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辛年豐

別說「左右為難」!

─促進生物多樣性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辛年豐*

生物多樣性公約於1992年簽訂,其目的一在於確保本於遺傳資源利用所生利益公平分配。本此,由於傳統文化習慣的生物資源利用習慣有助於生物物種的保護,故針對住民傳統生活文化設定智慧財產權機制,以求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可以獲得庇蔭。本來將遺傳資源當成公共財並賦予其一定地位的「已開發國家」,及管領遺傳資源而獲得利益的「開發中國家」,兩者間本有對立的情況。此等機制可以說是以「右派」的智慧財產權機制,來彌補全球資本主義擴張所帶來的貧窮問題,如能有效運用,確實是平衡了左派及右派的主張。但本文以為事實上卻是一個難以達到的目標,對此,我們或許可分為「技術研發」及「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兩個階段加以探討。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智慧財產權機制


(一)技術研發階段

為求兩者的調和,其結果在公約中肯認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也肯定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主權,其利用也遵從該當國家的內國法,並服從領域國的許可,且事前對領域國提供充分的資訊並得其同意。公約締約國在遺傳資源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開發研究,也應在該國家充分參與下努力實施,所得的研究成果及利益也應依「公平與最佳條件」分配給開發中國家,並得到雙方的合意。是以,該制度可謂是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中之企業共同合作的機制,也成為開發中國家寄予厚望的制度[1]

(二)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

就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支援,要求已開發國家支援發展中國家,以因應該等國家就生物多樣性保全及利用所須研究及訓練的需求。發展中國家也可以以最有利的條件利用並移轉該技術。又因為技術的所有者多為私人,因此,也要求締約國必須對私部門採取順利的移轉措施。特別,也要求先進國家從新並追加提供資金[2]

然而,這樣的機制,真的如公約建立之初所言一樣樂觀,而認為對開發中國家或未開發國家有利嗎?這本身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疑慮


(一) 技術研發階段─北方暴力的擴張

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本來即為了鼓勵人們創新,使發揮腦力創作或發明的人可以獲得相當經濟上的利益,藉以讓人類社會可以在人們充分發揮創意以獲得利益的前提下,持續發展與進步。然而,當智慧財產權的機制,特別是專利權的制度推廣到全世界,成為一種全球所承認的法制度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所帶來的結果,卻是北方國家得以不斷有新的發明,並在全世界取得專利權,從而,拉大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在財富上的差距[3]。在「技術研發階段」中,由於具有研發能力者,本來就是具有高度技術能力的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或未開發國家由於不具有相應的研發技術,因此,勢必無法僅以一己之力本於傳統的生活技能進一步研發成商品,並取得專利權。因此,當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或未開發)國家對研究成果及利益的分配進行磋商時,協商的優勢勢必站在已開發國家的一方。開發中(或未開發)的南方國家可能為了其國家一時性的利益,而以相當低廉的價格賤賣掉該國傳統有助於生物多樣性的技藝。其結果,暫有締約優勢的北方國家,可以憑藉著既有經濟及技術上的優勢,以低廉的對價發展更具經濟價值的新專利,並據以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最終,因為站在現有資本主義運作的邏輯之下,造成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財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的結果。因此,本文以為這樣的制度,實為包藏著照顧弱勢國家的糖衣,實際上卻行壓榨、宰制南方國家之實的毒藥。


(二) 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回饋給誰?

由於全球資本主義運作的結果,造成全世界許多國家都將資本主義的民法及商法規則奉為圭臬,在各個內國再次複製同樣的運作邏輯,大肆行諸於各個國家的社會之中。這樣的制度運作,所造成的結果,卻是內國貧富差距的擴大,財團(財閥)憑藉其法律、經濟及主流社會智識上的優勢,對內國的弱勢族群進行壓榨。因此,當在「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中,公約雖訂有支援研究及訓練、以有利條件移轉技術、提供資金等規定;但實際上,具有研究及訓練能力、實施專利技術的人卻非國家及擁有大量財富之人莫屬。更諷刺的是,在南方國家的財團,又有多少是本國的財團?如果回饋技術的對象基於「肥水不落外人田」的考量,而使獲得專利技術施行權者變成同樣是來自北方國家的「外商」,或由該「外商」與南方國家的政府合作,則南方國家所獲得的援助也就相當有限了。同樣的,已開發的北方國家所提供的資金,究竟最終落入誰的口袋?也是相當值得推敲的。

最為根本的問題是,當初提供傳統生活技能的人是誰?在許多國家中,提供這些傳統知識技能的人是當地的「原住民」,而原住民在許多國家中,因為長久以來歷史及文化上的弱勢,使得該族群在該國家中居於被宰制的地位。再加上民主機制下「多數暴力」粗暴對待的結果,使得多數族群壓榨少數族群「看似」取得了正當性。總總因素加乘的結果,則當北方國家真的有「良心」地回饋給南方國家時,這些資源回到提供重要技術智能的原住民手裡,又剩下多少?如果如此的機制在各個內國沒有充分的配套,則實際運作之後所帶來的卻是右派再次取得實質的勝利。


三、正確的方向

從以上的探討可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加入了典型右派法制度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資本主義向生物多樣性扎根的表現。當右派的資本主義者拋出兼顧弱勢國家,這樣看似對左派的社會主義者釋出善意的制度設計時,我們更應仔細檢視制度背後的包藏禍心。

本來,生物多樣性與人的生存及永續發展就具有相當密切的關係,而將智慧財產權的思考導入生物多樣性這樣一個具有強烈左派意涵的主張之中,原本就相當突兀,如說智慧財產權對生物多樣性有所「裨益」,最多也只是間接的助益而已,但制度運行所造成的「敗害」或許更是直接的。尤其實際運作的結果,可能讓許多人或國家「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時,我們更應戰戰兢兢檢視制度的妥當性。事實上,將傳統技藝導引入維護生物多樣性的方式有無限多種想像,本文在此也提供一種可能的制度建議,亦即,藉著全球機制的運作,由全球性組織或團體組成具有研發能力的團隊,由這些公益性團隊直接與擁與有助於生物多樣性之傳統技能族群進行合作,一旦有進一步的研究發展時,在打平研發成本後,所得收益及專利權可由該族群取得。如此也比現有的機制更有助於南北差距的縮小。

當傳統智識技能與生物多樣性推動成為之後生物多樣性重要的研究課題時,我們也應對現有的制度本身進行進一步的檢視,千萬不要在不經仔細思量之下吞下了毒藥而不自知。

 

* 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博士班學生。學號:d97a21008。

[1] 除此之外,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的還有保全生物多樣性及促進做為生物多樣性之生物資源及遺傳資源的永續利用。這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條的規定。詳見,大塚直,《環境法》,有斐閣,2006年4月20日二版,頁167~169。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2001年2月,頁291。

[2] 大塚直,前揭書,頁169。葉俊榮,前揭書,頁291~292。

[3] 詳見謝宏仁、吳奎克、辛年豐,<被遺忘的世界>,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系,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