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計畫簡介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於 1994 年底施行以來,已累積十多年實務執行經驗,產官學各界對於制度運作均有高度關注及期待,在國內重大開發案中也經常成為社會矚目焦點。近幾年來,蘇花高、濱南工業區開發案、中科后里基地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各方往往各持己見而無法理性溝通,使得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成為社會衝突對立的場域。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原本是期待環境價值可以在決策過程中被重視與考量,在我國反而成為衝突對立的場域,這也是令人始料未及的。究竟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出了什麼問題,如何進一步改善,是關心及研究環境法學的人不得不認真面對的問題。環評法施行以來雖經過三次小幅度修改,卻未見有全盤性的檢討修正。

        在這樣的背景下,本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及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受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委託,將對我國運作多年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做一全面性的總體檢,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面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擔任計劃主持人,張文貞副教授擔任計劃的協同主持人,研究的期間自 2009 年 5 月起至 2010 年 2 月止。

        經由這個研究,我們希望藉由環評制度設立的背景探源,並對重要環評案的研析,探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在我國施行的結構性問題。進而透過比較法制度的借鏡,探究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未來適當的修改方向。預期可以達成的目標包括:掌握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內涵、架構環境影響評估的運作網絡、檢討環境影響評估運作的問題、提出環境影響評估的興革方向。

        對於這個議題,在我國已累積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在開發行為的環評部分,葉俊榮於1998年接受環保署所委託的計畫中,即就我國環評制度的發展歷程,分析當時所進行的諸多環評案例並對當時的現狀進行檢討、檢討出法制興革的外在動因,並提出建議修正的方向及條文。邱聰智教授、陳慈陽教授、胡國棟及徐之道先生則兼就一些外國立法例為整體性的介紹及比較,其中以美國、日本及德國法制為大宗。又如吳明陵先生於其論文中並進一步將各國立法例區分為公害事前調查型(德國、中國)、單純手續型(加拿大、日本)及合理決定型(美國、瑞典)三種型態,而與我國環評法進行對照並藉以參酌未來法制方向。

        又在政策環評部分的研究,則以各單位所委託的研究計畫為大宗,葉俊榮於1995年所進行的「政府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之研擬」計畫中,試著界定政府政策的意義、有影響環境之虞的具體判斷標準,並觀察政府政策在我國的規範現狀及實踐,並探討政策影響評估與環境問題間的關係;在具體外國法制度的參考上,也參考了美國、英國、德國、荷蘭等國的制度建構,並探討這些國家的實際案例。最終,也提出了制度的具體內涵並提出了具體的條文以供參考。於幼華教授於2004年所進行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檢討與修正」計畫中,參考了諸多國家的政策環評制度,研擬相關法的精神與法令修正的建議,也對相關問題進行釐清,並檢討國際實施經驗。最終建議「環評法約束力有待加強」、「政策細項有必要檢討,並持續檢視」、「環評法中應列入政策環評專章」、「政策細項層次不甚對等,應予調整」。於幼華、黃錦堂教授於2002年所進行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技術之建立」計畫中,對許多國家的案例進行介紹與檢討,並與國內政策環評的案例進行比較,再由永續發展的角度出發提供建議。而在張穗蘋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檢討與修正」計劃中,也比較台灣與外國的政策環評實施情形,在進行了座談會及書面意見徵詢結果後,從整體架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評估方法與技術、教育訓練與宣導強化等面向提出建議及修正方案。

        以上述研究成果為基底,本計畫將對這些既有文獻加以整理分析,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國際條約,進行環評法制的總體檢並對症下藥,期能提出切合我國現階段國情需求的研究成果。另外,為了提升本研究的深度與廣度,我們於研究的過程中將不定期舉辦與環評制度研析相關的活動,如本中心已於2009年6月23日及6月26日兩天舉辦兩場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興革焦點學者專家座談會,我們邀請環工、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等學門的專家,及諸多關心環評議題的人士及環保團體參與,於會前就我們所提問的問題表達意見,並於會中就許多制度面及運作上的問題做深入的探討。在這兩場座談會中,我們發現目前的制度有人民參與不足及資訊流通不順暢、環境顧問公司功能發揮有限、行政機關環境意識欠缺、環評委員產出及決策無法與環評法要求相符、政策環評無法發揮效用等問題。究竟這些問題該如何因應,也有待我們於將來以更具體的研究結論來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