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一位環境法律師的實踐:松菸環評公民訴訟實例分享

2009年12月29日環境法課程專題演講摘要
<一位環境法律師的實踐:松菸環評公民訴訟實例分享>
演講者:林三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

整理者:曾燕倫

 

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開設之環境法課程,於12/29日上課時邀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進行課程專題演講。林律師分享個人學思歷程,也分享今年2月親身參與松山菸廠保護老樹事件的經驗,並針對法院實務運作、行政機關執法、社區民眾參與、比較外國範例等議題,加以評論、提出倡議。演講完畢後的Q&A時間,同學提出個人生涯規劃、國內制度改革等相關問題,林律師一一回應說明。以下為林律師演講之重點摘要:

 

1.個人學思歷程

   

    林三加律師現職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民國76年進入台大復健系,77插班台大法律系,當時導師為葉俊榮教授,與葉老師學習,受益良多。80年自台大畢業之後,自83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迄今。大學時期,林律師於醫學院就廣泛參與環境相關之課外活動,例如協助台灣環保聯盟的反核禁食活動,於反核劇場擔綱演出等。律師執業時期,一開始係進入事務所工作,接辦一般民、刑、商務案件之餘,也有多次承辦環境訴訟的經驗,與環境團體接觸頻繁。後漸對事務所工作感到倦怠,放長假思考生涯規劃後,決心投入個人有興趣的環境公益訴訟。於是離開事務所並自己開業,也進入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為專職律師。

 

2.松山菸場保護老樹事件

 

2.1事件始末

 

97年10月,林律師接獲市民請求,希望能協助保全將被開發興建大巨蛋的松山菸廠中的老樹群。林律師於是向法院申請假處分,請求不得在環評審查通過前,移植松菸內之受保護樹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2月9日發出假處分開庭通知,開庭時間為98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然而老樹群卻在開庭前的期間陸續遭到移除,印度橡膠樹、大葉山欖、楓香樹、錫蘭橄欖、榕樹等,皆於2月24日遭施工單位移除。以致2月27日假處分開庭當天,請求保全之標的將只剩一棵大樟樹。開庭當天清晨,台北市政府急著移除最後一棵大樟樹。當地民眾發動抗爭,林律師也到場關切,經協調後,同意下午1:00前不移樹。不料假處分聲請案開庭完畢後,法院竟沒有做出任何裁定。下午1:00過後,施工單位即要動工遷樹,當地民眾進行抗爭,以爬上樹木、環抱樹根、人身阻擋之方式阻止移除樹木,台北市警察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逮捕護樹市民4人,護樹市民被控涉嫌妨害公務罪,遭警方留置長達近10小時才做筆錄,移送至地檢署,經檢察官偵訊後,於深夜11時許飭回,整個過程中林律師全程陪伴。次日各大報皆報導了此則重大消息。

 

2.2重要議題

 

    由松山菸場保護老樹事件中,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1)環評制度中民眾參與的問題。民眾參與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相當重要的因素,但是目前制度設計上是否有缺失,使得民眾不能實質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此外,環評法所建構之公民訴訟制度是參與式民主的落實,但是實務運作是否完善?

 

(2)制度條件的問題。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意義為何?應該具備什麼功能?是否能夠落實?本案例中,雖然已向法院申請假處分,請求不得在環評審查通過前,移除松菸內之受保護樹木,但實際上仍無法阻止樹木被移除。假處分制度似已淪於形式。此外,警方將受逮捕人長期留至於警局內而遲遲不為筆錄制作與移送,恐不利人權保障。這些問題,涉及的是保障民眾參與的制度條件。

 

(3)官方心態的問題。本案中,行政機關趁著法院開庭之前,趕緊將老樹移除,可見藐視司法與鑽法律漏洞的心態;法院開完假處分庭後,竟然沒有為裁定,可見無法體會環境議題的重要性,也不了解本案情況的急迫性。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觀念與態度,相當不利於環境價值的落實。

 

(4)法院角色的問題。本案中,檢察官最後對於護樹市民予以不起訴處分。然而,該不起訴處分書中的論理似乎流於形式,並沒有認真析論本案的關鍵爭議,沒有針對問題的核心提出見解與主張,平白錯失發揮司法功能的良機。

 

3.國外的公民參與實踐情況

 

    從國外民眾參與的事例,可以思考台灣目前的情況:

 

3.1 Julia Butterfly Hill的故事

 

在美國,Julia Butterfly Hill (1974~)的事蹟相當著名。她23歲那年(1997年),為了阻止開發,爬上一棵高55公尺、600歲的紅木樹,長達2年之久,後來終於「下樹」,下樹後還一度被愛樹人士批評其背叛老樹。與台灣的案例相比,值得省思的是,美國關心環境的人士為了阻止開發,能夠爬上樹長達2年,而後自己下樹,但是台灣的佔樹抗議卻只能有2天 (2009.2.27~3.1),還遭到警察逮捕。公民參與的社會,市民關心環境的訴求,如何在體制內運作?此外,美國社會普遍都有關心環境的熱情,2年後下樹都還會被斥為背叛,反觀台灣,社會上一般看待護樹市民的心態,又是如何?

 

3.2美國紐約中央公園的誕生

 

    美國紐約中央公園廣達843acres /3.41平方公里,是今日都會區裡難得一見的大綠地。中央公園的誕生,必須歸功於Andrew Jackson Downing (1816-1852)這位有遠見的人士的奔走。紐約市於1851年立法徵收土地,創設了中央公園。市長Kingsland於1851年4月5日向市議會報告時說:「徵收土地來建設中央公園是必要的,公園提供健康、快樂、舒適,特別是為了窮苦的老百姓之利益。這個公園會證明創設者的智慧,因它將確保未來後代擁有乾淨的空氣、純真健康的快樂。」紐約中央公園的源起,給了我們一個重要的啟示:保障民眾最低限度的環境品質,使得環境不致成為奢侈品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對於社會底層的人士而言,而這需要民眾參與促成。

 

4如何成為一個好的環境律師

 

    一個好的環境律師,必須具備三項條件:知識、專業、熱情。因為環境議題橫跨各領域,所以必須具備充足且無侷限的知識程度;因為法律人必須以所學來引領環境議題制度面的發展,所以必須具備法學專業素養;因為環境議題需要長時間投入關心,所以必須對環境充滿熱情。

    未來大家可以幫忙的地方,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環境法律中心)、原住民法律中心、勞工法律中心、婦女及性別平等中心(目前皆尚在建構中)、環境法律人協會(籌設中),以及其他NGO。期盼有更多人投入環境律師的行列。

 

Q&A

 

  1. 環境議題既然牽涉到各種專業背景,法律人應如何確保在環境法議題的主導性與獨立性,而不被其他領域的專家牽著走?

 

答:在環境法的議題上,法律人應扮演的是「提綱挈領」的角色。面臨問題時,必須能夠把問題「綱要」先抓出來,能夠將相關爭議條理化,掌握到具體的問題點之後,再由其它領域的專業來個別解決。

 

  1. 目前在台灣從事公益訴訟的律師在生活上是否比較難以為繼?

 

答:其實從事公益律師有多種方式,比方說可以加入NGO組織,接受薪水專職從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同時承接一般業務兼作公益訴訟。公益律師生活也許沒有其它律師富裕,但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端視個人對於物質生活的要求程度以及興趣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