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林彥寬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生物多樣性公約 v. 生物科技 IN TAIWAN - 相輔相成?成長障礙?

林彥寬 科法一 R98A41001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IN台灣]

李玲玲教授在演講的一開始就提到,在聯合國的報告中,台灣屬於氣候變遷高危險群。百年以來,平均溫度增加了1.3℃,是全球平均值的2倍,也比鄰近的日本、中國大陸高。氣候變遷造成具有豐富生物多樣性的台灣在許多方面都面臨了危機,在農業(極端大雨造成農業損失)、漁業(烏魚量減少)、森林(大雨造成森林流失)、海洋(珊瑚種類減少)等方面都已經有實質的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消失絕對不單是某些物種在台灣就此消失而已;若以台灣政府大力推動的生物科技研發角度來看,生物多樣性的消失會造成某些含有稀有基因的物種、含有醫療效果的草本植物等的消失,如此會使生物科技研發上減少許多寶貴的資源。因此氣候變遷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絕對是台灣未來發展生物科技產業,不可輕忽的重要議題。

[生物科技產業現況在台灣]

當台灣政府於2002開始推動兩兆雙星的計畫,其中生物科技產業(包含製藥產業、醫療器材產業及新興生技產業)被視為其中未來的明星產業,要大力的培植;2007年政府更宣示要輔導生技產業成為台灣下一個兆元產業。截至2008 年我國生技產業總營業額為新台幣2,010億元,較2007年成長5%,其中醫療器材產業占我國生技產業營業額最高,營業額為新台幣790億元,製藥產業 營業額亦有新台幣690億元,至於新興生技產業營業額則為新台幣530億元。

[滿足國內市場為大宗;進口為主、出口為輔 - 技術輸入者]

根據經濟部生物技術與醫藥工業發展推動小組的資料,如下圖所示,政府的支持、帶動國內市場需求的成長,進而使企業營業額上升。但同時,出口值的成長趨緩,並且只有進口值的一半;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在此產業的技術尚處於技術輸入者非輸出者,落後西方技術領先國家。並且,台灣的內需市場成長空間有限,生物產業若無法像半導體產業在國際上打出自己的名號,光靠政府的支持是不夠的。因此如何在技術上有所突破,追上領先西方國家是此產業能否繼續發展、成為明日之星的重要關鍵點。

  

 圖表資料來源 : 經濟部生物技術與醫藥工業發展推動小組


[生物多樣性-生物科技產業之關鍵]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一條

本公約的目標是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 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 ,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從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一條的內容,我們可以感覺到此公約強烈的”商業氣息”,生物技術發展需要龐大的資金投資,因此,生物技術的開發某種程度上建立於商業的利益上。而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的取得是生物技術研發的關鍵,由此可看出各國對於取得生物多樣性資源的看重及渴望。台灣感覺到了嗎?

[生物多樣性公約-會員國自主原則]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六條

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其特殊情況和能力:

為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制定國家戰略、計劃或方案,或為此目 的變通其現有戰略、計劃或方案;這些戰略、計劃或方案除其他外應體現本公約內載明與該締約國有關的措施; 盡可能並酌情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訂入有關的部門或跨部 門計劃、方案和政策內。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在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使用以及合理分享利用生物資源所產生收益。其中,第六條如上所示,生物多樣性公約建立會員國自主原則,要求各會員國自行將公約內容轉換為內國法律及計畫等,並自為執行。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配合其國情及能力而發展出國家戰略(national strategies)、計畫(plans)、方案(programs),以達成生物多樣的保護與利用。

[台灣被動的回應及參與]

台灣因政治因素,非聯合國會員國,因此也無法正式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成為締約方,但是我們依然可以以觀察員的身分,參加會議、得知各國最新進展。由李玲玲教授的分享,讓我們了解,許多國家確實都會將國內在生物多樣性的工作進展及實際作為,一一在大會中呈現,並且大多數的國家都以在內國法中推動相關的生物多樣性的立法,以便可以主動參與在國際間生物多性資源的取得及發展。但台灣至今卻仍未有回應公物多樣性公約的相關立法推動,如生物技術法、生物安全法;僅於2001年行政院通過「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本方案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旨在為跨部會各種工作之分配與合作。當政府對於台灣的生物科技產業有高度的期待時,確在生物多樣性的議題上,政府並未有明確、積極的目標及立法的推動,是不是沒看清楚方向?

[被動回應阻礙產業發展]

臺灣生物資源相當豐富,概估全島的生物約15萬種,佔全球物種數的1.5%。臺灣地理位置與生態環境跨亞熱帶與熱帶,有多樣性的棲地與生態系,是全球生物資源的重鎮;因此過去常常會有其他國家的生物技術人員,到台灣來”免費”取得我們的生物資源。但在各國參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後,許多生物資源豐富的國家以依公約內容制訂與它國惠益均享的內國法,主動參與在生物技術的開發上。但台灣卻仍處於被動狀態,以致學界研發及產業,在無內國法的依據上,只能被動地接受它國的要求及配合,在此技術一日千里的生物產業上,長久下來並定造成產業技術發展的障礙。

[生物多樣公約 v. 生物科技 - 片面遵守公約或主體思考]

葉俊榮教授在1999出版的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書中即指出,各種國際環境條約的規範內容差距很大,對台灣的意義也不一樣,並且依個別條約與台灣的關聯區分了四種類型:(如下圖)

 

消極防免

積極創造

容易作到或遵行成本低

類型一

(如華盛頓公約)

類型二

(蒙特婁議定書)

不容易作到或遵行成本高

類型三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類型四

(生物多樣性公約)

圖表來源 : 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葉俊榮

如圖所示,生物多樣性公約即屬於類型四,當我們以發展生物技術的角度思考時,縱然要花上我們許多成本去配合,但對於想要發展生物科技並擁有豐富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台灣來說,是值得我們以主體性思考,來主動參與的。十年很快就過了,政府在生物科技的發展上也下了許多功夫,但有沒有在關鍵議題上,如生物多樣性,以主動者的角色來定位自己,還是依然被動著參與國際社會的快速腳步,將會決定下一個十年的發展。

[參考資料]

(1)生物多樣性概論-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法律與政策議題

http://www.medie.com.tw/book/b/b18.htm

(2) 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葉俊榮

(3) 我國生技產業現況

    http://www.biopharm.org.tw/2t2s/situation.html

(4) 生物多樣性公約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biolodivesty.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