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昕

*本文為回應11/23施文真教授<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調和?

 

--試提出可能之政策並分析之

 

財法四
B95A01327
李昕
       

        此次講題不斷被提及的,是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以貿易為管制工具間之衝突,而相較於環保、人權相關條約,WTO爭端解決機制有力,使各國不得不顧忌,且各國之貿易力亦因此而被保護,故也願受其規範,此為一不可否認之事實。然在氣候變遷造成巨災屢見不鮮,環保議題愈受重視的今日,出現極具力量的環保公約似為指日可待,而其時若無法如歐盟般就自由貿易與環保公約作統一解決時,有無辦法制訂可達環境保護之目的然又無違自由貿易之國內政策?僅試著提出幾項可能之解決方案以及其缺點與質疑。

 

對高污染產品制訂同樣的課稅標準

(一)政策思想與方法

設定同樣標準課予關稅,即依據產品製造過程之CO2排放量來課稅,例如排放量每100噸課10元。此為最直接可達環境保護目的之方式,表面上對較無技術之開發中國家極其不利,顯為已開發國家變相保護其內國產業之方式。然而,細想之下,許多民生基本必需品來自開發中國家,因其勞力成本僅為已開發國家數分之一,而因此為「民生基本必需品」,縱課關稅後價格上漲已開發國家仍不得不購買之,且縱已開發國家自己生產,因其勞力成本太高,產出之產品價格未必比課稅後的輸入品更高。甚至可能迫使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予以技術協助,使其能達到環保標準而不致被課關稅,如此已開發國家始能買到較便宜的產品,此乃達成環保目標又非對開發中國家不利之雙贏局面。

(二)缺點與質疑

        此政策乃基於價格優勢而為立論,於實行此政策時,尚須考慮以下各點:(1)技術改良之成本必須低於其關稅課予所增加之支出,否則,已開發國家即寧可讓該產品被課關稅亦不願協助技術改良(2)國際運輸成本必較國內運輸成本高,此亦應計算入內(3)此類產品雖多具價格優勢,然其品質多不如已開發國家所產製,此亦為消費者所考量者,即價格僅有些微差距時,消費者可能寧買價格較高但品質較有保障者(4)又對於開發中國家所出口非民生必需品者又應如何處理亦為一問題。

 

依照不同國家制訂不同污染容許標準課稅

(一)政策思想與方法

     若訂定統一之課稅標準有對開發中國家不公之疑慮,則似應採行就不同國家制訂不同污染容許標準課稅,即為達「實質平等」而就不同國家之污染控管能力、技術發展程度,評估其可達成之程度訂定課稅標準,如製造過程排放100噸CO2之產品,對美國課10元稅,對越南課5元稅。如此即能達實質公平及環保目標。

(二)缺點與質疑

        此政策之最大阻礙乃在現實問題,蓋制訂標準之國家多為先進國家,如此標準制訂下對其多為不利(因其技術較高,標準自較高,亦會被課以較多的稅)就以「自利」為中心的各國是否願意制訂、實行此措施為一大問題。另外,事實上若該關稅所造成之成本仍低於改善技術所需要之成本,其仍不會改善其技術。又如何具體化、量化各國之「污染控管能力」、如何評估「一國之技術發展程度」也值探討。

 

雖對該高污染產品課關稅,但對該企業做補助

(一)政策思想與方法

之所以有此想法,乃本於自由貿易之考量,想找出能否制訂一個政策讓該輸入國不會有貿易上不利益者?即不使之因為課稅而造成「輸入台灣成本變高」,蓋此等於阻礙輸入,於是思及若仍提高關稅,則其產品價格仍提高,會使消費者少購買不環保之產品,然而,因實際上對該輸入者有補助,故就其成本上實並未增加,自不會對自由貿易造成阻礙。且亦不會造成所謂carbon leakage—即該產業選擇至不用課稅之國家規避該環保政策之問題。

(二)缺點與質疑

此政策有一致命之缺點:對該企業為補助後,其即無改善其技術之動力,並無法達成環保之目標。並且,一來企業獲得補助後,應會降低其販售價額,使課徵關稅後之產品價格不見得會提高;而反之,若該產品價格真的因此而提高,將造成消費較少,自然進口也會變少,此乃對該企業產品的間接抵制,亦無法滿足自由貿易之要求。

 

小結

        據上所述,雖僅為個人粗淺提供可能制訂之內國政策,然似已可發現,欲在自由貿易強力把關下,以關稅作為達成環保目標之管制工具,多將難以達成環保之目標,或者與自由貿易衝突,蓋在此全球化之時代,各國乃互相影響互相牽制,除有力的自由貿易規範為把關者,各國為捍衛自己利益亦虎視眈眈。僅以內國力量以達成環保目標及自由貿易實為不易。

 

代結論:未來展望--平衡自由貿易與環境政策之可能方法

        除有些區域機構已有將貿易、環保等要求做綜合考慮而有統一規範解決其衝突,然就利益追求差別過大以致無法達成共識之國家,是否可以如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京都議定書之減碳目標一般,制訂一期限目標,訂出如以下規範:於20X0年以前,各國之產品製造過程所生之污染必須低於某標準(此標準依各國情形規範之),於該期限到達之時,凡低於該標準者即不為自由貿易之保護對象!在貿易自由、追求經濟發展如此重要的現在,此項規範似有些匪夷所思,然在環境災害同樣日漸嚴重之今日,並不難想像將來可能有優先追求環保之一日,畢竟此為攸關人類生存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