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2.9.28 氣候變遷決策時代量能提昇講座(十一)會議紀實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一)邀請荷蘭阿姆斯特丹荷中法律中心Kathinka Fürst研究員主講,講題為中國民間環境團體在環境管制程序中的功能與角色。關於對環境的監督控管辦法,除了單純由國家進行監控的模式之外,近來有學者轉以研究可能的民間組織監控模式。在本講座中,Fürst研究員即以此為基礎,討論下列問題:一、非政府環境組織在中國工業污染監管中扮演如何之角色;二、非政府環境組織為何及如何參與對工業污染之監管,而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污染之過程中,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了何種監管功能,又,為了發揮此種監管功能,其採取了何種策略,該策略背後又隱含了哪些考量;三、外部與內部前提因素如何影響非政府環境組織定位其本身在工業污染監管中的潛力與角色。在研究方法上,Fürst研究員以田野調查建立豐富的、多樣的個案資料以為基礎,再藉由觀察各中國非政府環境組織之行動並訪問其代表、檢閱相關法規、及二手文獻蒐集資訊。
      首先,Fürst研究員針對中國三十七個非政府環境組織,分析了非政府環境組織參與工業污染監管的狀態與歷程。一、就開始參與之時間而言,1990年代已有非政府環境組織開始介入工業污染監管,但在2000年代後才於數量上大幅增長,而不同地區的政府則對非政府環境組織有不同程度的容忍度。二、就其所處理之議題而言,許多非政府環境組織認為處理有關污染的議題可能是過於敏感的,因此民間環境團體並不處理所有種類之工業污染問題,就污染源而言,比起土地污染議題,其更關心水污染議題;就污染狀態而言,比起污染前議題,其更致力於污染後議題。三、非政府環境組織成立後涉入工業污染議題之時序先後,乃使各非政府環境組織之間不同的因素之一。四、就其功能發揮而言,關於與企業的關係,多數非政府環境組織對於企業行為及如何有效影響企業行為之理解有限,並認為中國企業不在乎非政府環境組織;有多種外部與內部的事因素,使得非政府環境組織之監管潛力無法發揮。
     再者,Fürst研究員認為,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環境污染上,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發揮了以下幾點監管功能:收集資訊與曝光、促進對話、提高公民對環境污染的警覺並教育之、設定標準、訴訟協助、能力的提昇、提供服務。不過,諸多內外部的因素也的確限制了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監管工業污染功能的潛力:就內部因素而言,其受限於對創立者的倚賴、經營管理能力之不足、人力資源在質上的不足、社會資源的不足、以及科技方面能力的缺乏;就外部因素而言,則受限於地理位置、政府對非政府環境組織的態度、有限的穩定資金取得來源、外界對非政府環境組織之信任或不信任、以及限制非政府環境組織自由發展之相關法規。
        總結來說,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在環境污染監管過程中,形塑而成為多種形式的事實影響要素,諸如對個案的影響、提高對執法人員的協助或壓力、透過不同手段給予企業壓力而提高其承諾可能、經由促使法律上監管標準改變而獲得更有效的監管工具、決策流程的去壟斷化、使多樣化聲音在公開辯論中得以發聲並挑戰對於「環境發展」的主流論述、連結民主程序與環境運動。然而,各非政府環境組織間卻對於其行動所產生的各影響有著不同的評價而意見分歧,以上各因素之間的關聯,亦為有待更深入的議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