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4

「公害糾紛處理與環境損害責任之運作機制探討及法制研修推廣」計畫簡介

臺灣的公害糾紛自1990年代開始大量興起,早期由於欠缺有效的處理機制,公害糾紛經常以圍廠抗爭或泛政治化的方式處理,不但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也無法為後續的公害糾紛處理提供借鏡。我國雖師法日本於1992年制定公害糾紛處理法,但當環境議題涉及的利益越來越複雜對立、科技不確定性不斷升高、因果關係認定益發困難時,既有的法制漸漸顯得捉襟見肘。如何透過合理的程序及機制分配環境議題的責任和風險,成為國家不得不重視的問題。也因此環境基本法第33條更明確宣示中央政府應該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制度以提供適當糾紛處理機制、緊急應變及損害賠償、補償等救濟制度。然而,臺灣既有的環境糾紛處理機制能否有效處理臺灣的環境責任問題?有無與近年的國際討論和發展趨勢脫軌?面對臺灣特殊的脈絡以及因應未來環境議題的需求,我們應該如何修正、建立未來的環境責任機制?

        臺大法學基金會於2008年9月受環保署委託,由本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擔任主持人,本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以及汪信君助理教授擔任協同主持人,進行為期一年四個月的研究。除就國內外法規、判決及相關學術發展進行研讀分析外,本計畫亦注重理論學術的對話以及跨領域的整合,如於2009年6月15日邀請國內責任保險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討論我國保險業界及學界對環境保險可行性及相關條件。

        近年來,多位國內學者均注意到環境責任議題的重要性,並積極研究公害糾紛機制的問題以及修正方向。葉俊榮教授對於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結構和特質,以及氣候變遷下的環境責任問題等多所著力,並著有「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的性質與結構分析」、「北桃四鄉公害求償事件:從科學迷思與政治運作中建立法律得程序理性」、「氣候變遷下的環境責任—臺灣的啟示」等文。此外,郭麗珍教授與陳慈陽教授於2006年及2007年分別受環保署委託進行「公害糾紛處理機制與策略之規劃—危害環境設施的損害責任探討分析(以歐盟為例)」以及「公害糾紛處理與環境責任機制之探討」研究計畫,而劉宗德教授於2007年亦受環保署委託進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研修探討」計畫,均借鏡比較法並且提出諸多修法建議,提供本計畫研析我國環境爭議問題以及建立未來環境責任機制的重要參考。

        在這樣的基礎上,本計畫從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的實證研究和比較法理論與實務的研析出發,期能制定符合我國脈絡及未來國際需求的環境責任制度。具體而言有三個主要目標:(1)釐清現行臺灣公害糾紛處理以及環境責任處理機制之運作情形;(2)研析近期國內外環境責任法的理論發展及立法趨勢,並注意比較法上環境保險和補償基金機制的設計及實際運作經驗;(3)檢討既有環境責任機制並建制更有效且完整之環境責任機制。

        本研究發現,公害糾紛制度固有其時代背景,惟現已難以因應環境議題的複雜性、變動性及不確定性,需要建立更多元而全面的責任機制。目前思考的方向是除了將公害糾紛機制的功能併入法院機制,並調整環境侵權行為相關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之外,並嘗試以環境保險和環境基金的機制事前地、合理地分配環境責任。此外,對於日益嚴重的跨境污染以及氣候變遷問題,未來環境責任法也必須提前思考因應之道。

最後修改於 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