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5.3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四):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紀要:張文貞教授/美國德州

石油業興盛的德州在氣候變遷議題上的消極態度,相對於加州,是一個鮮明的對照。

 

先不論氣候立法與政策,根據美國耶魯大學環境溝通研究計畫(Yale Project on Climate Change Communication)2013年所作的調查,德州公民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認知與態度,表現不如加州公民,特別是在「認為全球暖化是人為因素造成」與「不管其他國家如何因應,美國都應減排」兩個問題上的差距最大。

       

自從2007年的Massachusetts v. EPA,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依據《潔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美國環保署有義務制定溫室氣體的管制標準之後,環保署即於2010年要求各州對於固定汙染源的新設或重大變更予以核發執照時一併整合溫室氣體排放的管制。由於德州遲不根據環保署的要求制定執行計畫,聯邦環保署直接介入,以聯邦執行計畫代替德州政府採取措施。但德州認為環保署此舉侵犯州的準主權利益,因而聯合懷俄明州及一些工業團體對環保署起訴。2013年時,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認為原告不具當事人適格,此案目前仍在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審理中。德州在氣候變遷議題上的消極,甚至對於聯邦的掣肘,於此案一覽無遺。

       

但在此案之後,德州議會於2013年6月通過法案788號授權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TCEQ)制定溫室氣體管制標準。TCEQ雖於2014年3月發佈規則,但尚未經過聯邦環保署的核可並撤回聯邦執行計畫。除此之外,德州的氣候變遷措施主要是透過節約能源辦公室(State Energy Conservation Office)規劃統整,內容大多關於補助再生能源與節能設備(例如LoneSTAR補助計畫)、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修改建築法規提升能源效率要求等等較為軟性的措施。德州表現較為出色之處,則是透過1999年州議會的電業重組法案設定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的目標與時程,鼓勵、補助再生能源的發展;而由於有立法提供誘因,加上地理條件適合,使德州的碳捕捉與封存技術在美國居於領先地位,以此作為主要的氣候變遷減緩(mitigation)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