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2.5.12「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紀要:第一場

PLES 於2012年5月12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以下為第一場的報告與討論紀要。

      本場討論由廖義男教授擔任主持人,由PLES主任葉俊榮教授報告,主題為氣候變遷的責任機制。
       在氣候變遷的討論架構下,比起碳排放交易、碳稅與能源稅、基金等制度,損害賠償並不被認為是重要的管制工具。在這次報告中,葉教授則嘗試指出既有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在氣候變遷案件所面對的挑戰,,嘗試對氣候變遷責任機制提出理論基礎與與制度設計。
       葉教授指出,傳統的損害賠償機制有「法院中心」、「個案中心」、「侵權行為本位」的特色。然而這三個特色與具有「時空大尺度性」、「高度不確定性」與「決策於未知之中」等特色的氣候變遷議題有跟本的衝突。若要在氣候變遷案件中適用傳統的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尤其是侵權行為),將會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認定」、「因果關係的確定」、「損害的界定」幾個方面受到侷限。葉教授進而主張,如果傳統的責任機制無法突破這些侷限,則有必要重新省思氣候變遷的環境責任理論,揚棄傳統個案式、個人對個人式的責任思維,設計更適合氣候變遷的責任制度。氣候變遷環境責任制度應具備「財富重分配」(正義)與「管制溫室氣體排放」兩機能。
       葉教授從美國的Sindell案提出的市場佔有率責任理論出發,嘗試以科學上「或然率」建構一個以國家為主體責任基金模式的氣候變遷環境責任機制。在國際層次上,應以各家的歷史排放總量作為其責任比例,國家按責任比例提撥設置「氣候變遷責任基金」;在內國層次上,國家應按照內國溫室氣體排放者的歷史排放總量比例攤分基金之來源。葉教授認為此種責任基金模式可突破上述傳統責任機制的侷限,降低訴訟證明上的成本,更提供國家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誘因,而能滿足氣候變遷環境制度所應具備的機能要求。
       與談人范建得教授與陳聰富教授皆認同葉俊榮教授之觀點,也分別提出進一步的想法。范教授指出,在這種基於或然率的責任機制之下,傳統的證據法則將遭遇挑戰,司法也必須增加與科學的互動性。不過一個必須面對的」議題是正義「正義」的考量會使問題複雜化,環境責任機制的正義機能,也必須清楚的區分、處理「分配正義」與「匡正正義」。范教授並建議,可以更細緻地思考氣候變遷環境責任機制如何跟調適、預警原則以及NAMA (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作連結與配套。陳教授則指出,在制度的設計部分,於內國層次,必須進一步思考如何計算歷史總量、哪些人為基金主體、哪些人可以獲得基金的補償。於國際層次,則有如何執行的問題。
       與會的張文貞副教授肯認葉教授的論點,其特別指出,基金的來源是用歷史排放量所計算的責任比例,而非從特別預算提撥,較能避免政府實質補貼排放大戶而叫納稅人買單的情形,而更能實現正義。不過張副教授仍強調傳統上「個人對個人」式的氣候變遷訴訟仍有其重要價值,因為它能夠使應負責的人負責,展現質樸的正義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