後面連上一大塊鐵片,才讓此問題獲得解決。幾乎所有顧客都會將鑰匙交還,以免鑰匙鐵片弄壞口袋,破壞遊興。後來只有教授和懶洋洋的狗,無法遵守此規範。如果旅館經理對此還不滿意的話,可以在旅館門口安排警衛,逼迫教授和懶洋洋的狗就範,否則就用警棍毒打。

    我們或許會認為,旅館管理鑰匙取得宰制性成功的關鍵在於發明了一個技術物,鑰匙連上一大塊鐵片。然而,這只是表象。實際上,剛開始推廣時,如果只有鐵片,沒有書面和口頭告示,那一樣還是無法成功管理旅館鑰匙。之所以管理成功,是因為經理、口頭、書面、重量、不方便的鑰匙加成混種之後的結果。如果,我們都是靠經理,或單靠經理加口頭勸說,或是經理加書面勸說,或是經理加鑰匙重量,或是只有技術物,一樣都無法獲得成功。
    
    我們之所以會有技術物決定一切的幻覺,是因為當繳回旅館鑰匙成為社會風俗或顧客已被規訓之後,經理已經無庸反覆演示書面、口頭勸諭,而只留下技術物遺蛻。我們如果以H表示人(human),NH表示非人或技術物 (nonhuman),那麼現代社會之所以成功宰制,其實充斥著的是H-NH-H-NH-NH-H-H-H-H-NH網絡鎖鍊,而非只是人或非人。只是人的鍵結看起來像是社會關係;只是非人之間的連鍊看起來像是機器或機制。不過,我們有興趣的重點其實是社會關係與機器或機制之間的交纏的網絡。換言之,就拉圖來看,人與非人區隔、分開來看,並無法告訴我們現代社會的特質;而只有研究其關係、混種與複合網絡,才會讓我們對現代社會有更好的理解。如我們只看到社會關係的話,就無法理解現代體制何以如此具有宰制性?而如果我們只看到技術物的話,就不知道此行動者網絡一開始是如何開展的,以及如何翻轉此宰制性體制的可能性。

    拉圖的行動者網絡理論,如果我們將其拆解的話,它的元素其實和Lessig Model很類似。[12]旅館鑰匙圈案例中的門口告示近乎Lessig 的風俗習慣(norm)的培養;設置櫃台、旅館鑰匙附上大鐵片,近乎基礎架構;大鐵片造成不遵守規範的旅客的不便,近乎市場機制;而對付桀傲不馴的教授和狗,所用的警棍和警衛,類似刑法管制或行政處罰。換言之,就ANT看來,刑法管制或行政處罰只是邊緣性的,只有在窮盡其他手段之後,在只剩下極少數的「不法之徒」的情況下才使用的。在從「帶走鑰匙」到「留下鑰匙」的行動者網絡翻轉過程中,刑法管制或行政處罰甚至幾乎是可有可無的。
明乎此,從ANT理論和Lessig Model看來,為什麼台灣環境汙染事件層出不窮,執行赤字爆表的原因,就很簡單了:我們在幾乎只有法律管制的情況下(或許還加了一丁點風俗習慣養成),是不可能把「錢神體制」的行動者網絡翻轉成「人權體制」或「環境正義體制」的。如同,只有警衛與警棍,是不可迫使旅館所有旅客,乖乖交出鑰匙的。如同,拉圖旅館鑰匙圈的圖示中左派行動者網絡,在只有離散行動策略下,是不可能超越右派行動者網絡的。
簡之,後設的法律管制在解決台灣環境問題執行赤字上,是無能為力的。我們有必要從離散行動,後設的法律管制,轉移典範到風俗、市場、基礎架構和法律等加成混種,佈署「行動者網絡」來才行。

四、如何佈署行動者網絡?

    在污染處處、氣候變遷、全球暖化和生物多樣性急遽喪失的現代社會中,我們該如何佈署風俗、市場、基礎架構和法律等加成混種,佈署使用適當科技的行動者網絡,來力挽狂瀾呢?

    面對此問題,拉圖展演的旅館鑰匙圈故事,畢竟太簡略,無法提供我們具體的策略。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歷史脈絡,從中汲取可用的資源。本文以下將簡介英國汙水處理的歷史,以搜索、汲取其中值得學習的法學資源與行動策略。
 
    如本文前引案例一,1854年,John Snow發明預警原則,並藉此原則,說服倫敦當局,封掉某水井。[13] 當該區霍亂嘎然而止之際,他除了首次實踐現代意義的預警原則之外,還說服了當時的人:飲用汙穢的水,可能致命。那時候,帕斯德的細菌理論還未出現,一般對病因都歸咎於骯髒的空氣,是為瘴癘理論。如黑死病肆虐歐洲之際,鳥嘴醫生的裝扮,就主要是用來隔絕瘴癘之氣。

    John Snow的汙水致病說,撼動了瘴癘理論,而且為後來的法國科學家帕斯德、德國科學家Robert Koch 再接再厲,發展為細菌理論。1865年,義大利科學家 Filippo Pacini找出病原霍亂弧菌來。儘管如此,1850、60年代,歐洲人還是沒有興建汙水處理系統或改善自來水系統,保障飲水衛生的決心。如1858年夏天,英國非常熱,熱到泰晤士河散發陣陣惡臭,成為倫敦歷史上有名的「大惡臭年」(Great Stink)。此惡臭甚至讓緊鄰河畔的國會議員無法上班,而宣布休會。但是,英國國會還是沒有編預算改善公共衛生,也沒草擬公共衛生法案。他們認為,愈好的政府是做事愈少的。什麼事情都該自由放任,其說詞為:「人們最討厭的就是被迫去清潔、打掃地板、粉刷牆壁、清理寵物糞便等等。我們寧願冒著得霍亂的風險,也不願意被迫採取行動。」

    不過,好運總會用完。1866年,倫敦自來水公司意外將霍亂疫區的水,供應到其他地區,不到幾個禮拜,倫敦東區就有七千多人死亡。女王夫婿威廉親王也死於傷寒。再加上德國工業勢力興起,企業家害怕其他國家會追上不列顛的富有。不列顛需要健康的勞動力,以維持領先法國和德國的地位。

    除了公共衛生知識增長,和霍亂殺人無視貴賤所造的恐懼之外,英國在1867年誰擁有權力,和如何使用權力的方式有了一些重大變革。在此之前,大部分有錢的選民告訴他們的議員說:國家絕不可通過強迫地方政府清理污穢和作污水處理的法案。他們有兩大理由:一、他們害怕這種新法案會使得他們要繳更高的稅,來做自來水管和下水道等。二、他們認為,如果由納稅義務人照顧窮人,那麼窮人就永遠學不會用自己的腳跟站立,學不會自己照顧自己。國會在 1867 年通過改革法案(Reform Act),使得在城鎮工作的工人有投票權,可以選擇自己的國會議員和市鎮官員(councillors)。在此之前,只有有錢人才有投票權。所以國會議員和地方政府官員通常只會注意到取悅有錢人,而忽視窮人福祉。1867 年的改革法案將此情勢逆轉。現在國會議員和地方政府官員也要懂得取悅窮人才行。

    就在知識成長、恐懼滋長和權力成長的情況下,1872年英國首相終於體認到:「乾淨的空氣、乾淨的水和居家衛生的檢查。這些事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畢竟,首相最該優先考量的就是人民的健康。」為了爭取窮人的選票,英國國會終於在1875年通過公共衛生法案:一、所有地方政府必須認命一位公共衛生官員(medical officer)。二、地方政府必須對污水處理、水源供應、垃圾收集、街頭照明、公共廁所、公園負責,而且還要檢查食品衛生。三、所有的新房子必須有自來水和適當的廁所、排水溝和污水處理設備。此後,倫敦公共衛生條件改善,市民終於擺脫霍亂大規模流行的恐懼。

    我們如果用Lessig Model來觀察公衛之父John Snow致力於改善倫敦公共衛生條件的行動綱領。風俗習慣,相當於市民逐漸認識飲用汙穢的水會致命的知識增長。市場機制,相當於英國企業家恐懼自己也得霍亂,也擔心工人健康太差會導致自己財富流失的恐懼滋長。法律則相當於市民在1867年後擁有選舉權的權力成長。基礎架構則相當於汙水處理系統,亦即所有房子必須有自來水和適當的廁所、排水溝和污水處理設備等等。表面上看,此案例與鑰匙圈相較,法律反而居於基礎架構之前,或是說先有人文的基礎架構,民主機制,而後才鋪設了解決公共衛生難題的物質基礎架構。不過,實際上在旅館鑰匙圈的例子中,行政法或命令還是先導,因為有經理命令,才會採用附上大鐵片的鑰匙。而在圖二的說明中,在沒有經理的情況下,單是技術物或基礎架構的鐵片鑰匙圈,其實能擴展其網絡的效率幾乎最差,僅稍優於只有經理一人,而連命令、告示和鑰匙圈都沒有的情況。
 
    簡之,試圖扭轉行動者網絡的行動綱領,必須是像英國1875年的公共衛生法案一般,有人(公衛官員)、有體制(市政府)和技術物網絡或基礎架構的加成混種。單是只有離散的人單打獨鬥,或是莫名其妙的技術物網絡或基礎架構,在發動政變、轉換憲章或體制的效率是不彰的。

    如果我們進一步比較John Snow的憲章轉換行動綱領跟台灣目前有關永續發展的法律管制的話,不得不令人感概。我們往往引入世界最先進的法律,如追求永續發展的環境教育法、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原民法和植物種苗法、試圖節能減碳的綠建築規範等等,可是卻沒有一套翻轉網絡或體制的行動綱領。如號稱要「永續發展」的三大科學園區,哪個主管是公衛背景出身?哪座新廠房興築是確定連上適當的汙水處理系統呢?

    我在讀高中時,台中一中慎思樓正在挖地基,準備大興土木。那時剛好日本葺和高校來訪,他們很訝異的跟我說,在日本都是連通下水道或汙水處理系統的管線做好之後,才開始挖地基蓋房子的,為什麼台灣學校所挖的地基中,卻看不到任何管線埋設的痕跡呢?原來台灣是胡亂蓋好房子後,才再設法解決汙水處理的問題。結果,台中市的新房子、新校舍還是大部分沒有接管,還是乾淨水和骯髒的水沒有區分、處理,就排到地下水層去。可以想像的是,公衛問題會隨著台中市人口增加而如影隨形。我讀高中時就發生某國小集體得痢疾的案例,因為學校沒錢付自來水費,小學生用地下水刷牙。而台中一中也發生學生集體罷上游泳課,因為池水有異味。後來學校請中市衛生局的人檢驗游泳池水,發現大腸桿菌超標非常嚴重,簡直是化糞池水,才又緊急鑿深井到地下數百公尺,讓學生恢復上游泳課。
    
    台中市台中一中如此,三大科學園區能例外嗎?今天科學園區的工程師不喝自來水,而買國外進口礦泉水或台灣山泉水作為飲用水,早已不是秘密。清華彭明輝教授用自己的經驗見證,說「以前在清大每當豪雨之後就會看見湖裡魚群大量死亡,連續好久都這樣,大家終於知道有人在上頭排放有毒的東西到雨水裡。」當時地理位置比清大高的單位那時只有三個:交大、一個軍營,和新竹科學園區。後來傳出消息:用豪雨時將有毒廢水排進排水溝,其中一部份順雨勢流到清大。「清大距園區那麼遠,湖裡的魚死那麼多,雨又那麼大,你可以想見排出來的毒物有多毒,量有多大。這些毒物,進了海洋,進入蚵仔和魚的體內,然後回到我們的身體裡,和竹科工程師的身體裡。有一部份則是進入稻田,回到清大和竹科的自助餐廳裡。」而依據筆者跟台積電工程師訪談的結果也是跟台中一中蓋大樓一樣,或蘇嘉全蓋農舍一般,先挖好地基,蓋好房子再想如何處理汙水和工業廢水。
 
    總之,因為我們對公共衛生、對技術物網絡或對基礎架構的忽視,電子業造成嚴重的地下水汙染事件,如A Civil Action (Woburn Case) 和RCA案在台灣並不是過去式,而是現在進行式。
 
 
 
 
 
 
五、結論:台灣科技倫理教育亟需納入預防原則
    台灣RCA案的爆發是因為跨國公司,因應台灣工資上漲、環保意識抬頭,準備前往大陸設廠之際,在台灣的資深經理不滿被惡意資遣,在1994年向立委趙少康爆料:RCA違法大量灌注有機溶劑廢水到地下水層去。環保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調查,發現其地下水三氯乙烯濃度高出飲用水標準數百至數千倍。

    更令人怵目驚心的是,RCA將廢溶劑打入地下,並非RCA廠商比較「不肖」,比較沒有良心,實際上,台灣迄今都沒有足夠的有毒廢溶劑處理設施。在2010年七月昇利傾倒有毒廢溶劑,污染高屏溪之後,昇利作為全國418家廠商委託的有毒廢溶劑處理業者,被勒令停工。廠商頓失白手套,在國內根本沒有其他廠商可以接手處理的情況下,廢溶劑暫無去處,結果由工業局出面租場地,儲存廢溶劑。當中,急得跳腳的是竹科的半導體產業和光電產業,因為他們是有毒廢溶劑的最大製造來源。

    RCA將廢溶劑打入廠區的地下,而竹科則是透過將廢溶劑處理外包的方式,買一隻手幫他倒垃圾,當然,這不僅是RCA和竹科的問題,台灣從六O年代發展工業以來,事業廢棄物的數量直線上升,而處理措施量不成比例,即使妥善處理,後續的最終處置和大量放置都可能再造成環境污染和健康危害。以引起輿論關注的昇利污染高屏溪為例,往上僅抓到長興化工,而難以追到全國418家工廠,隨後,長興化工也復工了。

    在新聞裡,幾乎每天都可以發現有毒事業廢棄物的隨地棄置,難找到兇手;並且根據環保署的調查,已認定全國126處有毒廢氣物棄置場地,待處理和清運,處理的價格是天價,技術難度很高,幾乎無從處理起並確定很多地區是高致癌地區。就像RCA污染的廠區和土地一樣。從RCA的廢溶劑違法打入地下,到現今的竹科廢溶劑儲存放置,可以證明台灣這麼多年以來,廢溶劑同樣都沒有處理。而廢溶劑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以及致癌健康危害,是長遠而難以處理的。
我們可否像John Snow 一般,發現霍亂與飲用某水井高度相關之後,封掉該水井;我們發現廢有機溶劑與鄰近居民致癌風險高度相關,再加上台灣沒有處理廢有機溶劑的基礎設施,封掉台積電、封掉三大科學園區甚至封掉台灣電子產業。
依據預警原則,這是站得住腳的。

    很可惜的,台灣的政客背叛了我們。上自總統下自三大科學園區的各級官員,只會和電子業者杯酒言歡,不敢得罪電子業大老,為庶民、後代子孫發聲。台灣的工程師們背叛了自然與這塊土地,成千上萬的工程師漠視自然、土地呻吟,而不為其發聲。他們連台灣的自來水都不敢喝,腦子裡盤算著的卻是賺更多的錢,然後舉家移民到澳洲、紐西蘭或加拿大。在此雙重背叛中,政客背叛人民,科學家背叛自然,我們的出路在哪裡?
 
體制已經崩潰,否則不會有雙重背叛。就像十九世紀中葉,英國政府體制已經崩潰,否則不會放任霍亂橫行一般。解決此雙重背叛,我們或許跟英國一樣需要知識成長、恐懼滋長和權力成長。我們首先需要有台灣的John Snow,讓大家知識成長,改變風俗習慣。

    拉圖的行動者網絡理論,有效率的體制轉換的起點是旅館經理,是人。我們永續發展新體制的起點,應該還是人。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技術物往往也無濟於事。舊體制的擁護者,往往說「論事不論人」;其實,轉換體制,論人甚至重於論事。因為風俗厚薄的關鍵就在於一、二人心之所嚮往。台灣的大問題在於,沒有永續發展體制的「人」。舊體制的政客與工程師都是過客心態,他們的小孩很多是美國籍在國外念書。我們不能倚靠他們幫我們代言、幫大自然發聲。孟子說得好,「三年之病,求七年之艾,苟為不畜,終身不得。」新體制需要成千上萬個John Snow,我們現在如果不從教育著手,培養人才。永續發展體制的孕育,一樣會終身不得。
總之,試圖突破讓台灣環境從根爛起、深深中毒的體制宰制,發動阿基米德式政變,建構新行動者網絡,或許可以成為解決方案。而在重擬體制的過程中,將預警原則納入科技倫理教育中,或許可以成為「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的第一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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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參閱聯合國,Precautionary Principle(2005),p.11.(SHS-2005/WS/21 cld/d 20151)。
[2] 有關預警原則的歷史,及其在國際法與各國國內法的實踐,請參閱Carolyn Raffensperger, Joel A. Tickner, Protecting Public Health & the Environment: Implementing the Precautionary,1999。
[3] 有關台灣環境保護法的實踐簡介,請參閱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元照,2010再版;葉俊榮,《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台大法學叢書(110),1997;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台大法學叢書(76),2001年新刷;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巨流出版社,1999。
[5] 請參閱台灣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6427。
[6] 請參閱彭明輝,〈半導體代工的故事〉。http://mhperng.blogspot.com/。
[7] 有關巴斯卡如何透過實驗室,舉起法國的故事,請參閱Bruno Latour,The Pasteurlization of France,1993。Alan Sheridan和John Law翻譯。
[8] 法律管制論者,有點把法律當作神一般偶像崇拜。我們甚至可戲謔稱呼他們為「法神論」者,總是認為法律萬能,總是想到用法律管制來解決問題。他們有點類似明代出現的錢神論,認為金錢萬能,遇到問題總是希望用金錢來解決。很可惜的話,我們如果瀏覽一下當代台灣法學論述,普遍充斥著只談法律,只管「合不合法,其餘免談」的論調。對此,葉俊榮教授認為傳統法律管制,會造成對立的程序,架高執行成本,無法操作或落實行為義務或標準等等;導致問題潛藏在法律陰影下,資訊更不透明,更無效率。
[9] 有關該理論的說明,請參閱Lawrence Lessig,《網路自由與法律》,2002。劉靜怡翻譯。
[10] 有關安非他命自1910年代以來,逐漸氾濫的歷史,和自1973年以來美國如何管制的描述,請參閱Lester Grinspoon,The Speed Culture,1976。
[11] 洪靖,〈在科技、社會與自然之間:永續建築與適當科技〉,教育STS計畫短篇案例,尚未出版。
  [12] 這兩個理論所使用的術語,都有點滑溜,很難清楚定義,當然也無法機械準確性的對照兩個理論之間的元素。以下的比較說明,只是提供讀者參考。其實,他們兩者的精神是很不同的。拉圖反對結構式的理論,也不認為其理論組成有固定不變的元素。拉圖強調的是鍵結,這和Lessig強調結構性質、特定理論元素的說明,自然有很大的差異。不過,透過這兩大理論的類比說明,我們或許會對事務動態與結構,會有更清楚的認識。
[13] 以下有關英國公共衛生史的介紹,請參閱李航,〈現代公共衛生的面貌〉(台灣大學社會所碩士論文,2005)。另見Jamis Byrom,Minds and Machines,1999,Longman Publ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