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湯詠煊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的法律體系調整

基法二 湯詠煊 R97A21005

  本次演講者以「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為題,介紹目前全球氣候變遷的情況、生物多樣性的重要、以及全球暖化如何破壞與影響生物多樣性。李教授並介紹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臺灣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採取的相關措施。以下筆者將進一步延伸李教授的討論,探討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所必要的法律體系調整。首先介紹我國關於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管制發展情況,其次指出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實質法令體系」與「組織與決策程序」上應如何因應調整。

 

一、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育現況[1]

  我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管制發展情況與國際間的情況相仿,都是針對棲地或物種的保護,訂定不同管制對象的法律。針對棲地的保護,我國於不同的法律中設計不同性質的保護區:國家公園法中的國家公園、文化資產保護法中的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林務局依森林法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的國有林自然保育區、漁業法中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等等;針對物種的保護,則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動物保護法,惟尚未針對植物的保護;針對其他自然資源相關法規,大都是以經濟利用或開發為核心,例如能源管理法、礦業法、漁業法、水利法等;對於外來物種對台灣生態系、棲地以及物種的影響與管哩,目前僅於輸入程序上有動植物檢疫規定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的規定,但是對於意外引進的物種,對本土物種以及棲地造成威脅時的緊急處置措施僅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的處置,但處理的程序等相關規範則尚有待另為規定;至於與基因資源的保育相關者則有畜牧法及植物種原法。此外,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主管機關,造成有一個以上的部會針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或多或少都負有某一部分的責任,但是卻沒有一個主管機關可以通盤主導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的制訂。

 

二、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實質法令體系之因應[2]

(一)「生物多樣性基本法」之立法

  以我國的國際貿易法規為例:在貿易法尚未訂定之前,我國與進出口相關的規範也是散見在不同的行政命令之中,貿易法的制定將一些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自由貿易原則法律化,之後並隨之進行相關的法令的修正。有關生物多樣性的保育,也有必要依照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所宣示的生物多樣性保育的原則,以基本法的方式立法化,以便利後續相關法令的修正。

(二)相關經濟法規之調整

  除了與保育相關的環境法規之外,其他與生物多樣性保育相關的經濟法規,例如:對於管制外來物種以及基因改造食品進出口的相關貿易法規、與生物科技以及原住民傳統知識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等等,也有必要一併列入檢討。

(三)生物安全基本法之立法

  生物安全是生物多樣性保育中相當重要的一個議題。有關生物安全、生物科技等議題,有必要就生物科技(包括基因改造工程)的研發應用等基本規範原則,訂定一生物安全基本法,或是將其納入生物多樣性基本法之中。

 

三、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與決策程序之因應[3]

(一)建立整合體制並投入充足資源

  行政院應授權「生態保育與永續農業小組」或自行統合各行政機關,建立整合體制統籌生物多樣性公約議題,除有效應用現有財政、與人力資源,並透過機關整合,尋求更多之財政與人力挹注。成立基金會、半非官方組織、授權非官方組織,也是值得考慮之方法。

(二)資訊公開與降低資訊交換成本

  應強化決策機制之透明性,透過政策白皮書、公報、資訊網站等方式,流通行政機關間之資訊,並作為民眾參與之基礎。

(三)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

  我國行政程序法關於聽證程序(第十節)、資訊公開程序(第七節)之規定,對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之決策過程有極為正面之影響。應致力於將這些程序法規落實到相關行政程序機關之決策程序,除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外,對生態保育潛在負面衝擊之開發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國營會、礦業司、水資源局、內政部等,應更重視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

(四)非官方組織之參與

  鑒於全球環境議題與非官方組織網絡之重疊,與非官方組織歷來扮演推促公眾覺醒與實踐社會關懷、良知之角色,行政組織面應思考如何提供充足之非官方組織參與管道,強化其決策角色,與透過非官方組織網路執行政策,而非執著於官民對立之立場。

(五)積極運用公民訴訟

  在臺灣,除了行政訴訟法第9條外,許多環境管制法律都有公民訴訟條款,包括環境基本法第34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8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9條,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4]未來司法部門可透過公民訴訟制度之機制,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之規範化,扮演更積極角色。

 

 

[1] 參照,施文真〈台灣亟待訂定或調整之法律、組織及中央各部會應扮演之角色〉,《2000生物多樣性保育展望大會論文集》,頁91-92。

[2] 參照,施文真〈台灣亟待訂定或調整之法律、組織及中央各部會應扮演之角色〉,《2000生物多樣性保育展望大會論文集》,頁89。

[3] 參照,翁雅欣〈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之法律體系調整〉,《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家報告書評論研討會論文集》,頁119-120。

[4] 參照,葉俊榮〈公民訴訟在環境影響評估的運用:台灣的實踐與檢討〉,頁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