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洪國華

*本文為回應11/23施文真教授<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讓華盛頓公約的擴大適用—國際環評或是貿易壁壘?》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華盛頓公約,也稱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如字面上所表示,即在於利用國際貿易限制的手段來間接促使會員國減少對於瀕危生物資源的開發,進而達到永續使用的目的。而其針對的則是該公約俗稱紅皮書之附件中所列之動植物,對於該動植物之標本或是其他衍生物所為之出口貿易進行限制,來達到公約之目的。

    而貿易限制手段是向來環境公約可能採取,也是唯一可能採取的手段,這樣的作法常常會和國際貿易上要求的貿易自由化原則有所衝突,只是如果細觀華盛頓公約的對象,就會發現其實和關稅貿易協定中在對於不可回復性生物資源所為之開發行動的限制這個例外相合,因此就一般情況來說,二者並不會產生相衝突的問題。但是問題在於,如果華盛頓公約真的想要達到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的想法,僅限制標本或是其他衍生品進出口的時候,往往不能夠達到目的,因為生物要存活下來需要有適當的環境,但是對於環境資源的開發,一樣也會影響到瀕危生物的生存,因此理論上也要利用貿易限制手段來減少各國對於這些環境資源的開發,不過這樣擴大適用的結果,在精神上雖然沒有合於華盛頓公約,只是就容易和貿易自由化的要求有所衝突。

 

華盛頓公約以國際環境影響評估的方式擴大適用

    認為對於公約之紅皮書中所列之動植物有影響的開發行動也應該在公約以貿易手段限制的射程之內,這樣的想法和環境影響評估對於開發活動會影響環境者都進行限制來說,二者非常相像,只是華盛頓公約從來都沒有踰越原本針對標本或是衍生物的界線,跨越到對於會員國貿易進出口的商品來進行守備,當然如果從公約條文[1]上解釋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從公約本身制訂的目的上來說卻是相當不合理的限制,因為動植物並非單靠自身即可存活,必然仍要借助環境的幫助。

    因此如果公約本身不單只限制紅皮書中所列之動植物的貿易,也及於利用該動植物周邊環境資源開發所衍生出的商品或是其他服務,這樣的作法當然更可以確保該動植物存活下去的可能性,也可以達到減少開發該動植物此生物資源的可能。那麼對於這樣大範圍開發行為所進行的限制,就會和環境影響評估中向來會對於是否影響該地瀕危生物生存這一個項目雷同。

    通常在環境影響評估中,這一點都會是環評委員用以核駁開發案的重要理由,也不可否認其中是否有僅重視明星動物[2]的思維,根本的道理在於在對外宣揚其理由具正當性上來說,一般民眾的確是比較接受如果是有害於明星動物的時候,開發案就應該被禁止,也因此反過來影響到每件開發案在進行評估的時候都會去注意開發範圍之內是否具有如華盛頓公約紅皮書中所表列之動植物。

    而華盛頓公約擴大適用的方法就是先判斷是否屬於紅皮書表列之動植物,再去判斷商品在生產的過程中是否有害於該動植物生存,決定是否要去作出限制,除了環境影響評估之外,也可以算是「商品本身是否對於環境友善」具體化的呈現。

 

綠色貿易壁壘本身是否為濫用下的結果

    這樣的擴大適用結果,可以造成變相的環境影響評估的時候,當然就有可能被其他國家抗議和貿易自由化的原則相衝突,固然在精神上是否擴大適用前後並沒有差別。對於紅皮書中所列之生物來說,大多數在國際間直接販賣其標本或是衍生物的行為都已經被禁止,當然在有著廣大國內市場需求的國家來說,華盛頓公約怎麼樣都沒有辦法擴及來制裁,但是在國際市場上,多數早已因為華盛頓公約的存在產生價值觀的轉變,認為這樣的進出口產品沒有購買的必要。

    但是擴大適用所需要去進行管制的商品就不僅只於瀕危動植物本身標本或其衍生物,更及於周邊環境資源生產出之產品,這時候影響層面擴大,對於消費者或是生產者來說就不是那麼容易移轉價值觀或是能夠割捨的事物。在不能割捨因此所能夠獲得之利益的情況下,被判斷成貿易壁壘的可能性就相對提高。

    而且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對於環境影響評估上來說,開發案是否會對於該瀕危動植物造成影響往往都是眾說紛紜,生態主義者當然認為怎麼樣都是有影響,但是開發者卻是覺得這根本危言聳聽,其實影響沒那麼大,不能為了保護一種生物就把整個雨林限制開發。在沒有一定共識的時候,紛爭必然存在,當然更有可能讓已經透過WTO希望讓國際間不存在貿易壁壘的國家有另外建設貿易壁壘的可能性與正當性[3],不論這是影響是真實存在或是不存在。

    基於這樣的想法,對於貿易自由化的支持者來說,毋寧都會把建設貿易壁壘的國家當成是濫用GATT或是WTO公約中例外規定的結果,因為貿易是直接利益而容易評估,但是環境資源永續利用卻不是一個能夠量化的指標[4],也不是對於進口國家的直接利益,對於出口國家來說如果是受到限制的時候,進口國家來援引華盛頓公約的規定,無異是在以維護出口國家生物資源[5]所以對於出口國家的產品作出限制,在資本主義的利己假定之下就會判斷為只是藉口,其實是為了進口國家的貿易利益所為。

 

結語—價值觀的再造

    原本的華盛頓公約在適用之後,對於全球原本消費瀕危生物產品的皮草風進行了價值觀的再造,在失去市場的情況下,間接使得具有該生物之國家放棄捕獵行動,顯現出貿易工具的效果,但是如果這樣價值觀的轉變沒有辦法作到的時候,無論是要採取怎樣的政策工具都相當困難,對於出口國家來說貿易禁止的範圍越大對於其發展上越不利,對於進口國家來說,若是商品本身為必需,市場無論如何不可能消失,也因此華盛頓公約終究是只能對於生物標本或其衍生物作規範。

    但是基於永續發展的論調來說,這樣的作法當然是有不利的結果,在沒有肯定這樣價值觀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生產者或是消費者仍然會對於環境資源進行開發,所以要怎麼利用國際環境公約來達到永續發展的目的,如果沒有辦法從價值觀改變,在既有貿易導向、當前利益的要求下,永續發展就是一個不可解的難題。                                                          

 

[1] 參照 華盛頓公約第二條第一項:附錄一應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的貿易必須加以特別嚴格的管理,以防止進一步危害其生存,並且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

[2] 如果以紅皮書本身是在保護生物資源來說,大多數其上所列之生物卻全都是我們人類感官上易於發現的大型生物,但是真正在生物物種上占多數的昆蟲、線蟲,我們鮮少有保護的想法,而且對於其生態行為連研究都不願意的時候,更罔論要如何採取保護的行動。華盛頓公約在一開始限定在商業產品的時候,技術上也只能採取這樣貿易限制的手段,但是上述之昆蟲、線蟲,就算是被生產者利用之後也不會變成標本或是我們可以辨識的衍生物,當然不可以被公約射程範圍所及。

[3] 實務上出現的作法就是環保標章的制度,不過如果是如在硬性要求所有來自雨林的產品都需要貼上負面標章的時候,就已經會造成出口國家訴諸於WTO仲裁,如果直接禁止這些產品為國際貿易的情況下,想當然耳會造成更大的反彈聲浪,況且如此一來,對於瀕危生物的保護就會比起人類勞工更來得周全,我們幾乎沒有因為國外勞工待遇不如我國勞工基本待遇的時候就放棄購買其產品的想法,因為前者往往伴隨著較低廉的價格,只有在該產品的使用有安全上的顧慮的時候,我們才會採取禁止其進口的作法。

[4] 固然在環境友善度上採取相當多的模型去說明,但是能夠實證的並不多。

[5] 如果是在以國際主義和全球化的概念說明之後,或許對於進口國家自身也有利益,只是通常的價值觀還是停留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對於各國本身具有生物資源的主權作肯認的時候,這樣的概念說明並不會被輸出國所接受,因為既然承認其對於生物資源有主權,為何又加以限制?豈非就是對於生物資源主權進行間接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