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林季陽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氣候變遷的多種對應方式—自風險管理、投資組合之角度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本週演講者為本系汪信君教授,演講之主要內容為介紹巨災保險制度,其中含括可保性、因果關係認定以及國家環境責任等面向。在Q&A時間則另外提及保險制度與其他氣候變遷相關制度如能源稅間之交互。學生則擬在此次之reflection paper中試探討針對氣候變遷的各種制度間可能之發展。

    基於損害填補的想法出發,某程度上巨災保險可謂係替氣候變遷這個「因」所造出來的「果」來收拾,然而亦僅得稱為「收拾」而非「善後」,畢竟巨大災害後的重建甚至預防,實難想像純粹的保險制度可能做到此點。因此,若基於風險管理之角度來處理巨災,似乎應該將所有可能以及相關之制度一併加以考慮,方可能建立較具有可行性的氣候變遷避險(climate change hedge)。
 
氣候變遷避險

    事實上營利頭腦動得快的財務金融界,甚早前就已經開始發行巨災債券,針對地震、風災、水災等風險因子,在信託市場、利率市場,藉由信託契約、債券契約以及再保險契約,將對風險之主觀認知差異包裝為具有避險,甚至交易可能性之金融商品。然而追根究底,所謂避險之概念,僅僅是希望從事避險操作之主體得於損害發生時受一定程度之填補,並非如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管制般,具有主觀上積極抑止因氣候變遷所致巨大災害發生此一面向。換言之,此類避險主要仍屬於消極面向。然而,此處所欲主張或謂,值得進一步深入思考的便是,結合積極與消極面向,同時具有管制效果與投資可能性的商品是否有設計可能。亦可能有謂,此種結合經濟誘因之制度現行已有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存在,如果直接就碳交易制度予以改進,是否仍須多此一舉?然學生認為,今日碳交易制度之主要困境便係已過度商品化,除因此易受價格波動影響外,不可諱言的亦可能成為某些有心人士如國際投資客所覬覦的目標,進而忘卻原先欲達成節制溫室氣體排放、緩和氣候變遷之初衷。因此縱使原先設計出碳交易制度之立意良好,亦無法否認現實存在的這些面向。
 
氣候變遷投資組合

    是故,學生認為可能引入投資組合(portfolio)之概念,來結合自本課程自開學至今,由演講者、報告同學們所曾介紹過的種種制度。從能源稅、碳交易、總量管制、環境影響評估與放款標準、巨災保險,再加上現行財金市場上亦有一定程度發展之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 Cat bond)與巨災選擇權、巨災期貨、巨災交換契約(Catastrophe swap contract)等衍生性商品。例如,於報酬率觀念上則可能選擇以減少排放量百分之幾,較類似總量管制之概念,但在商品內容中則給予投資人(可能是一般投資人、跨國企業甚至國家單位)上述制度之組合,依投資人需求來加以設計。換言之,即係欲由此種組合,一方面降低巨災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機面向,另一方面也不致過度偏離經濟誘因。對於風險愛好者(risk lover)以及風險趨避者(risk averse)均得選擇其所偏好之氣候變遷管理制度。然而亦不得不承認,此種思考仍有其現實層面上窒礙難行之處。
 
困難與挑戰之處
   
    首先,是在於投資報酬率觀念之設定,減量排放的目標對甚多不具環保意識或將其擺在次要地位的商業界人士來說,仍屬不切實際的道德層次呼籲,說難聽點就是達成環保目標、減量排放若無法化為貨幣價值,縱然有再多好處,也不容易進入其策略思考之範圍之中。如何在兩種邏輯、語言中切換以達成溝通效果,實非易事。

    其次,則是商品內容之設計本身便屬嚴苛之任務。常見之債券、選擇權等,其定價模式中所考慮之種種變數均屬於量化指標,制度中屬於質化之部分如何納入定價模型中,也是一大問題。

    最後,若牽涉到跨國企業或國家責任,尚有需要與當地法規接軌的問題,甚至還需考慮到與國際條約等之交互關係。是以上述幾大問題,仍屬需要進一步思考,方可能使風險管理角度下的氣候變遷投資組合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