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 論壇紀錄 】4/18「世界中的臺灣:從國際人道/刑事法到國際環境/生物多樣性法」

【 論壇紀錄 】4/18「世界中的臺灣:從國際人道/刑事法到國際環境/生物多樣性法」

        

        臺大環續中心與公法中心於4/18(四)在臺大法律學院舉辦精彩演講,以「世界中的臺灣:從國際人道/刑事法到國際環境/生物多樣性法」為主題,邀請政大創新國際學院的張佳康(Kevin Chang)教授及環續中心訪問學者Ann Madding律師,分別從國際人道法/刑事法與國際環境法/生物多樣性公約等角度,分析臺灣在現行國際法體系中存在的諸多重要議題。一方面,自1971年以來,臺灣面臨關於國家地位的複雜問題,使臺灣在參與國際協議與國際組織的可能性受到劇烈影響。另一方面,從國際現實的運作來看,隨著近年來中國軍事侵略的日益增加,以及全球環境與氣候的逐漸惡化,長期無法以會員國身分參與國際組織及條約臺灣,究竟可以如何應對這些複雜挑戰?或者是否有突破的可能?

 

        張教授首先強調了國際法和國際組織在維護全球和平與安全中,有著關鍵的作用。儘管臺灣被排除在某些國際框架之外,然而仍然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加強臺灣的主權地位。其中,「國際刑事法庭(簡稱ICC)」可以作為臺灣未來著力的管道。張教授指出,ICC與許多需要會員國批准入會的國際組織不同,它是透過締約國批准《羅馬規約》(Rome Statute),而將其納入管轄權的法院,這個特色提供了臺灣的加入國際運作一個潛在的途徑。從而在此之下,臺灣納入ICC管轄有兩種可能的途徑:批准羅馬規約成為成員國,或者自願接受法庭的管轄權而無需正式成員身份。不過,兩種方法有其各自不同的利弊權衡及對於法律層面的影響,臺灣則需要審慎考慮自身利益與量能。

 

        為了進一步說明此種管道對於臺灣的可能助益,張教授指出臺灣若加入ICC,除了可以提升自己的國際聲譽之外,也得以藉此機會進行法律制度上的檢討與修改,讓內國的法治環境與國際社群一致,提升臺灣自身的人權保障。此外,加入ICC也可以成為一個有效對抗潛在威脅的手段,從而強化國家安全。另一方面,張教授也認為臺灣的加入對於ICC而言也有誘因存在。由於ICC目前在亞洲地區仍面臨著批准率較為低落的情形,使得臺灣作為亞洲的一員,其加入可以提升ICC在亞洲的能見度。若從亞洲整體區域發展的角度,有鑒於中國惡名昭彰的人權問題,以及考量加入ICC後可能面對的究責問題,也降低了中國加入ICC的意願及影響力,而對於其他亞洲國家,再考量到臺灣的戰略位置與亞太地區國際關係的發展動態,臺灣仍有一定的機會得以加入ICC。

 

        接著,Ann Madding教授從國際環境法的角度,梳理臺灣處境的動態轉變。1990年代,臺灣在國際環境公約方面的角色仍然模糊不清,然而在1992年,臺灣因為一段關於犀牛貿易的影片被公開播出,隨即因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而受到國際制裁,以及美國的貿易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儘管臺灣並非CITES的締約國,但因為國際環境法獨有的特性,非締約國仍可能會受到公約相關義務的約束,以及國際上對於違反公約者的相關制裁措施。該起事件後,臺灣採取了「自願遵循」的路徑,使內國相關法律與國際環境標準一致,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與實施。雖然臺灣往往無法直接參與環境相關條約的討論,然而另一方面,臺灣也正是在此種環境中,被迫提升自身的環境立法與環境保護,使得國內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育獲得改善。

 

        最後,Madding教授提出了國際環境法的幾項特色,得以進一步成為臺灣未來突破目前國際地位的著力點。首先,相較於其他國際法領域,國際環境法具有強烈的「去中心化」特性。以目前來說,國際上即約有3700個國際環境法相關協議,提供臺灣相當多的空間與機會可以做出貢獻。其次,由於國際環境法的進展高度依賴「科學研究」,也讓臺灣可以透過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氣候變遷、國際環境或生物多樣性等領域提供協助,提升臺灣在國際環境領域的聲譽與重要性。此外,由於次國家團體在國際環境法領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若臺灣強化其與非政府組織或環境保護團體的合作,一方面展現出臺灣在環境領域的高度重視,更能夠藉以建立國際支持,增強臺灣在應對全球環境挑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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