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2014.11.6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九)會後紀要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九)

講題:中國大陸與臺灣之項目環評制度比較研究報告

時間:2014/11/6(四)12:30~15:00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實習法庭

講者:金自寧副教授(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主持人:葉俊榮講座教授

共同討論人:張文貞教授

 

        本次的講座中,金自寧副教授比較臺灣與中國的環評制度,包含制度輪廓、實務運作、環評訴訟、代表性案例,以及否決制的存廢。

 

金自寧副教授指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早期來自於美國,此一制度之後也傳承到其他國家,但每個國家的接受度都不太一樣。中國的環評制度也受國際影響, 主要內容於2002年確立。中國的環評制度與臺灣大同小異,特別是中臺都採取否決權制,美國則否。中臺的環評主要差異在於:臺灣是二階環評,中國是三類環評,但功能大致相同。

 

中國的項目環評程序,依據《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分為三類。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開發案,不必編寫環評報告,僅須填寫「建設環境影響登記表」。根據金副教授的統計,此類僅須填表的案件數始終佔最多數。最完整、包含民眾參與的嚴格環評程序的開發案件,在近年雖有增加的趨勢,但目前的統計結果也只有6.8%。中國的經濟發展導致開發項目激增,但大多不需經由完整程序;且環評在中國中央的批准通過率有90%,地方更高達99%,環評制度似乎已經失去守門人的角色。這一點也說明了為何中國環境汙染嚴重。至於臺灣環評實務上,進入二階環評的案件有14%,通過率則是17%。

 

金副教授亦探討環評制度中否決制存廢之利弊。在臺灣各界的討論中,有論者以為,環評程序不應僅為參考之用,從人民權利保護觀點出發,若是廢除否決制,將會引出利害關係人權利保障受影響的問題。而另一方面,亦有論者以為,環保機關的否決權,將會讓環保署負擔不適當的壓力。至於中國目前對於否決權制存廢的相關討論並不多。而在制度設計上,臺灣的環評程序中,政府與專家的角色交織,分工並不明確。至於中國則明確分割責任主體,獨立完成各自階段的任務。

 

共同討論人張文貞教授則分享了臺灣中科四期環評案的判決分析。並指出:環評在臺灣的發展,不僅是從原本的「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到「法律」,也是從威權過渡到民主時代的產物。環評制度過程中,民眾的參與極為重要。於環評程序中,開發行為若有重大影響之虞,便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相較於第一階段的環評,第二階段的環評的程序保障較為全面,也有民眾參與的機會。然而綜觀環評運行結果,大約八成的案例無法進入第二階段。即使已經民主轉型,行政機關仍保留了威權時代的傳統,排斥民眾參與,仰賴專家在第一階段控制住程序,避免進入二階環評,但也引起公民團體及居民不滿而提出訴訟。從結果面來看,政府並未積極保障人民參與,因此最近法院擴大當事人適格的認定,藉由司法審查保障當事人在環評的程序參與。就環評程序的司法救濟制度,張文貞教授亦提出三點值得關注的問題:(1) 是否可以針對環評提起訴訟?(2) 於環評程序中,人民是否有利害關係的訴訟權能?(3) 法院是在提前保護人民的實質權利,或是保護人民的程序參與權?  
         

本次講座的學者及聽眾提問踴躍,提出的問題包括:中國是否有專家審理的制度?中國為何早期即選擇環評為諸多改革中的其中一個選項?相較於臺灣的環評訴訟實務,法院直到林內焚化爐案才認為環評是行政處分、可受司法審查,中國的環評則很早就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其背後的制度條件為何?中國環評制度是否能讓人民對評估的方法提出質疑?中國環評的公眾參與實境如何?金自寧副教授指出,中國法律沒有規定技術審,若行政機關看不懂相關報告,一般會請專家進行技術審,但這些審查結果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僅供行政機關參考之用。另外,中國環評制度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該次會議令中國開始重視環境問題,並將環境問題列入改革的項目考量。關於司法審查,由於中國一開始就沒有將環評審批認定為技術審,而是政府機關的行為,因此很早就允許司法審查。不過,在審查過程中,法官面對技術問題時也不會正面處理,根據統計資料,歷年來的一百多個案件中,有三十多件案件涉及民眾對技術性問題提出的異議,但是法官毫無例外地不深入技術性問題,而是相當尊重經過專家程序產出的結論,而迴避了技術性問題。

 

至於環評程序中的公眾參與,金自寧副教授亦指出:中國的公眾參與面臨了資訊流通不足的問題,且因為實質參與並提出意見的大多為一般民眾,發表的意見多是情緒性發洩,反而不容易解決問題。至於臺灣的環保團體較為活躍且成熟,在公眾參與及監督的場合表現較為專業。此外,中國的民眾參與只有在環評報告書草稿出來後由民眾評議,往往為時已晚。

 

講座主持人葉俊榮教授最後總結時,點出國際政治對於中國與臺灣環境政策造成的影響。中國在1971進入聯合國,為了宣示大國的決心,即使在南北對立及冷戰的全球氛圍下,仍然參與了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發現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環境反而比中國更好,因而受到來自國際的刺激。反觀臺灣,在退出聯合國之後,開始與國際發展脫鉤,所以臺灣的環保推動主要仰賴民間由下往上的參與,和中國的發展有結構性不同。葉教授也發表對於臺灣環評制度的意見,認為環評專家委員會的制度設計,使環保署對外得以將環評決策的責任推給專家委員會,聲稱一切都仰賴委員會的程序理性與專業;然而,委員會的組成其實包括五位政府機關人員,因此若政府對於開發案有預設立場,在否決權制度下,仍有可能透過環保署實質影響環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