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10月9日氣候變遷下的永續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圓滿舉行!

 氣候變遷對生態系統與人類社會各層面所產生之衝擊漸趨明顯,亦是人類未來所必須面對的巨災風險與因應課題,尤其當氣候變遷此一全球性尺度的環境問題進入既定之人類社會系統,勢必衍生出諸多的規範與政策面向之衝擊與治理問題,因此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PLES)於10月9日星期六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針對當前從氣候變遷衍生之治理及規範衝擊,探討可能的法律與政策之因應模式。本研討會是由六位研究氣候變遷的法律學者(葉俊榮教授、張文貞教授、施文真教授、汪信君教授、李建良教授、許耀明教授)擔任報告人,邀請於幼華教授進行主題演講,並由自然科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相關領域學者擔任主持人以及與談人,其中主持人包括李玲玲教授、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等人,與談人則包括王作台教授、顧洋教授、李堅明教授、張士傑教授、周桂田教授及簡資修教授等,透過多元領域學者之間的交流,使得氣候變遷之治理議題更趨廣角性與多元性。 

    研討會中第一場次議題首先處理「氣候變遷的決策面向」,葉俊榮教授從整體之法律治理架構出發,認為當前氣候變遷處理的障礙,主要來自於當前治理模式所呈現的國家中心、利益本位與程序失調等三大隱憂,此亦彰顯當年法學典範並不足以因應氣候變遷的需求,有必要在行政法與國際法之分野外,探詢更適合氣候變遷的法律因應。此外葉教授觀察到,在以國家為中心之治理模式外,國際間亦產生了一種超國家、次國家領域之發展(葉教授稱之為「上沖」與「下洗」之發展),以及全球司法實踐之現象,皆非常值得重視。張文貞教授則認為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1997年京都議定書已發展出兩大溫室氣體排放之管制機制,然而由於涉及國家之間複雜的利益糾葛,以致實踐起來頗為不易,惟於各種溫室氣體管制之政策工具中,國家可以立即行動者,是針對各種可能引發氣候變遷衝擊之行為或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當前已有許多內國、區域以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於具體行為或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將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納入考量,透過內國及國際合作將可對溫室氣體之跨境與累積問題進行適度之解決。

    研討會第二場次則探討「氣候變遷的財務面向」,施文真教授指出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措施的設計、執行有賴投入鉅額之資金,因此財務機制的設計對氣候變遷而言具有關鍵之地位,施教授並針對目前國際間有關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措施的三大財務機制(GEF、CDM、EU ETS)進行簡介,並歸納財務機制的三大要素—資源之取得、資源之分配與機制之管理—於制度設計上所需注意的指導原則。汪信君教授則指出,為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巨災風險,保險機制正是移轉與分散風險的重要一環,保險人可透過契約之締結、保險條款之約定與保險費之釐定方式對於被保險人、甚至第三人之行為產生經濟上的抑制效果,良善的保險機制設計可有效發揮在氣候變遷私領域的治理機能因此保險商品應如何藉由妥適之設計來提供適切誘因,即成為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研討會第三場次之主題為「氣候變遷法制的整合」,李建良教授從法體系的宏觀思維角度,探討減緩及順應氣候變遷的可能法律對策,其重點在於以氣候保護法制的建構為核心,並對現行環境法制進行總體檢以及各種防災法制對氣候變遷因應進行探討,以建構法律規範對氣候保護之可能模式與具體內涵。許耀明教授則針對氣候變遷之風險特性與跨國界特性進行分析,並指出對氣候變遷進行跨國規範的必要性,包括政府間、政府幕僚間、非政府組織、超國界組織之治理與規範模式等。

    氣候變遷對人類的影響已從對自然生態產生的直接效應,延伸至第二層次的問題,包括貧窮、巨災、生物多樣性危機、能源價格高漲、食物短缺、公共衛生、國家發展權、全球正義等,皆對國際社會構成嚴峻挑戰,臺灣雖非氣候變遷公約或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會員國,但作為全球社群的一員,不可能自外於氣候變遷效應中。如何從法律及政策等制度面來回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種種議題,是臺灣在進行環境永續治理時所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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