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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辦助理
申請資格
本院法律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在學生,以及科法所在學生。(條件限制將依各學期公告為準)
工作時間
每週三班次(12小時)或每週兩班次(8小時)。錄取後依雙方協商排定之班表上班。
上午班為9:00至13:00、下午班為13:00至17:00。
工作內容
協助處理院系所行政事務。
審查方式
本次徵選審查作業第一階段為書面審查,第二階段為面試。
導師生
導師生
本院法律學系大學部一年級同學,由本系統一安排導師;大學部二年級,由同學依當年度導生名額選填導師;大學部三年級以上同學,除特殊情形外,不重新選填導師。
- 本院法律學系碩士班自106學年度起開放碩一新生自由選導師,若未選導師者,公法(含財稅組)、基、民、商、刑以各組之召集人或中心推選之教師為導師;經濟法組及國際法組以系主任為導師;本院法律學系博士班同學,以其指導教授為導師,尚未簽訂指導教授前,以系主任為導師。
- 本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同學,以其指導教授為導師,尚未簽訂指導教授前,以所長為導師。
榮譽導師
本院為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拓展學生視野,並增進與院友之連繫,規劃榮譽導師制度,邀請本系傑出、熱心的系友擔任榮譽導師,與同學們分享自身求學、就業、生活等經驗,並提供諮詢及解惑的功能,期能助益於同學們規劃人生。
本院於每學年度上學期將導生人數統一公告,開放由本院學生依其志願順序自由登記,有意接受指導的同學,需繳交自傳一份。曾受榮譽導師分發、目前仍在學、並按時回傳實施狀況調查問卷的同學,得獲最優先分配於同一位榮譽導師,無需再重新繳交自傳及選填志願;原本系大學部考上研究所同學及未於期限內回傳實施狀況調查問卷者,取消其受輔導資格,需重新繳交自傳及選填志願,才能獲分配。
關懷導師
本院為強化學生關懷網絡,即時了解學生身心狀況並給予輔導,設置關懷導師制度。
關懷導師與學生排定關懷時間,進行諮詢或晤談,探詢學生之特殊狀況;亦與本院教職員生及學輔專員等密切合作,主動與現需關懷之學生聯繫及晤談,進行初級預防與輔導;若遇特殊個案學生,即與相關單位協調合作,予以適當轉介輔導,完善學生關懷網絡。
本院113學年度關懷導師個人資訊如下:
關懷導師姓名 |
楊岳平教師 |
電子郵件信箱 |
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
諮詢途徑 |
請以電子郵件約定關懷時間 |
學生出國
堉璘獎學金:
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基金會為培育能親自實踐解決臺灣六大議題之未來人才,透過贊助優秀學生赴國外頂尖大學進行交換、訪問、攻讀碩博士學位以及企業實習等一連串培育計畫,使入選之學子能於畢業時具有能力實際解決臺灣六大議題。
關於此獎學金年限以及詳細資訊請見院網獎學金頁面及設置要點。
達勝中嘉獎學金:
達勝集團及中嘉集團為培育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畢業學生,提供赴美一流大學攻讀LL.M.(專攻商事財經法)、J.D.之實務菁英,特設置本要點,補助全額(新臺幣300萬)或半額(新臺幣150萬)獎學金。
關於此獎學金年限以及詳細資訊請見院網獎學金頁面及設置要點。
喜瑪拉雅留學獎學金:
為培育臺灣財經法學研究人才,健全臺灣財經法制,並強化臺灣之國際競爭力,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贊助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設置本獎學金,獎助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之畢業生至美國、英國攻讀博士學位之學費與生活費。
關於此獎學金年限以及詳細資訊請見院網獎學金頁面及設置要點。
學生活動經費申請補助審理原則
臺大法律學院導師費使用暨學生活動經費申請補助審理原則
93年1月14日 92學年度1學期第8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2、5、7條
93年3月3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1條
95年12月6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1條、修改條號字體
100年3月1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1條
101年9月1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名稱及全文
101年12月1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2條
102年3月20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2、12條,增列第13條
107年3月2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6條
第一條
自98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本院每一導生之導師費為770元。各級導師費分配原則如下:院主任導師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20元、系所主任導師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50元、班級導師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700元。
班級導師費部分,每位導師之鐘點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150元,其餘(每一學期每一導生550元部分)由本院統籌運用。
有關本院導師費使用暨學生活動經費申請之補助,由本院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原則辦理。
第二條
本院導師費使用暨學生活動經費申請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生活動經費(項目編號2-1-a)、與課程相關之活動(項目編號2-1-b)及院方所辦聯合導生會(項目編號2-1-c)之補助。
二、學生學雜費援助金之補助(項目編號2-2-a)、清寒學生慰問及助學金(項目編號2-2-b)、外籍生助學金(項目編號2-2-c)。
三、導師活動之補助(項目編號2-3)。
四、國際性院層級有關學習、教學、觀摩活動之補助(項目編號2-4)。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對本院導師及學生有益事務(包括活動及設備等)之補助(項目編號2-5)。
第三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一款「學生活動經費」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 研究生舉辦研討會: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為10萬元(項目編號2-1-a-1)。
二、 本院法律學系系學會、法律學系研學會、科法所所學會常年例行性活動: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為20萬元(項目編號2-1-a-2)。
三、 各班學生活動、學生刊物、學生球隊之活動: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20萬元(項目編號2-1-a-3)。
第四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一款「與課程相關之學生活動」之補助,應以具有輔導學生性質之課程活動為原則,例如:
一、課程參觀活動。
二、邀請共同教學。
三、本院系所方或個別教師舉辦之演講活動。
四、本院系所舉辦之教師教學改進、學生輔導研習活動。
五、本院師生運動及趣味活動。
第五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學生學雜費援助金」之補助對象為本院清寒學生或經本會認定符合急難情況之學生,每一學期每位學生之援助金上限為該生於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總額,本會得視情形為全額或部分之援助。本項援助金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為30萬元。
申請援助金之學生應與本院簽訂契約,約定其償還期限、方式與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契約格式及內容由本會另行訂定。
本會對於獲得本項學雜費援助之學生,得斟酌其經濟情形,於其畢業時,免除其全部或一部之償還義務。
第六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三款「導師活動之補助」,應由導師依本原則提出申請,檢具支出憑證,實報實銷。自101學年度起,每位導師補助金額以每一學期每一導生300元為上限。
第七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四款「國際性院層級有關學習、教學、觀摩活動之補助」對象為院級交換生,由本院依互惠原則,補助其來台學習華語費用(限本校語文中心華語研習班),每人以補助兩期華語課程為限。本項目每學年補助總額為12萬元。
第八條
本原則第三條第三款「各班學生活動」之補助,應以促進學生之學習與成長、促進師生溝通、培養學生之團隊精神與自治能力、提升學生對社會之關懷為補助宗旨,補助原則如下:
一、優先補助全院或全系、所性學生活動。
二、 申請補助者舉辦學生活動,應延請本院教師為指導老師,並指定本院學生(至少一名)為負責人。
三、 學生活動結束後應提交活動報告、經費執行說明書以及活動支出之全部單據。
第九條
申請本原則第三條所定各款學生活動經費之補助者,應於本會公告申請期限內(原則上每學期兩次),提出活動計畫書及預算細目,供本會審查。
提出前項申請者,應派代表列席本會說明。
本會對於第一項申請案,應以書面並附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第十條
經本會決議補助之學生活動,申請者不得另向本院以外任何單位、廠商、補習班或個人,徵求廣告、募款或捐款之贊助。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會從原決議補助額度中,扣除其他單位或人贊(補)助之數額後,只補助其餘額部份。
第十一條
例行性學生活動經費之補助,得經本會主任委員之同意,先行申請預支款項,再交本會追認之。
第十二條
每學期導師費如有剩餘,得由院長統籌規劃用於本院圖書期刊、教學及學生學習相關設備之購置。
第十三條
本原則經本會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表格名稱 | 功用 |
學生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書 | 各項獎學金無專用表格時使用 |