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新恩

*本文為回應11/23施文真教授<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仍是不願面對的真相—論自由貿易與氣候變遷法律政策的衝突現況》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3A01113 法學五 李新恩

A. 從《不願面對的真相》與反全球暖化論述講起

        在《不願面對的真相》這部紀錄片中,高爾聲嘶力竭的站在台上告訴觀眾:全球暖化的惡果已經出現了!這不再是科學家紙筆之間的理論遊戲,不再是環保團體用來增加能見度的議題操作選項之一,而是已經實際在世界各地藉由巨災、物種滅絕、海平面上升敲響的人類文明警鐘。前美國副總統必須如此激情演出,其原因在於,早於這部電影,全球暖化的論述不但僅以科學假設的地位出現在課本的一角,且反對這種論述的輿論力量,如Michael Crichton的著名小說《恐懼之邦》中提出的「環保恐怖主義」的質疑,也甚囂塵上。而直到Hurricane Katrina, 北極冰山融化等驚人的新聞畫面在全球電視中流竄,高爾則贏得了2007年的諾貝爾和平獎之後,這場拉鋸戰似乎才以「暖化是人為現象」的一派贏得勝利而暫時告終。有趣的是,當今天全球都知道暖化不是一場騙局的時候,再回頭看從前因為不能接受這個觀念而出現的爭執,會認為以前的我們是多麼不可理解,因為被既有的概念框架限制而不自知。

        在這次施教授的演講中,當我們發現氣候變遷的應變手段必須在國際自由貿易框架的現實下掙扎求生,我腦中出現的,正是高爾在演講中的一張投影片:在一個天平上,一邊是滿滿的金幣,一邊是一個地球。

B. 自由化理想、比較利益、爭端解決機制「三位一體」的貿易惡婆婆

        施教授的演講中,令我感到醍醐灌頂的,就是清楚陳述出自由貿易這個當代的意識形態是如何堅強的在國際社會形成「三位一體」的規範結構。施教授分析,由於比較利益原則指出:各國在自由開放的市場下,能集中發展本國具有最佳優勢的產品,形成規模化經濟,並與其他國家透過貿易交換產品,因此促進了國家的經濟成長。因為這利益的驅動,全球在今天形成了「自由貿易 = 好」的意識形態,進而組織成具有強大爭端解決機制的國際貿易組織:WTO,以及諸多FTA。一旦某國的氣候變遷法律政策觸犯不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等自由化貿易政策,將被控告;而WTO判定其敗訴後若不改正,該國會受到有效的經濟制裁。這個「貿易惡婆婆」是如此的強大,被制裁的國家將不得不改變原本具有trade implication的氣候變遷法律政策。此即自由貿易的管制影響(regulatory effect)。

這個機制具有堅強的經濟學理論基礎;經過全球化的風潮之後,更是雷厲風行,形成不可逆的國際合作架構。法律人想要倡導氣候變遷管制的觀念,也必須把這個機制納入思考:怎樣才是真正可行又有效的管制方法?

C. 從外部成本內部化看變動中的自由貿易理想

        其實,當施教授以持平的立場,冷靜陳述這個對立的現實時,還是不免塑造了一個高爾當年面對的困局。當年的暖化派與反暖化派之爭,是以兩種科學假設互相對立的方式出現。這種概念區分,在異常巨災確實發生的現實之下,不過是人為區分出的假問題。實際的問題是:應該怎樣面對人類正在面對的這場災難?而觀察上述自由貿易架構,會發現它所立基的理論假設非常清晰明確:比較利益下的自由貿易,是使參與交易者獲得最大利益的方法。然而,氣候變遷問題的本質,難道不也是全人類的切身利益嗎?換句話說,當我們認識到,自由貿易是根據人類不可否認的驅利避害本能形成的觀念,而氣候變遷之管制其實也一樣的時候,這個對立似乎就不再是不可化解的「二律背反」了。

        經濟學中,早已注意到原本的成本效益分析概念架構無法處理的外部性問題,因此提出了「外部成本內部化」的觀念。這指出了一項事實:那些在經濟活動中被傷害的自然環境,並不是與生產者追求的利潤極大化不同的兩回事,更不是「經濟現實性」和「道德理想性」的二元對立其中一元,而其實和成本是同一回事。經過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利潤計算,才不會是無法反映環境成本的假數字。而何謂理想的自由貿易型態,其實在成本概念變動過後,也會跟著變動。

        以此為契機,我發現演講中所提及的諸多自由貿易與環境政策的衝突對立,其實大多癥結在於,現行的自由貿易框架並不是不能、而只是沒有意識到將氣候變遷這個因素納入考慮的必要性。

就以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熱門條款,GATT Article XX為例:

Article XX General Exceptions
…(a) 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morals;  (b)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雖然施教授指出,相關案件中,援引此條的國家10次裡面有8.5次會敗訴;但無法否認的是,這些案件都必須經過上述款項中「是否為保護...之必要」的審查程序。其實這代表著,連WTO都承認,若干情況下貿易自由必須妥協,只是目前承認的妥協範圍與環保規範的期待不符。固然我認為現行架構下要證成產品與溫室氣體有關、因此有害於人類,過於牽強;但誠如施教授所言,「司法解釋會隨著時代而改變」,未來共識形成後,未嘗不能以類似方式,將產品的製造與散播對氣候變遷要素的影響納入類似的例外條款中。目前之所以沒有,是因為氣候變遷的概念尚在形成中,而不是它不具有必須以例外認定的強度。

        施教授所提的一個有趣例子,也有再思考的空間。她提到,在內國碳稅政策下,使用生質能源生產的A產品,與使用火力發電廠電力生產的B產品,被課徵的稅是不同的。然而,在WTO架構下它們是「同類產品」;對進口的B產品課稅就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然而,這其實就暗示了新觀念的契機。雖然目前聽來非常荒謬,但我認為,類似於「炫耀財」的價值是純粹由出價者的審美觀甚至炫耀心理所認定,為何我們不能將AB定義為不同種類的產品?畢竟,以外觀、用途而非生產資源與環境影響來定義「同一類」,說穿了也只不過是目前共同默認的規則,並非無法改變。且假設「環境友善產品」是一種被普遍認同的正面價值,則A產品對購買者而言的價值也確實與一般產品不同。以此而言,的確可能定義AB為不同類的產品。

        當然,regulatory effect的問題不只是觀念的變遷,更涉及諸多貿易協定下的國家,倘不一起採取特定氣候變遷管制手段,則該手段就會成為對自由貿易的限制,包括上述GATT Article XX的要件「非產品歧視、非隱藏的貿易限制」。這時,是內國政策的非普遍化,相對於普遍化的貿易政策,造成這種對立。

        但以歐盟強制實施碳排放交易為例,既然氣候變遷是全球問題,難道不會使眾國家警醒,而利用因自由貿易而越加強大的國際管制機制,將管制的手伸入氣候變遷的領域中?這時,問題還是一樣:有沒有足夠的認識基礎,使諸國家同意,必須用強力的國際管制手段來完成這件事?對照到演講中提及的「兩百個環境條約小婆婆」的軟弱無力,似乎問題不在於環境政策每每會被自由貿易架構打消,而正好相反:是環境政策的管制手段還不夠「凶惡」,尚不成氣候,才無法與既有貿易架構產生勢均力敵的衝突、進而達成妥協。而它是否能發展起來,我認為不只是施教授悲觀地認為的「國家不會如此限制自己的主權」,而也是眾國家是否一起體認到問題嚴重性的事實認知問題。

D. 結論:何謂「能接受的汙染」仍然是最終底線

        許多看過《不願面對的真相》的人很難忘記的一幕是:高爾放映一張數千年來的大氣層碳含量變化圖,而他站到升降機上,慢慢升到三公尺的半空,指著最近數十年以荒謬程度暴漲的碳含量,說明這絕對不是正常的氣候週期。這種人為現象,到底是不是我們能接受的?是不是已經影響到我們的切身利益?是不是要進行管制?在這些問題有了共識以後,氣候變遷的管制問題,也許就不再是與自由貿易無法共容的、所謂不切實際的理想了。而在目前,在舊有的自由貿易意識形態與氣候變遷管制仍然被認為是彼此對反的時候,氣候變遷問題,仍然是個「不願面對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