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經濟四賴柏升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前言:

    對於環境法的課程,在上課之前,可以說是全然的門外漢,因此在上課的過程當中,發現到了許多與自己認為的環境法,有很多的差異性。在思考法律在環境議題上的角色時,也發現了許多自己未曾深思的問題。當然,有很多法律上的面向是自己陌生的領域,但是有些卻與自己所學的有所類似,不論是管制、協商、外部性之類的問題,在經濟學上都有類似的分析。但是對於經濟學來說,考慮的並不同於環境法,而是站在極大化利益的角度,當然她在分析的時候依然有一些缺點與不周延的地方。我想透過對於課程的回顧,試著說明自己學到了什麼,而與過去自己所學的有何連結部份,另外也將自己舊有的想法做一陳述與修正。

問題:你學到了什麼? 過去的哪些想法需要修正?
 
本文:

(1)環境議題

    環境法,為環境所訂定的法律,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的世界,環境問題也逐漸被世人所看見,開始關心以及討論。
在過去的學習過程當中,法律是政府所制定的,對於過去所學的經濟模型當中,法律是一種規範、一種限制,甚至可能造成市場的不效率。但是在模型當中,法律的力量永遠是外生變數,也是一個被給定的已知條件。因此,很少思考過法律是如何被訂定的。

    環境法之所以出現,想必是環境出現了什麼問題,而對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甚至危害到了人,因此就必須要一個規範來作為標準。因為工業社會的快速發展,使的環境也急速的惡化,其中可以各有變動因素論與功能失調論來解釋為何環境惡化。

    再者可以看見環境問題其實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問題,污染的造成可能跟企業的利益有所關聯,另外產業的類別也可會決定哪一種型態的汙染。污染產生之後,可能因為污染物的不同,而產生區域大小的差別。甚至也可能造成長時間的傷害。當我們深究討論之後,環境問題不再只是一件污染造成的傷害,其背後可能牽扯到許多產業發展、科技型態等因素。
當我們看見環境問題的複雜性之後,環境相關的法規訂定就不該太過輕率。因為牽扯的面向太多元,如果沒有很審慎的考慮到環境所能容忍的標準、違規的罰則,以及科技進步帶來的改善等等,那麼就算制定出一個法律,也有可能使的它的執行力並不強。

    在尚未明白環境問題的複雜性時,我很單純的認為只要能夠制定出一個合宜的法律,那麼便可以減輕環境問題的傷害,在經濟學的討論當中,污染是被允許的,找尋的往往都是最適的汙染量。但是當問題出現之後,或許得更加仔細的考慮,污染真的是被允許的嗎?

    不可否認的,當初認為的環境法應該就是一條一條的法律,但是成型的一條條法律之後,是否就已經達到了最佳的狀態?

    環境法的延伸,也讓我在進一步的去思考,現在的生活當中,還是有許多環境議題,可以見得,依然有許多可以進步的空間。環境本身,不該被侷限於只是保護的物品,而是一種概念,一種可以被列入每個人所追求的價值。當這樣的價值被社會所接受、理解以及成為一種習慣之後,不管是法律的制定、政策的運行,都將蘊含著環境價值,那麼就不用在刻意的等到發現問題之後,才考慮起相關的規範制定,這也可以避免掉一些可能疏忽的環境傷害。
因為各種學科都是鑲嵌在社會之中,因此當一個擴及社會的議題存在時,很難去排除掉某些學科,而環境議題就是一個這樣廣泛而複雜的議題。

(2)環境權的位階

    當我們打算將環境轉變成為一種價值之後,環境是否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呢?最初的想法認為,環境本來就是一種權利,想要自己生活在一個對自己無害的環境是理所當然,認為環境權的存在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卻未曾仔細思考過環境權,在法律上的位置,或許是因為自己未曾從法律面去考慮此類的問題。
 
    不同的位階上面,也讓環境權有了不同的詮釋,而且各有所優缺點,當我仔細的閱讀不同位階的環境權,才體會到自己內心所定義的環境權,比較偏向於傳統的環境權。

    不過這樣的認定,並未考慮到太多的面向,可能就會向前述一樣,不夠寬廣的考慮環境議題,而產生了狹隘的觀點。當環境價值變的絕對的時候,其實也就屏除掉了其他價值的重要性,甚至可能會扭曲掉其它價值。例如當我們不顧一切的反對一個環境開發案時,如果站在傳統環境的角度來看,環境是凌駕於經濟發展、科學發展、甚至是社會進步之上,因此只要危害到環境都該否決。但是這樣的認知可能會造成一些政策執行的偏誤,反而無法促進公共利益。
在閱讀完憲法位階與法律位階上的環境權差異之後,除了讓自己對於環境權的定義有多一點的彈性之外,也覺得所謂環境權的定義並不容易,憲法位階上的環境權,雖然讓環境權受到最高的保障,但是卻可能只流於形式上,如果說沒有其他法律的配合之下,是沒有辦法發揮它的效用。

    而在法律位階的環境權則有優勢的問題,權利是給予污染方,還是受害方?這一點跟經濟學分析外部性的時候有很類似的狀況。當環境權成為一種所有權,而可以透過市場最適來決定,最後的汙染量,就如同某一方有優勢一樣。
但是就經濟學角度只要找到最適即可,但是我們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優勢的歸屬,或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污染方的成本考量、受害方的健康損失等等,在市場上並不是一個資訊完全透明的狀態,是有所謂的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另外在經濟學中,需要價格來衡量如健康這些抽象事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健康價值的評估是有一定的難度的,也因為這樣是有模糊的空間,而可能導致政策沒有被適當的執行。

(3)程序與訴訟

    最後,也是最近的幾次,討論到了法律程序的部份,法律可以透過突顯程序價值在環境議題上提供基礎,讓往後的環境行政有所依靠,也能成為永續發展的基礎。

    近年來,台灣總有許多重大的環境議題,但是有些問題卻總是無法獲得妥善的解決,甚至還衍生出環保團體上街頭抗議,已求重視的情況。在看過環境議題的發展歷史之後,的確會有疑問,為何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了,環境的立法也有所進步了,為何還是有些議題,是透過過去的方式來強調訴求,甚至是吸引大眾的注意?

    我想,很多環境議題的很多討論,並沒有完全反映出每個相關團體的意見,每次看到電視上公聽會的情形,往往都是兩方對峙,最後開始謾罵,而後不歡而散。透過對於其他國家的行政程序的理解,也發覺到我們的程序上可能還有地方可以改進,資訊的透明、廣納各方意見都是我們可以努力的地方。

    在司法訴訟部份,可以發現法院的角色其實可以很重要,改變了原先認為僅僅只是做出判決的部份,尚有更多可以積極改變的部份,透過引導以及各項判決,使的社會可以對於環境議題的內涵能夠有更深一層的了解,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出環境價值的意義。
 
結論:

    當自己回憶過去所學的之後,覺得法律強調程序的一面,真的有所其必要性,這是一個基礎,作為各個環境議題的起點,當然,在回想的途中,也越發現自己的對於環境議題的思考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環境議題如果建立起了程序,有了一套標準之後,另外也擴大公民的參與,而不會只是相關者的事情,我相信我們對於環境議題一定能更為妥善處理。環境議題是一個廣泛而跨學科的問題,不同的學科必然會有彼此的主張,也因此會有彼此的衝突以及矛盾之處,但是透過法律程序,讓不同雙方都能理解彼此的意見,對於議題共識的取得是有所助益的,而環境法的存在也有賴於各領域的人所支持,才能為社會的進步進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