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7

中心組織辦法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台灣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之發展、提昇環境法研究及教學之品質、打造環境永續法律與政策議題之討論平台,並在國際脈絡下加強學術及實務對話以深耕永續文化,特設立「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工作為:

一、環境永續政策相關學術研究方向之規劃與研究計畫之提出。

二、環境永續政策相關學術研討會之策劃、經費籌措與舉辦。

三、環境永續政策相關法律資訊之蒐集、彙整與學術成果發表。

四、提供政府及產業法律諮詢服務及相關協助

五、環境立法之研擬與推動。

六、環境法學教育之推廣與國際合作。

七、台灣加入國際環境組織與條約之研究與推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中推選,報請院長聘兼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本中心得依研究領域或運作分工等進行分組;並設分組召集人。分組召集人負責召集該分組會議,並針對第二條各款所列各項工作提出規劃或負責執行。

 

第五條  本中心得聘請院外及校外專家及學者擔任成員或並兼任分組召集人,參  與本中心運作。

        前項聘任由本中心會議決議之。

 

第六條  本中心得延請院外及校外學有專精之人士擔任中心之諮詢委員。

       前項諮詢委員由本中心會議決議聘請之。

本中心諮詢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對本中心事務及發展方向提供建議。

 

第七條  本中心得依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支薪標準,聘請研究員或研究助理,參與本中心之運作,並協助研究計畫之執行。

 

第八條  本中心得設置兼任助理若干名,由本中心聘任本院研究生擔任。

 

第九條  本中心行政事務及相關研究、教學、建教合作,除本院每學年提供各中心庶務或學術活動經費補助十萬元外,餘由本中心籌措經費支應。

 

第十條  本院得成立評估委員會,每二年一次評估本中心之運作績效,並提出改善建議。

前項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自本院研究中心主任以外之專任教師及院外專家學者選任。但院長兼任本中心主任時,評估委員會召集人由其餘委員互選推出一人擔任。

本中心應配合評估委員會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資訊,以利評估作業之進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於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