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5.3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四):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紀要:張英磊助理教授/美國加州對於氣候變遷議題之態度與因應措施

雖然自從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以來,美國聯邦層級對於氣候變遷的態度相對消極。作為美國的一州,加州不僅有豐富的氣候變遷立法建制,也加入西部氣候倡議(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跳過國家層級,直接進行次國家層級治理單元的國際串連。加州積極的氣候變遷立法,即處在這種跟聯邦消極態度的強烈對比之下。

 

加州最重要的氣候變遷立法建制是2006年的《全球暖化對策法》(Global Warming Solution Act of 2006)。該法以加州空氣資源管理局(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CARB)為氣候變遷政策最主要的專責機關,要求CARB進行範疇界定計畫(scoping plan)、以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設定2020年以前的減排目標,並建立、監督執行碳排放的強制申報與查核機制。也採取經濟誘因,要求CARB制定排放交易的規範。《對策法》並要求州政府設置「環境正義顧問委員會」與「經濟與科技促進顧問委員會」,分別對CARB報告關於範疇界定計畫及減排技術方面的建議。此二新設的組織,高教授認為對於傳統行政組織架構面對氣候變遷所表現出來的僵化、無效率,應有相當的啟發。

 

在《對策法》以外,加州同時也有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與「再生能源配比制度」的Senate Bill X1-2及Senate Bill 107、關於森林資源與碳封存的Assembly Bill 1504、關於交通運輸與土地利用的Senate Bill 375(永續社區與氣候保護法,Sustainable Communities and Climate Protection Act of 2008)、關於車輛清潔技術與燃料的Assembly Bill 118等林林總總的個別立法。雖然是個別的立法,但也有一定程度的整合,政府基於這些法律制定了許多關於氣候變遷的行動計畫,而政府部門除了環境部門以外,交通、能源等其他部門也都投入其中、相互協力;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代的《加州環境品質法》(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CEQA)也因應氣候變遷做了調整,2007年的Senate Bill 97除了為氣候變遷變更環境相關的政府組織權責以外,更要求CEQA中的環境影響評估必須納入溫室氣體排放的評估。

 

整體而言,高仁川教授認為加州的氣候立法接近框架式立法與分散立法並存的模式。《全球暖化對策法》作為整體氣候立法的最重要框架,牽涉政府組織與權責機關等事項,授權行政機關採取措施,引領後續的立法,而提供了未來的發展性。在其他的立法與政策中,加州特別倚賴能源政策與電力系統的革新,強調再生能源與分散式發電系統的採用以及能源儲存技術的發展;但高教授也特別強調:此種能源政策發展方向將會需要中央與地方的協力。

       

若以數據表現加州對抗氣候變遷的成果,高教授特別提醒大家注意:在經濟成長的同時,加州的單位GDP所產生的碳排放近年來逐年下降,顯示經濟成長與碳排放逐漸脫鉤,說明低碳經濟的發展可能性,值得吾人反省「減碳有礙經濟」的論調。但與談的蕭代基研究員表示:即使單位GDP的碳排放下降,總體碳排放量仍可能隨著經濟成長而上升。

       

對於加州在氣候變遷上表現的積極態度,以及透過國際串連所扮演的重要地位,葉俊榮教授請高教授及其他學者思考將加州看成一個「國家」的可能性及意義。高教授則回應:實際上確實有許多加州學者與政府官員認為加州在對抗氣候變遷上具有與國家同等的重要地位,也期許加州要做全美甚至全球的典範,高教授並不排斥把加州看作「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