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刑法第190條之1解釋與適用】學術研討會

【刑法第190條之1解釋與適用】學術研討會

一、 研討會目的
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原為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環境案件司法程序檢討」 ,就「重大環境犯罪」朝向「抽象危險犯」修正 。將原條文中「致生公共危險」的文字予以刪除,減輕未來檢察官偵辦環境案件舉證「致生公共危險」的困難,並且增列同條過失犯以及未遂犯等處罰規定。條文修正後文字,將可能導致刑罰對象過大的問題,且對於既有污染環境法規,已明確規定各類違反行政義務所可能遭受行政罰或行政刑罰的體系,造成法適用上的紊亂。對此,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團體,希望以舉行研討會方式,釐清刑法第190條之1的法適用爭議,以及未來該條文與既有行政法規競合衝突的解決問題。以利未來實務工作者能明確掌握刑法第190條之1之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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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參考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內容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三、 會議資訊
時  間:2018年7月28日星期六下午13時30分
報名網址:http://bit.ly/2KDxOmA
地  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靠辛亥路三段、復興南路口)
主辦單位: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協辦單位: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會議議程
13:00報到
場次 時間 場次內容
開場致詞 13:30
13:40 開場致詞:
林三加 律師(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
張文貞 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

第一場 13:40
14:50 主持人:盧映潔 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報告人:林士欽 博士(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
題 目:從法國環境刑法之有關規定探究刑法第190-1條之妥適性
與談人:何一宏 法官(高雄地方法院)
潘怡宏 助理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第二場 15:00
16:10 主持人:盧映潔 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報告人:古承宗 教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題 目:評析2018年新修正之刑法第190條之1(25分鐘)
與談人:陳鋕銘 檢察官(臺南地方檢察署)
謝煜偉 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6:50 主持人:盧映潔 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人:林士欽 博士(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
何一宏 法官(高雄地方法院)
潘怡宏 助理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古承宗 教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鋕銘 檢察官(臺南地方檢察署)
謝煜偉 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賦歸

四、 活動聯絡人
聯 絡 人:郭鴻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聯絡方式:02-23915538
手 機:0911-438-27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本活動可抵碩博士學習時數,但不可抵大學部服務學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