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1.11.10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四):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國際法院Pulp Mills(Argentina v. Uruguay)判決評析會議紀要與會議資料

 PLES氣候變遷時代量能提昇講座(四)邀請到本中心委員張文貞副教授,從國際法院Pulp Mills判決討論環評於氣候變遷時代的國際法規範地位以及相關環境法原則的適用,並邀請臺大國發所周桂田教授與臺大生工所系主任童慶斌教授共同與談。
張文貞副教授分析該判決,歸納出該判決中有四大重要議題:程序義務與實質義務的區分、法院外專家的借重、預防損害或風險預警、國際環境法及相關原理原則的適用。張副教授並指出,本案凸顯了兩個國際環境法上的重要議題:司法造法與立法造法間的競逐、內國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匯流。張副教授並特別指出,國際法院在本案中一方面在不引述ESPOO的情形下,僅憑藉其判決先例即將環評界定為國際法義務;另一方面以很長的篇幅審查紙漿廠是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不借重專家。此際法院所展現的固然是對環境的積極態度,但同時卻也顯示了法院的傲慢。周桂田教授的與談則先從社會建構的角度分析法院的角色,再從風險治理與溝通的角度討論預警原則。周教授特別指出,法院的角色與功能必須要放在社會對於風險的治理與溝通的脈絡中觀察。童教授的與談則特別強調,科學有其侷限,判定對環境是否產生影響的標準若僅從科學角度思考,可能會產生數種結果,此時社會的共識與價值即非常重要。再者,童教授也提出臺灣的環評制度是針對個別單一的開發行為,而沒有考慮到這些開發行為對環境的累積影響,自然不易獲得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結論。針對兩位與談人的與談,張文貞副教授在回應中指出,既然法院也是社會建構的一環,法院的角色就不是一成不變的,或許在現在的脈絡背景下,一個積極或甚至有點傲慢的法院,對於環境價值的彰顯更能著力,也更能回應風險溝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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