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簡要敘述,詳細規定依本院院網系法規 2-3-5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則」,請務必詳閱。詳見:http://www.law.ntu.edu.tw/index.php/%E7%B3%BB%E6%B3%95%E8%A6%8F,依法律學院公告之規定為準。
一、延請指導教授
1.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申報指導教授後,次學期起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2. 應洽請其所屬組別之任課教授為指導教授,且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若洽請其所屬組別以外之教授為指導教授,應敘明理由,並經指導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同意。
3. 如有特殊理由擬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除該兼任教師曾任本院專任教師者外,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經課程委員會同意。
文件 | 碩士班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申請書 |
碩士班延請外組教授指導申請書 | |
碩士班惠請指導同意書 |
二、學分要求
1. 第一學年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四學分。
2. 最低應修習24學分,包含本組至少12學分、他組至少8學分,但非U字頭之學士班課程學分、第二外國文學分、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學分及碩士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
3.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學生最低應修學分為二十四學分,且至少修習 十二門課程。該十二門課程,不包含非 U 字頭之學士班課程、第二外國文、 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及碩士論文。 前項二十四學分中,至少應包含M字頭碩士班課程十六學分。但自106學年 度起修習之該M字頭課程,不包含臺灣大學寫作教學中心課程、遠距教學 課程、臺灣大學聯盟課程及校際課程。
4. 得修習法律學院以外之課程,以6學分為上限,但與論文相關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承認至8學分。 修習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8學分為上限,修習非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4學分為上限。
5. 須修習本系開設之英美、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其中之一課程一學年,各學期成績均應達70分,並通過外語能力檢定(標準請參考碩士班學則)。修習德文法學名著選讀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者,得以修習四學期方式替代初級德語檢定或日本語能力測驗;修習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者,得以二門由本系開設之全英文授課課程代替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一、二。但外籍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不適用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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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表論文(種子論壇)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應同時繳交法律學院各中心、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有審查機制之期刊發表至少一篇論文之證明文件。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校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如經院長或指導 教授認可者,亦得計入。
四、學位考試
1. 申請
(1)時間:上學期11月30日前;下學期4月30日前。
(2)請上本校myNTU網站學位考試申請系統申請,並列印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名,併同歷年成績單繳交至系辦公室。
2. 論文研討會
(1)時間:上學期12月15日前;下學期5月15日前。
(2)應於論文研討會舉行時間前二周提出論文研討會公告。並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研討會紀錄表(必須附上計有七個以上參加者簽名),以及一頁以上的Q&A紀錄。
3. 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二周向系辦公室提出考試委員建議名單(須經指導教授簽名)。
4. 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二周至系辦公室領取聘書及邀請函(免費停車用),連同口試本一起致送給口試委員。
5. 考試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考試當天請委託專人至系辦公室向助教領取收據、口試委員口試費及成績單,而論文審定書請自行準備。
6. 若不及於校定考試時間內舉行,請撤銷考試。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視為一次不及格。
7. 口試完畢但不於本學期畢業者,請填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由指導教授簽名後繳至系辦公室。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亦請勿繳交論文至圖書館及勿上傳檔案。
8. 論文繳交及離校手續
學位考試結束後,於校方規定期間內將論文電子檔上傳至圖書館網站,並繳交紙本(精裝、平裝皆可共3本)至圖書館。所有手續皆辦妥後(含繳交外語能力證明、發表論文證明、論文研討會紀錄、研究室鑰匙、退宿等),即可至教務處研教組領取畢業證書。
系所離校必交資料
- 論文研討會簽到表及紀錄
- 發表論文證明(種子論壇證明)
- 外語能力證明(詳見學則第十一條)
- 參加六場研討會證明
- 論文修正確認表(口試時院辦提供)
- 論文口試問答紀錄
- 研究室鑰匙
- 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聲明書
9.本系碩士班學生如欲以英文或其他語言撰寫論文時,應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交中文摘要。
(每學期時間略有不同,請注意學期初由系辦公室發送之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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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聲明書 (WORD) (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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