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5.3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四):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紀要:林春元助理教授/澳洲

相較於加拿大,澳洲一開始抗拒進入京都議定書,但是2007年加入後,內國立法數量大增。2010年聯邦選舉後積極通過氣候變遷立法,2011年通過能源效率法此一大型包裹的18個法律。澳洲整體而言,對氣候變遷立法態度反覆,此與澳洲政黨有關,而氣候變遷政策立場甚至影響到政黨實質上可否勝選。

  

在機關設置上,近幾年權責機關搖擺不定。雖然也成立跨部門組織,例如2010年勞工黨成立跨政黨氣候變遷委員會,之後卻被廢除,由氣候變遷會議取而代之提供政策上的諮詢意見。此外包括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相關管制諮詢的氣候變遷管理局也被廢除,而溫室氣體辦公室被併到清潔能源監管機構。上述均反映出澳洲的氣候變遷政策不甚穩定,同時也受到政治角力影響。

  

在規範機制與管制手段上,澳洲以能源規範為重心。管制手段的選擇,一度在碳稅或排放交易之間有所掙扎,最終採取折衷方法。2011年通過的潔淨能源法最終是希望建立排放交易系統:前三年採取固定價格,2012年與歐盟排放交易系統連結,2013年廢除固定價格,由市場決定。碳稅目前則以減排基金代替。潔淨能源法的另一特色是,若推動減量對企業、社群造成過重負擔甚至傷害,有補償措施來補償其收支,也就是在減排政策中設有補貼措施。

  

澳洲因為氣候變遷造成許多天災,從2007年起就把調適議題提高到國家層次,制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框架,首要任務是調查各地脆弱性,在不同領域定義出調適行動的優先順位,包括對澳洲氣候變遷衝擊最大的六個領域:水資源、海岸、基礎建設、生態、自然災害管理與農業。

  

在減排基金部分,透過類似基金的方式促成後續具體的政策,反而像是用財務機制來推動減量。此基金有相當清楚的政策指導與程序,必須要是低成本,達到真正的減量,且程序便利易於參與。澳洲政府與清潔能源管制者在基金運作方面有任務上的分工,政府主要負責決定方法與發展的順序並設定相關標準;而清潔能源管制者則負責核准並信用化計畫、進行拍賣與締約程序及執行報告等。

 

林教授認為,澳洲的氣候變遷立法觀察重點包括:在氣候變遷政策上,政黨成為關鍵,使澳洲的氣候變遷立場仍搖擺不定;而大規模立法通過是否有後發先至的效果也值得觀察;對原住民、農業與調適的重視,以及減排基金與補貼政策也是觀察重點。

  

蕭代基研究員指出,澳洲工黨是因為氣候變遷政策當選,之後大力推動氣候變遷政策,但也是因此失敗而下臺;而現在剛上臺的政黨也是剛上臺就把前人推動的相關立法都廢除;建議將此脈絡加入報告中。另外減排基金是新政府代替舊政府的措施,在排放交易中新政府採的是給排放者好處的方式來做。最後,新政府想將碳稅廢除,而蕭研究員認為原來的固定價格加上碳交易系統是很成功的機制。在此部份希望了解制度之間時間上的關係。林教授則回應,減排基金是2013年11月開始,已經是新政府時代,根據最近發布的白皮書,應是新政府上任想取代舊政府的碳排放交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