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5.3 「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四):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紀要:辛年豐助理教授/日本氣候變遷立法:有關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之法律

日本的排碳量情形是由一行政法人國立環境研究所底下,另成立的溫室氣體調查辦公室負責調查與報告。而日本整體的排碳量從1994年以來幾乎都高於1990年的基準,只有2009年明顯低於1990年,但之後的排放量仍持續成長。日本於1998年制定《有關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之法律》,最初目的就是要回應京都議定書。本法前後修正數次,適度反映現在國際現狀與重點議題,然而管制密度沒有很高,對碳排放部分沒有修正。而依據本法,除了中央以外,地方也要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的措施對策。

 

組織部分,本法在中央(內閣)設置地球暖化對策推進本部,職司地球暖化對策計畫案的作成及實施,並採取跨部會決策的模式。但本法也特別強調中央應和地方合作。特別的是,地方的都道府縣知事及指定都市的首長可以委託「地球暖化防止活動推進員」,從事氣候變遷教育宣導、調查人民日常生活節能減碳措施、提供建言,以及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施政為必要的幫助等工作。

 

關於管制手段,本法要求政府制定地球暖化對策計畫,並每三年檢視排放量,檢討修正。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根據該對策計畫,制定具體的溫室氣體減量的整合性及計畫性措施;中央政府的「政府實行計畫」,由環境大臣預先與相關行政機關首長協議後作成提案,於內閣會議作成決議,其內容應包含計畫期間、政府實行計畫的目標、具體實行的措施內容等事項。在此等政府實行計畫實行後,應每年公開總排放量等實施狀況;而地方的「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計畫」的內容則會因地制宜而更為具體。本法也採取排放交易作為經濟誘因的管制工具。由行政部門決定執行時間,目前尚未開始。

 

關於能源議題,本法的規範密度不高,但連結《合理使用能源法》。主要規範內容包含使用能源的事業主申報排放量的相關規定,且政府部門原則上也適用。

 

森林議題的立法密度也不高,是由《對策推進法》連結《森林及林業基本法》做為方向性指引,要求中央及地方為了達成地球暖化對策計畫的目標,基於《森林及林業基本法》中的森林及林業基本計畫促進森林的碳匯作用。

 

罰則部分,分別使用刑罰與行政罰管制,但多是針對違反碳排放或碳交易的資訊申報義務或不為申報的行為做處罰。

 

至於財務及保險機制方面,《對策推進法》並沒有直接的著墨,但本法預設國家金融機關介入處理推進地球暖化對策的可能。內閣總理大臣可以將依本法所賦予的權限委任於金融廳長官,後者並可將權限一部分再委任於財務局長或財務分局長。

 

公民參與的範圍很廣。主要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其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計畫時,可組「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計畫協議會」,引進業者、地方住民、學者專家以及前述的推進員參與。

 

整體而言,日本的氣候立法規範全面,包括公私部門與事業者;決策層級也提升到內閣;資訊公開主體與客體擴張,要求業者公開資訊;減量和調適的立法分流,但目前減量方面的立法較為具體;而調適沒有立法,演變成各部門各自進行。

   

張文貞教授提出一個國際公法的思考角度:對於條約的效力如何,日本是採一元論的國家,公約、議定書不須經過內國法轉化。研究者可以比較日本1998年的立法與京都議定書的規範內容與強度。

 

高銘志教授指出,日本於1998年的立法相較於京都議定書有很大落差,有很多議定書中的重要機制,1998年的版本都未提到。高教授認為此基本法核心機制較像是成立地球暖化對策本部來處理問題,並要求行政部門的報告。整體而做得很不足;之後才陸續加入一些規範,使之更充實。

 

葉俊榮教授也認為,立法未套入京都議定書,更無相關機制的強度,只能依賴未來訂定調適法解決;而且內容注重在教育與地方政府,具有傳統東方國家的「父母官」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